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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罚款128万 会计会怎样

#腾讯因垄断问题被罚50万# 据媒体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腾讯因垄断问题被罚50万#

据媒体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而据此前外媒披露,腾讯将被处理近百亿罚款。

有网友表示,处罚力度过小,与其称50万处罚,不如叫50万广告费。

也有网友表示,阿里真正的福报——128亿罚款来临以前,也被罚了50万,不排除腾讯也会步其后尘。

对此,你怎么看?

[哈欠][哈欠][哈欠]

“就是个保安,有什么权利罚款。”广州徐某在电梯里抽烟,被保安发现后罚款200。徐某不服出言不逊,保安叫来同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徐某被打倒在地,遭到保安围殴。徐某左眼被打成重伤,起诉保安索赔128万。

#广州头条#

徐某是搬家公司的员工,一天徐某和三个同事乘坐电梯时,百无聊赖地点起了一支烟,抽了起来。

当徐某走出电梯时,被巡逻的保安发现,保安指着电梯里禁止吸烟的公告,告知徐某电梯内不能抽烟,且罚徐某200块钱。

徐某虽然认识到了电梯里不能抽烟,但是对保安罚款200并不认可,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引发了轻微的肢体冲突。

保安见自己势单力薄,于是叫来了几个同事。保安公司的同事接到对讲机的求助后,迅速赶到现场。

就在此时徐某辱骂了保安,双方再次发生剧烈的冲突,徐某被保安踩在脚下摩擦,左眼被打成重伤。

保安被依法提起公诉后,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安公司赔偿128万元。

(案件来源 广州中院)

公共场所吸烟不仅不道德,而且违法,甚至可能犯罪。#普法行动#

在公共场所吸烟是一种害人害己的行为,因为周围的人会被强制的吸烟,影响他人的健康,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公德心的缺失。

由于电梯里挂着禁止吸烟广告牌,徐某却视而不见,已涉嫌违法。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37条:对徐某处50—500元罚款。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如果引起火灾,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涉嫌失火罪等罪名。

可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

拿着鸡毛当令箭。

保安按照其领导的要求,对徐某罚款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对违令者进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款的权力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行使。

本案中保安无权罚款,徐某提出质疑并发生争执,是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此时的保安明显有过错。保安可选择报警而非罚款。保安叫来同事,徐某出言不逊,使双方冲突升级,双方都有过错。

当许某被打倒在地后又遭到了保安的围殴,徐某左眼受到重伤,人身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互殴无好拳。

通常,先打人一方是有过错的,后打人一方属于自卫。但在实践中,常常被定为互殴。互殴的结果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

本案中的保安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打伤徐某左眼的人,是主犯,应从重处罚。

保安称自己是自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具体到本案,数名保安把徐某打倒在地,此时的徐某已经没有能力实施不法侵害,如果保安及时停手,就具有防卫意图。

相反,数名保安在徐某倒地后,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把倒在地上的徐某左眼打成了重伤。明显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保安,处3~10年有期徒刑。

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如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徐某主张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关于职务行为侵权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以保安所在的公司为被告。

徐某可向保安公司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保安公司在赔偿徐某损失后,有权向保安行使追偿权。

最后,违反禁令吸烟的徐某和没有执法权的保安,双方都有过错,且错上加错。如果及时报警解决矛盾,就会避免两败俱伤。可见知法,守法,宽容,理解才是最重要的。

你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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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木易聊法 多学法少踩坑。

【对曹文轩最高可罚款2.7亿,加上没收违法所得总共可达2.97亿人民币】建议最高检对“人教版”教材立案调查并提起“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传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106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121条:

违反本法第50条、51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12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129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曹文轩、吴勇等人以及相关部门,已明显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据本法第50条、第106条、第121条、第128条、第129条之规定,可以按照以下路径解决:

1,可以由最高检督促、支持相关部门提起诉讼,或由最高检提起公益诉讼;

2,最高检可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敦促相关部门对相关个人、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以曹文轩为例,假设其兜售“毒教材”收入为2700万,那么,除没收非法所得2700万元之外,还可以处以十倍罚款,即2亿7千万,总共可达2.97亿人民币。

对吴勇、人民教育出版社及其他人员以此类推。

#阿里巴巴港股大涨#

尘埃落定后再次扬帆起航?阿里巴巴港股股价一度涨超7%。阿里巴巴被罚了128亿,结果今天在港股阿里大涨,这次对阿里的罚款金额,哪怕放到国际上看,阿里巴巴牛牛牛 。#财报季2021##金融知识科普#

