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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店主卖自制香肠遭男子10倍索赔

湖北武汉,男子胡某用祖传手艺,自制灌香肠售卖,不料,顾客赵某在光顾两次后,以胡某售卖“三无产品”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胡某觉得冤枉,认为自己的产品并没有质量问题,遂怀疑对方系“职业打假人”。

湖北武汉,男子胡某用祖传手艺,自制灌香肠售卖,不料,顾客赵某在光顾两次后,以胡某售卖“三无产品”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胡某觉得冤枉,认为自己的产品并没有质量问题,遂怀疑对方系“职业打假人”。

2021年12月11日,顾客赵某来到胡某的灌香肠店内,买了一份6斤装的灌香肠,共花费240元,随后,赵某提出要送亲朋好友,因此要求使用真空袋包装,胡某照做。第二天,赵某再次光临小店,称还要买180斤灌香肠,并要求便宜一点,胡某爽快地一次性给赵某便宜了100块钱,最终,赵某实际支付7100元。

然而,就在胡某就要将赵某快要忘记的时候,几天后,赵某再次走上门,称胡某售卖的灌香肠为“三无产品”,并希望以2万元私了。但胡某坚持认为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于是拒绝赔偿。

之后,赵某将胡某投诉到了工商部门,但工伤部门认为胡某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不服气的赵某遂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胡某退还货款7340元,并10倍赔偿73400元。

【@以案普法 】

1、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售卖预包装食品,须在外包装上印制有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重要信息。如果未标注,则便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赵某可以要求索赔73400元的理由。

2、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所谓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在实践中,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最大的区别是,预包装食品按份出售,而散装食品是按称重来出售的。

这起案件中,在正常情况下,胡某是按照称斤来售卖,但是,如果客户有特别需求时,为了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并且能够保证食品干净无污染,所以采用真空包装售卖。

《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当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和各部门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下,尽管胡某售卖的灌香肠没有标签,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赵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某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力后果。

其次,职业打假人是否影响本案的审判结果呢?

从新闻透露的内容来看,赵某的行为确实有点像职业打假人。因为赵某在之前已经买过灌香肠,还跟胡某说好吃,并且在明知道没有标签后,选择再次购买,说明其“知假买假!”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职业打假人该不该获得惩罚性赔偿一直饱受争议,但大多数观点认为,

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在食品、药品领域,法律对“知假买假”提出索赔要求的,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法律会明确支持。

因此,在这个案件里,赵某最终输了官司,不是因为其是职业打假人,而是由于胡某售卖的灌香肠的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而且,灌香肠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十倍赔偿的诉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男子买灌肠起诉其为三无产品要赔偿# 头条热榜#我与宪法40年# #2022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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