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 年 今 日 · 重 庆】
1979年3月2日
市委同意市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并批示: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是实现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把这一工作抓好。
1981年3月2日
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重庆市1981年经济调整中心是压基建、减开支、保农业、上轻纺、平衡财政、稳定市场物价。
1993年3月2日
为纪念周恩来诞辰95周年,“不尽的思念”——周恩来与重庆展览在红岩革命纪念馆开幕。
国家医保局: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
关于近期网上舆论非常关注的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因此,目前各地均由财政部门对常态化核酸检测提供了资金支持。
常态,会根据地区,人口密度,人口流动性,染疫情况实施不同时间间隔的检测(不一定是48小时),也是动态的。对民众而言是免费的,但支出是财政支出。这会使得溯源与防疫更及时,更精准,对经济和生活影响更小。也是目前摸索出的最复核中国国情的办法,是创举。当然,还会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提升,支持,配合。
好消息,农民朋友们又有钱可领了!
还不知道怎么领的赶紧看看吧!
近日,中央财政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1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夏收和秋收生产。这是继今年三月中央财政下达200亿元一次性补贴资金后,再一次为广大种粮农民送来真金白银。
将会有效降低农民的种粮成本,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那么,很多朋友都会关心三个问题:谁能领?领多少?怎么领?
1、谁能领呢?
中央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能领多少呢?
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该怎么把这笔钱领到手?
多个地方政府发放的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领到这笔钱一般分为四个流程:户申报,村核实,镇复核,县级核定。
财政部要求,各地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继续采取一卡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实际种粮的生产者手中。
知法、懂法,方可守法、用法!
《民法典》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套法律常识,从你出生到到工作到结婚,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都离不开这部法典,它涵盖了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收养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而《法律常识》这本书更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必备,就像字典一样,放在家里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查一查,书中有几百个案例,可以供大家参考,所以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和家里的长辈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不用再求人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民法典➕法律常识,都放在下方了,拿去看看吧,建议必备。
民法典➕法律常识全套
3个月前,45岁的王女士在自媒体平台上关注了吕医生,她有多发子宫肌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效果并不理想,觉得吕医生宣传的介入治疗非常适合,所以就决定来郑州治疗。
家人很是反对,总觉得网上的东西能相信吗?万一被骗了可怎么办?但王女士比较当家,估计掌握着财政大权,不顾反对执意来我这里做了介入栓塞治疗。图1术前子宫大小是79*65*54mm,其中后壁下段外突的肌瘤62*57*45mm,当然有很多肌瘤,这是最大的一个。
3个月后的昨天,复查了彩超,子宫明显缩小,5.3*6.3*4.3cm,原来最大的肌瘤现在只有1.1*0.6cm,几乎消失了。她的丈夫太惊讶了,只有连声谢谢!谢谢!
吕医生只相信一条真理“金杯、银杯,都不如患者的口碑!”
比病毒更可怕的是人性
我12月9日晚上六点多在天津新安商场附近的核酸检测点做了混管核酸,突然周六的晚上七点多时有个手机号码给我打电话说我混管阳性,问了我的住址,让我在家等着一会儿来给我复查。结果到了周日早上也没人来,于是上午9点我自己又去家门口的检测点想做个单管核酸,结果告知只能做混管,没办法做了混管核酸可,到现在深夜十二点多竟然还没结果。
这个事情反应出的问题:
1、疫情管控工作是不是一下子就放开了,放开到阳不阳都无所谓的程度了吗?
2、核酸检测竟然从早上9点做的到半夜十二点还没有结果,这个核酸检测是不是浪费国家财政的措施,还有必要继续吗?
3、因为对于我个人到现在不知道自己是不是阳了(目前我身体一点不适的感觉都没有)。那我周一的早上应该是上班还是居家隔离,到底谁能告诉我该怎么做?
4、之前高强度的防控措施瞬间变成了不管不问了,到底是病毒一下子弱了还是管理决策……?