阿里巴巴周末被罚,今天还大涨,明显的利空出尽。大家早有预期“反垄断法”的坚决执行,不跌反涨,市场全天震荡下行,无热点,无交易量,只有下跌。特别是权重,高位下来之后暂缓止跌,不过估值还是高,短时间内资金纷纷流入引发大涨。

所以说短线很难判断,市场如何解读消息,并且消息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情绪决定了股价短期的走势。而我们更应该注重于一些长期的信息和规律,这些是短线消息面和情绪面无法干扰的东西。

电商经济从野马时代到战马时代,如果不能依法经营成为战马打赢竞争,只能被淘汰,选用再多优秀人才也是内卷,谈何履行社会责任。

但公司天然就有垄断的基因,并非其他公司或平台不想搞垄断,因为垄断市场才能实现绝大多数商人的共识,尽最大可能追逐利润最大化。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之道,因此任何具有超级竞争力的公司都应寻道而行。头条热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江33家公司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九江#

#虚开增值税发票#

截止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官网中公布了九江市2021年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33家公司,33家公司皆因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33家公司当中,虚开税额最小的仅四千多元,而最大的达四百多万元,如:修水县雅某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4份,金额2399.69万元,税额407.9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虽然,部分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不起诉案例是何律师在12309检察网搜索的,是九江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1.3.简要案情:席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599685.46元,票面税额101946.54元,价税合计7016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2.3.简要案情: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票面价税金额合计2991452.99元,税额508547.0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于案发后补缴全部虚开税款;且沈某某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经营企业解决了当地部分群众的就业,增加了群众的收入。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时期,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从轻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群众稳定就业和增加收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综上,本院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柴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

3.3.简要案情:周某某为其经营的两家公司分别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一家公司购买发票13张,金额:1285799.97元,税额218586.0元;另一家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84200.06元,税额:218313.9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共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4.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虚开金额696283.21元,虚开税款90516.7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90516.79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补缴了虚开的全部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郑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5.3.简要案情:郑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票2627911.02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64999.56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九江头条#

1年时间,从赚128亿到亏20亿,宁愿受罚也不承保,交强险怎么了?

自2006年到2021年,我国机动车需要缴纳交强税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实行了15年。近几年,随着交通运输效率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强险已经成为保障交通安全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但我国保险协会公布出一组数据,让我们看到了交强险的“真实面貌”。交强险从2020年大赚128亿到2021年亏损至20亿,在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持续发展吗?

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它是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为赔偿受害方而兜底的险种。为了防止机动车用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而造成负面影响,国家强制要求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可以说是一种硬性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即该险种的长期目标做到不亏即可。不过,根据中保协公布的数据来看,交强险在现实中还是存在亏损的,但这也更能体现交强险的公益性特点。

西方国家的交强险同样也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如美国的交强险是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日本等少数国家的保险公司负责代办交强险,政府以不亏损为底线进行经营。

我们国家的交强险采用了“取长补短”的模式,交强险的最终端是由保险公司负责,政府的作用是对交强险进行管理并提供各种支持。

从保险的功能角度看,保险都具有商业性质。交强险也是如此。虽然该险种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提供了保障作用,但它仍然属于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

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投保人不需要单独签订合同,只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就可以了。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强制性保险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必须要签订合同。强制性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客户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经营者需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这次中保协公布的数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交强险为何从百亿盈利跌到血亏?

从中保协公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2020年末,签订交强险的机动车数量达到3.01亿辆。

这些机动车保费收入的总额为2270亿元,赔付成本的总额为1384亿元。再用保费收入减去各类经营成本的费用,保险公司净盈利金额高达128亿元。在净盈利金额中,可分摊给股东的投资收益为89亿元。

2020年保险公司凭借交强险赚得128亿,主要原因是同年的车险改革没有影响到保险公司。

2020年9月银保监会为了使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决定实施车险改革。这次改革是一次综合性的整改,仅在半年的时间里,就降低了保险价格、调整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改善了保险质量,为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此次改革使得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提高了64%,浮动系数扩大到-50%。2020年保险行业暂未受到改革的影响,他们利用交强险获得的盈利金额高达上百亿。但2021年受改革政策的影响,投保用户的门槛不断提高、车险业务承担着巨大的压力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的调整,保险行业对交强险纷纷避之不及。

经过一年多的改革发展后,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很多保险公司都已经出现了高额的亏损。在这样连续的亏损下,大多数保险公司都选择拒保。

虽然车险改革使保险行业避免走上泡沫经济的道路,但却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保险公司由此不愿再为客户提供服务,不愿再投保车辆,这也导致很多保险公司都受到了罚款。

交强险还能持续发展吗?

