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岁继位的少年君主,迎娶了同一家族的4名同胞姐妹,还和她们生下了10个孩子,自己51岁时主动退位给长子,从此享尽天伦之乐,听起来是不是很天方夜谭?然而这样的鹭港的一幕就发生在现代的一个君主制国家——不丹。
不丹至今,仍旧保留着封建君主制的体系,男人允许拥有三妻四妾,不丹的第三任国王由于不喜欢政治联姻的王后,转而宠爱嫔妃,甚至还曾做出为讨嫔妃欢心将王后打入冷宫的荒唐事,不幸的王后对婚姻不抱任何希望,但幸运的是她生下了嫡子,按照封建传位制度,嫡长子有着合法合理的继承权,国王对嫡子也是另眼相待,自幼就为他聘请名师。
不丹国王的嫡子不负众望,成长为一名聪颖绝悟的少年,12岁时,不丹王储辛格外出英国留学,学成归国后受封王储,又担任了不丹计划委员会主席,展现出自己卓越的政治才能,然而辛格17岁这一年意外发生了,第三任国王突然驾崩,17岁的王储临危受命,被拱上了王位。
现在的局势对于年轻的不丹国王而言是严峻的,由于父亲常年宠爱嫔妃,导致嫔妃家族的野心无限膨胀,年幼的国王又没有那么多的威望去压制这些老臣,于是辛格的母亲做出了一个决定,此时荣升为太后的她,决定为17岁的王选择一门强有力的姻亲。
反复斟酌后,太后向活佛家族提出了联姻请求,活佛在不丹有着极高的威望,和他们联姻就等于王权和神权的结合,然而此时摆在母子面前的又有一个巨大的难题,那就是活佛家族这一代一共有4个女儿,且年龄相差不大,究竟该娶哪个为好呢?
为了防止其他人娶了活佛家的女孩,和国王争抢政治资源,太后拍板决定让4个女孩全部嫁入了王家,而曾在英国留学的辛格对此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他认为一妻多夫是陈年糟粕,自己不应该如此摧毁女孩的幸福,可为了国内局势,他又不得不这样做。
于是,17岁的国王就这样顺利地迎娶了他的4位妻子,为了能够对4位妻子一视同仁,在迎娶她们时,国王没有选择举办盛大的婚礼,而是表示对四姐妹一视同仁,为每个妻子都单独修建宫殿,所有姐妹不分彼此不分大小,全部都是王后,并约定谁先率先生下王子,这个孩子就会被册封为王储。
1974年6月2日,结婚的当天,17岁的国王才算坐稳了王的位置。
他富有少年人的智慧,将妻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在,在四姐妹中的三妹率先生下长子后,更是立刻就将其册封为王储,避免了一场家庭纷争,而四姐妹在接连生下了10个孩子后,也并没有为了丈夫争风吃醋,而是营造出了一派欣欣向荣的后宫氛围。
辛格在安定了内部后开始着手对外,他认为不丹目前的经济状况十分差,首先要做的就是巩固自己的国家主权,实现经济上的腾飞,为此辛格做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首先他重视基础建设,在经过走访后认为不丹的水产业十分发达,于是兴修了大型水电站,用不完的电量还可以出口邻国,其次他下发了一条命令,要求所有不丹人民每年必须种植10棵树,维护了不丹的生态环境。
有鉴于其他国家开放后的一片混乱,辛格下令不丹每年只接待2500名游客,他认为,不开放对于现在的不丹来讲是有利的,事实证明他是对的,这几项举措成功地拉升了不丹人民的国民幸福指数和经济增长指数,现在的大街小巷,家家户户都洋溢着对生活充满希望和信心的笑容,辛格生活在全国人民的爱戴中,然而在他51岁那年做出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决定——
他将自己的王位传给了已经成年的王储,并且为了能够使王储的身份更加正规,他还举办了一场盛大的婚礼,和自己的四位王后时隔多年,再次走上了红毯。
现任的不丹国王励精图治,继承了父亲的政治目标,为不丹人民的幸福而奋斗,而退位后的辛格也是带着自己的妻儿颐养天年,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
#官方调查雷丁汽车举报县委书记#
政府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是不能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机关法人可以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提供担保。
如果政府为雷丁汽车的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不代表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虽然保证合同无效,但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的解释》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以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也就说,担保人最多承担一半的债务。
如果政府明知道不能作为担保人为雷丁汽车的贷款提供担保,仍然为其提供担保,那政府是有过错的,如果雷丁汽车届时无法偿还贷款,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政府进行还债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很少由政府直接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都是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的国有企业为相关企业提供担保。如果雷丁汽车举报属实的话,举报中所提到的政府提供担保应该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雷丁汽车的贷款提供担保。
只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这些担保应该是有效的,如果雷丁汽车无法偿债,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国有企业。
实施“参聘制”就是对自身城市的发展信心不足,不应是厦门这种城市的所为,是一种自残的行为!//@晨启一段:根据《教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厦门市教育局新招聘教师实行“参聘制”是否符合规定?#厦门头条# #厦门新鲜事#
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是日本战败投降后反法西斯盟国依法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国际军事审判。中国作为盟国的重要成员和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派员参加了东京审判。中国参加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人员怀着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参与了审判,为审判的成功进行作出了贡献。
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是世界反法西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早在1943年10月,反法西斯盟国就在伦敦成立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开始对德、意、日法西斯的战争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了战犯名单,为战后进行国际大审判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中国积极参加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的活动。中国驻英大使顾维钧参加了该委员会的筹备会议,并就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获得会议的采纳。