“严查!绝不姑息!”,近日广州15例阳性复查为阴性事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11月24日早上,广州某下去收到通知:小区内有15人核酸结果为阳性。该小区居委会立即申请对核酸结果显示为阳性的15人进行复检。
就在当天,除了4人结果未出外,其它11人复检结果全部为阴性。
广州市卫健委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针对该事件展开调查,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事情曝光后,很多人表示很愤怒。连核酸检测都造假,有些人真是烂了良心。
其实,疫情发生以来,这种发国难财,祸国央民的人一直都有。
今年三四月,上海封城期间,物资采集通道关闭,很多人一天就靠一包方便面充饥。就这,有一些昧着良心的人。凭借这手中的采集证和购物渠道,高价进行物资倒卖。就这短短的三个月,就挣了几百万。
东西价格贵就算了,很多小区居民从他们手里拿到的都是什么?发臭的奶头肉,过了期的罐头,三无产品的牛奶。
有一些外卖员,肆意提高跑腿费,更有甚者。明明已经发烧,很大可能已经感染了核酸,为了挣钱请人代做核酸,携带者病毒到处小区乱窜。
这几个月,是苦了我们大多数人,也富了一些人。
广州误检事件出来之前,真不知道是工作人员不小心误操作还是别有用心的人故意为之?如果是后者,想一想真让人害怕。
这次辛好,小区居委有心,申请了核酸复核。若果,这15个人被直接拉走隔离,小区被封锁连着天测核酸,这又要浪费多人人力物力。如果15个阳性中有老人小孩或者孕妇,这一顿折腾会不会对他们造成更大地伤害。
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核酸检测还是免费的,由国家财政补贴。我们是没有掏钱,但是国家每年的收入支出是固定的,这里用多一点,哪里就少一点。
把大量钱用在疫情防控上,那教育支出,民生改善就要减一些,最终受到影响的还不是我们大部分普通人。
如果真查出了黑心商人,发国难财的坏蛋,希望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制作工厂、检测机构,重判快判。尽快降低国家的财力物力人力损失!还民众正常的生活。
淄博的,6.27日购车开发票,复核申请通过两个月了,没领到消费券,说等财政资金到位后通过云闪付发放。
原文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收管理协助
第一节 纳税服务保障
第二节 税源控管
第三节 专业资格确定
第四节 委托代征
第五节 税收执法协助
第三章 涉税信息共享
第一节 共享机制
第二节 涉税信息获取
第三节 涉税信息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定义解释】 本条例所称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管理提供支持和协助,以及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税信息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措施。
市、区政府应当将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部门职责】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落实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人民法院、海关、海事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互联网信息管理、出入境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疾控、不动产登记、定价、股权交易、联合产权交易、电力、燃气、社会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税收管理协助
第一节 纳税服务保障
第八条【纳税服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场地设施保障】 市、区政府应当对税务机关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地、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接口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等通用系统的调取使用接口,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用户验证的准确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
第四节 委托代征
第三十一条【税费委托代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以及由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数字经济、虚拟经济等新经济业态而衍生的经营方式创新、个人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等活动的税费。
第三十二条【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下列相关税款:
(五)物流平台企业代征个人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的相关税款;
第三章 涉税信息共享
第一节 共享机制
第四十四条【涉税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基于履职需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税收管理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共享机制建立】 市政府应当通过组建协调机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优先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展涉税信息共享,共同商定共享内容范围、数据格式、更新频率、技术方式等具体共享规则。
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无法满足信息共享需求,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协商采用其他高效便利的信息共享渠道,并将方案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统筹部门报备。
第三节 涉税信息提供
第五十六条【涉税信息提供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开放融通、高效便民、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
第五十九条【实现方式】 税务机关以批量数据传输、提供数据接口、查询比对、数据复核、结果验证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提供涉税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三)规范涉税信息共享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税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是主要创新内容之一。一是赋予市政府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三是明确信息共享的质量要求和数据安全要求,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四是涉税信息的保密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吉林延吉,谢女士认为法院收费违规,便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认为本部门没有管辖权,不予查处,谢女士不服,又到法院状告市监局,要求法院责令市监局查处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缘起于谢女士和某公司的一场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作出判决后,因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谢女士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久后,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并向谢女士收取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执行费用共计3581元。