受车险改革的影响,保险公司今年累计亏损的金额达到20万亿元。

面对如此之高的损失,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宁愿交罚款也不愿再提供担保服务。这些不愿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包括我们耳熟能详的平安、国寿等公司。据相关条例显示,保险公司因拒绝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而承担的罚款不超过20万。相较之下,保险公司更愿意交罚款。

大型货车、出租车等这类车均被列入交通事故多发车辆。一旦保险公司承保后,这些公司将面临更大的赔保风险。

这类车在投保过程中,通常会受到较高的门槛和较大的阻力。保险公司也将对其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承担风险,他们就会通过各种理由来拖延时间甚至直接拒绝。

摩托车也是主要的投保车辆之一,但同样遭到了保险企业的拒保,导致很多城市都出现了停运现象。

随着保险公司损失的增加,平安、人保等公司更是以各种原因推脱承保服务。在政策实施前,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承保交强险获得利润。但在政策实施后,如果保险公司还继续提供此类服务,那么他们将面临更高金额的亏损。

监管部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交强险的服务。但实际上,仍有许多保险公司拒绝提供此项服务。

现今,这些保险公司面对高额的损失,更不愿意提供该项服务。那么,交强险还能持续发展吗?虽然我们不能肯定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继续这样下去一定会影响车辆的运营。

可恶的祸拉垃,一个朋友花8万块钱刚买的货车加入祸拉拉,还是买的营运保险七千一年,看看今天这收入,好不容易抢了一单,是多因素单,40公里,原本140的车费被扣了息费剩128了,冒着扣分罚款的风险送到华强北,然后在华强北晒着大太阳等了六个小时也没抢到单,最后放空回家,等于一天一分钱没赚到,被平台赚了四十多块!这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what]全是多因素订单,我今天一天又没接单,[耶][晕][打脸]

在湖北武汉,一位烟草爱好者王先生,在家中囤了18258条香烟,价值高达128万余元。不料遭人举报,烟草局认为王先生是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所以将王先生的香烟全部没收。但王先生并不认同烟草局的做法,认为自己只是储存,没有运输,于是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

通过了解事件的背景得知,王先生与妻子吴女士二人人共同经营一家副食批发部,这个店登记在妻子吴女士的名下主要由王先生打理也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生意很不错。

某天,王先生的家中来了几位烟草局联合公安人员,他们表示有人举报王先生违法经验卷烟。王先生极力否认,但由于家里囤的香烟数量太多,比较显眼,烟草局联合公安人员不一会儿就发现了香烟。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统计了这些香烟的数量和种类,总计由63个品牌,18258条。并且核实了这些香烟的激光喷码,结果是都不是王先生所在的市内的卷烟,便对这些香烟进行登记保存。

后来经执法人员鉴定,这些香烟都是真货,价值高达1284605元。在这件事中间,王先生和妻子吴女士被移送公安机关,原因是烟草局认为王先生和妻子吴女士涉嫌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王先生和吴女士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于是这个案件被退回到烟草局。

在后来烟草局的调查中,认定王先生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于是根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52条“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之规定,将涉案的18258条烟草全部没收。

处罚下来后,王先生并不认同这个结果,他认为:

1、 烟草局处罚人员有所缺失。副食便利店是自己与妻子吴女士共同经营的,这个案件涉及的香烟也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认为烟草局处罚的对象应该是他们夫妻二人,而不是他一个人。

2、 王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运输只是对香烟喜爱所以进行储存。退一步来讲,就算是存在运输行为,烟草局也无法证明自己有运输超过5万元或者数量超过100件的行为,无法证明卷烟是自己多次合法合规地带到本地的可能性。

3、 根据“最小伤害”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王先生认为烟草局直接没收价值1284605元的烟草是不合适的。

针对王先生的起诉理由,烟草局表示:

1、 在调查期间,王先生和吴女士都做了询问笔录,当时王先生明确的说明了香烟都是个人所有,香烟的购进也都是自己一手操作的,放在家里是因为放在店里害怕被发现。

这点,根据吴女士当时的叙述也能够证明,她表示香烟都是丈夫一人经营运输的,自己只是帮忙卸货,不参与其他事宜。

2、 被发现时当场就进行了香烟的激光喷码查验,结果是显示都不是本地的,而王先生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在本地购买的。

3、 王先生涉案卷烟数量过大,没收的决定是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合理合法。

法院表示:

这个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认定该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在于运输行为由谁实施。根据记录也能得知这个案件的香烟都是王先生一人操办的,吴女士并未参与。