1943年11月1日,英、美、苏三国发表《莫斯科宣言》,表示要在战后惩治战争罪犯。宣言指出:“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的屠杀或集体执行死刑的德国军官和纳粹党员,都应当解回他们所犯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中,以便可以根据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因此而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来审判并治罪。”《宣言》还指出,对战争主犯,将依据特别程序,“由盟国共同判决治罪”。《莫斯科宣言》虽主要是针对德意法西斯的,但也同样适用于惩治日本战犯。它表明,反法西斯盟国将超越国家界限,设立国际法庭共同审判战争罪犯。
1943年11月26日,中、英、美三国发表《开罗宣言》,宣布“三大盟国将为制止并惩罚日本的侵略而战”,表明了盟国惩罚日本侵略的决心。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波茨坦公告》。《公告》在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同时严正指出:“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我们战俘的人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裁判。”[1]这是日本投降前夕盟国制定的一个重要的对日政策文件,也是设立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通过设立国际法庭审判战争罪犯,国际社会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曾做过尝试,一战结束后签订的《凡尔赛和约》对设立特别法庭审判战争罪犯也作了规定。但由于战后国际政策的剧烈变化和相关国家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审判不了了之。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有所不同,具有侵略与反侵略战争性质的一面,但一战国际审判失败的教训,还是对盟国起到了警戒作用。例如,为了减轻或开脱战争罪责,战后重组的日本政府曾提出建议,希望仿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独自审判的方式,由他们自己来审判战犯。鉴于一战国际审判失败的教训,同盟国拒绝了日本的主张。
1945年12月16日,苏联、美国、英国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日本投降书各主要条款。也正是在这个月里,经过同盟国多边磋商,同意组成由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11个国家是:美国、中国、英国、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麦克阿瑟在宣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同时,还批准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个《宪章》是东京审判的重要文献之一,是法庭必须遵循的规则。它由5章17条构成。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迅速的审判与处罚,特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二条,本法庭应由6人以上11人以下之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日本投降书签字国、印度及菲律宾所提之人选中任命(最初的宪章规定法庭由5名以上9名以下法官,即由日本投降书签字国的法官组成。4月16日,有关方面对宪章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印度和菲律宾的法官)。
第三条,法庭庭长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法庭法官中指定。
第四条,法官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有过半数的法官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法庭的裁定与判决,由出席法官的半数表决决定;遇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庭长的投票有决定效力。
关于法庭管辖权等问题,《宪章》规定:
第五条,法庭有权审判及惩办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犯罪的远东战犯。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即构成犯罪行为: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2.普通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3.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的或种族上的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之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做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见,除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况:
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校外培训要立法?
近日,教育部研究形成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以及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的国策,国人振奋,然看到这个意见稿,我却不高兴不起来了。
一,该法违反常理。望儿成龙,望女成凤是人之常情,何况在高考制度下,每个人都会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取得好成绩,因此,既是实施了,也只会面上的效果。回顾一下计划经济时,国家严厉打击"黑市",然"黑市"取缔了吗?没有,因为人民需要。
二,该法违反教育规律。孩子的理解能力是有差异的,有的理解的快,有的理解的慢,有的这门课学的好,那门课却差些,学校由于是大班制,老师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学生,所以家长会通过其它方式给孩子补课。实行小班制才有解决此问题的可能。
三,该法对教育培训定位不准。教育不同于其它的违法行为,教育培训应该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在科教兴国的国策下,国家鼓励民间发展教育,这种情况下,许多人从事了民间教育事业,他(她)没有其他本事,只会教个书,应该给他(她)们一碗饭。
滴滴长距离派单无责取消规则修改了。
今天第一次接到超过三公里的派单,我记得以前超过三公里是可以无责取消的,但是不敢确定,所以电话问滴滴客服,得到答复是:现在派单超过三公里不能由司机无责取消了,由滴滴平台判断是否有责。规则参考可见下图第十七条。
没有明确说明的规定,可以说完全由滴滴平台说了算了。
商人的地位仅在贱民之上,美国人再怎么吃惊,这也是封建社会中的现实。因为商人阶级常常会破坏封建制度,如果商人地位上去了,商业繁荣了,封建制度就有衰落的危险。17世纪时,德川氏施行了严峻的闭关锁国政策,从根本上铲除了商人的基础,这在其他国家是前所未有的。日本曾在中国和朝鲜沿岸一带进行过繁荣的海上贸易,商人阶级也随之得以发展。德川氏为了阻止这种趋势,规定凡是建造或驾驶超过一定尺寸船只的人,都要处以极刑。就算准许建造的或驾驶的小船,也不能开到大陆或运输商品。各藩之间设置了关卡,严格禁止商品进出,国内的交易也受到了严格地限制。另有一些法律则规定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奢侈取缔令》中还规定了商人的穿戴、雨伞以及在婚葬时的费用限额。商人不能和武士一起,享有特权的武士就算羞辱了他们,法律也不保护他们。当时的日本是建立在货币经济基础上的,德川氏却企图永远把商人踩在脚下,这无疑是行不通的。——《菊与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