【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什么退赔了12万非法所得,负责运营和财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判缓刑呢?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如何参考和采纳?为什么这个案例法官完全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认为被告人彭某松、彭某伟均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松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处被告人彭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认为被告人汤某、滕妙某、李某某、唐某某均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的处罚情节,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李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彭某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世尊公司非吸的经营模式是花某带来的;被告人彭某松后离开公司,属于犯罪中止;有自首的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伟系初犯,有自首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系从犯,有自首的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滕某某系从犯,有自首的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有自首的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有自首的情节,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彭某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人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被告人李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六、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华哥说法】
本案中,汤某负责管理运营、财务审核工作,退赔了12万,按照之前的案例,有退赔情节应该是可以争取判缓刑的,为什么没有判缓刑,原因是之前没有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某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务人员,还从事公司的管理运营工作,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是次要和辅助的作用。
彭某松和彭某位为什么没有判缓刑?
因为职位太高,一个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另一个是副董事长,何况两人还没有退赔非法所得,其他几个被告人都退赔了,没有退赔加上又是主犯,判缓刑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彭某松、彭某伟都退赔了也不太可能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