而王先生的储存行为实际上是运输行为的延续,这些香烟不可能凭空飞到王先生家中,一定是其运输过去的,但王先生无法提供准运证明,也没有这香烟是在本地购买的证明。基于以上王先生违法确定是事实。

最后,法院认为烟草局做出的处罚是恰当的,因为在王先生的香烟案件中,从数量和价值上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可以没收的情况。

综上,王先生败诉,法院认为烟草局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

这个案件结束后,有网友疑惑,这么多烟草没收后将会如何处理?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5条规定“拍卖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走私卷烟(由当地烟草部门收购或代销的除外。”

所以,没收的烟草,烟草局一般将会用三种方法处理:依法拍卖、当地烟草部门收购、代销。

最后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自己的一时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烟草属于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法,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会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

各位网友是如何看待这个案件的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吉林长春,郭某开着其半挂货车,装满货物行驶在道路上,由于他发现车辆号牌一侧的封扣脱落后用铁丝捆绑固定,随后被交警拦停,罚款200,驾驶证记12分。上级部门也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郭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郭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事发当天,郭某开着其半挂货车,装满货物在道路上行驶,突然,他发现车辆号牌一侧的封扣已经脱落了,赶紧靠边停车,随后找来一段铁丝将脱落的一侧捆绑固定好,准备将这趟货物送完以后再去维修。结果没走多远,便被交警查获,过了没有多久,郭某收到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收到这样的惩罚结果郭某心里无法接受,于是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级部门维持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郭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本案中郭某能够胜诉吗?

第一、根据公交〔2013〕128 号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 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发当天,郭某只是因为无意中车辆号牌一侧的封扣已经脱落了,临时用铁丝固定,因为当时车辆上满载货物也不方便及时去处理,原本也打算忙完以后去处理,从他本意来看,并没有故意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交警发现以后对他可以实施警告,要求他十日内及时去按照规定将封扣规定好,如果郭某十日后依然用铁丝固定没有去专业处理,那么交管部门可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但是本案中,交管部门直接上来就是罚款200,记分12,属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交警大队未向郝某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亦未记录郝某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已经属于程序违法了,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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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杰哥说法 ,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中学法律知识,品人生百态!

#头条创作挑战赛#

“电梯抽烟,保安为何不能罚款?”广东广州,徐某在电梯抽烟,被保安罚款200元,徐某拒绝,被保安打伤,许某状告保安,索赔128万元。

(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徐某系搬家公司员工,事发当天,徐某和同事三人乘坐电梯时,由于略感无奈,徐某便点了一支烟,在电梯里吸了起来。

下电梯时,徐某恰巧被巡视的保安看到,保安指出,公司有明确规定,电梯内不能吸烟,违者罚款200元。

徐某透过保安指的方向看去,电梯里确实张贴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200元的公告。

但徐某认为,保安没权利罚款,遂拒绝缴纳罚款,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遂动起手来。

保安通过对讲机叫来了同事,期间徐某一方对保安骂出了侮辱性词汇,彻底引发了双方的大规模混战,徐某左眼被打成重伤。

事后,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保安及保安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28万元。

凡事有因必有果,徐某虽然是受害人,但也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电梯吸烟,不仅有违常理,也涉嫌违法。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37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并可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保安罚款200元,也在罚款区间范围内,是否意味着保安有权利罚款呢?

其实不然!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有由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力罚款。

虽然保安辩称罚款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公司的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无权力对违法的徐某罚款,只能向相关部门举报。

保安无权利罚款,徐某自然有权利拒绝,双方因为此事发生争执,徐某被打成重伤,保安是否构罪,就需要看其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

很明显,双方在最初的行为属于相互斗殴,按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意见规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是否面临现实、紧迫的风险。

由于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所以对于保安来讲,这种不法侵害一直存在。

但存在不法侵害不代表现实、紧迫,徐某等4人并未手持工具,保安面临的侵害属于轻微侵害,作为人数较多、有专业搏斗技巧的保安,完全可以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对这种不法侵害,比如报警、合力控制。

2.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是否过当。

依据双方的供述来看,保安将徐某按倒在地后,徐某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此时保安一方仍然轮番殴打徐某,已经明显不是防卫目的,而是报复、泄愤的目的,故意伤人。

因此,综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来看,保安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事方面,根据《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民事方面,保安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必须赔偿必要的医疗等费用。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安的行为归根结底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所以徐某可以直接向保安公司索赔,公司有异议,可以事后向有责任的保安追偿,但绝对不能以此拒赔。

最后,法律保护守法的人,但也绝不允许守法的人以法律为借口,使用私人暴力,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读者,要守法,更要敬法。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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