谢女士缴纳了费用后,觉得这些费用依法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法院让自己预缴费属于“乱收费”,气愤不已,便到市监局投诉,要求市监局查处法院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监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审查,认为本部门对法院个案裁判的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没有管辖权,无权查处。
对于市监局的答复,谢女士可不同意,又向上一级市监局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上级市监局也认为无权查处该行为,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虽然两级市监局均向谢女士说明了依法不予查处的理由,但固执的谢女士依然坚持认为市监局是故意推脱,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干脆就到法院把市县两级市监局给告了,要求法院责令其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那么,看似不复杂的事情,三方之间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分歧,甚至于打起了官司呢?这还是得先说说本案的执行费用收取的情况。
综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20、38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据此,杨女士认为不应该由自己预缴申请费,而是应该等到执行完毕后,向被执行人收取,法院这属于乱收费的行为。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4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所以,杨女士依据该规定向市监局进行举报,并要求查处。
杨女士认为,既然《办法》规定,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而是执行后由被执行人缴纳,法院本不应该向自己收取费用而向自己收取,当然违反了《办法》的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行为,市监局当然可以管辖。
市监局则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属于宏观上的监督,是对法院是否按照《办法》规定范围、标准、项目等执行诉讼费用收取的监督,而不是对某个具体个案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这样说,可能有人不太明白两者的区别,举个例子说明就好理解了。
比如说,《办法》规定行财产案件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申请费,那么,如果法院收取比例超过了2.5%,就属于宏观上违反了收费制度,属于价格部门的监督范围;
如果法院决定由原告负担1%,被告负担1.5%,总合下来并没有超过2.5%,那么,即使原告觉得自己负担的过高,应由被告负担更多,这也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乱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管辖权。
双方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对法律同一条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同,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市监局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杨女士对法律有误解。
因为,具体个案中,诉讼费用由谁负担,负担多少的问题,本质上还是司法决定的问题,是司法裁判的附属内容。司法具有最终裁决权,行政不干预司法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市监局作为行政机关也无权对司法决定进行审查。
同时,《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市监局监督的价格违法对象是市场经营者,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显然不是经营者,所以,并不在上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虽然谢女士向市监局举报的事项是要求查处市法院“乱收费”问题,但实质上是要求对市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决定执行申请费的负担是否正确进行判断的问题,而对于执行案件的定性并不属于市场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
本案一二审均判决驳回了谢女士的诉求,但谢女士依然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也同样裁定驳回其申请。
纵观本案的全过程,谢女士可以说是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其锲而不舍的精神不得不令人叹服,但是,笔者认为,公民具有强烈的依法维权意识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过而不及也不可取。
就拿本案来说,《办法》明文规定了对于诉讼费用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而杨女士放着法定的救济途径不走,非得绕一大个弯,进行马拉松式的复议和诉讼,既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诉累,实在是有些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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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得知父亲肝癌的时候,相信我和大多数人一样,都是彷徨又无助。我也想通过田医生把自己的经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结几点个人的感想吧:
1、活在当下、享受生活。人这一辈子,今日不知明日事。爸爸辛苦干了一辈子,想要为我多赚些钱,过更好的生活,但是从来也没能和我和妈妈真正出去旅游过一次(我工作后强烈要求之下一起出去吃过几次饭吧,也是屈指可数)。一直说要退休后和我妈妈去环游世界,掰着手指头数自己还有几年、还有几个月退休(爸爸年轻时属于特殊工种,55周岁就可以退休,明年1月就可以拿退休工资了,可是还有半年都等不到)。所以要学会善待自己、善待家人,努力赚钱、努力生活,但也要努力花钱,看看这个世界的美好,珍惜和家人在一起的时间。
2、体检和保险,一个都不能少,这是一个现代人的基本认知。每年一次的体检,特别是肿瘤标志物的检查,必不可少,将病扼杀在萌芽状态,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我父亲年轻时就罹患乙肝,但是自己不重视,没有持续治疗和复查,导致了这么严重的恶果,追悔莫及。另外,合理配置保险不会影响多少你的生活质量,但却会让你在真的重病时没有后顾之忧、安心治病,不至于让一个人的病拖垮一个家庭的财政,最后人财两失。像我父亲这种情况,有医保再加上不能换肝不能手术,其实整个下来花费不到10万,真的还好。但是有多少家庭因为支撑不了患者的花费最终放弃治疗或者为了负担这个花费倾家荡产,听过太多的案例了。#我的门诊故事##健康明星计划##谣零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