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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载事项有哪些内容(会计的相关内容)

古今事项记载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该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权

古今事项记载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该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已作出明确规定,登记中任何涉及对不动产的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均必须有法律依据。

海纳百川135194590

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与选择形式是多样性的,商品住房是业主自愿选择的并具有商品价值秩序的标的物所形成的私有物权房,其物权是法定的,需要电梯的人可以到房产市场自愿通过买卖交易获取。既有商品多层加梯其实是修改他人获取标的物的物权形式与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能蓄意冠上一个华丽的词语就随意的去改变他人合法获得的物权形式与内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一物权篇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该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已作出明确规定,登记中任何涉及对不动产的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均必须有法律依据。//@旭日东升1442920:物权法对剩下的三分之一不适用吗?增加社会矛盾的做法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最高法院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两个问题的答复

支票的过程

支票的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金师傅日出无恙,本无付,支无收;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可以授权补记

支票的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金师傅日出无恙,本无付,支无收;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可以授权补记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外以票面金领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问题】怎样区别纪要与决议?弄清楚了对于写好纪要非常有用!

【解答】纪要与决议都是公文法规中所规定的正式公文,两者都能记载反映会议议决的事项,都属于反映会议结果的文件,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决议适用于依据多决原则进行决策的会议,诸如人代会、党代会等各种代表会议和委员会议。它反映的是会议围绕某个主题、经反复讨论研究而通过的一致性意见,属于决定性文件,所以必经与会人员的法定多数表决通过方才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一篇决议只能围绕一个主题;如果会议有多个主题,则相应可以产生多个决议,而每个决议一旦形成和发布,就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纪要主要用于不实行多决原则的各种工作会议、座谈会议、研究会议等,其它会议也可酌情采用。纪要属总结记录性文件,一次会议只能形成一篇纪要,主要反映会议的一致意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反映不同看法;可以围绕一项工作,也可以写入不同方面毫无关联的几项决定。它不需表决通过,由会议主持机关负责人审定即可制发。了解纪要与决议之间的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用好与写好纪要。

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薄和证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216条第一款和第2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是我们认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及能够证明不动产归属和内容的证据之间的证明资格、证明性质、证据属性和证明效力的法定依据。

首先,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据。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依据,应当是能够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等相关证据。就是说,支撑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实;支撑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实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不动产归属和内容的相关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簿是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所确认的权利事实的记载记录,而不具有决定确定裁定和判定的法律效力。

其次,支撑物权登记权利人申请登记的证据材料是物权登记的基础和前提。不动产登记薄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主要来源于权利人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因此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所记载的物权归属和内容,是不动产登记薄登记内容的基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是在依法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予以正确无异、准确无误的记录,是对物权权利证据的登记记录。显然前述的依法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和内容,来源于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是不动产登记簿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基础,并对登记内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再次,按照民法典第216条和第2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由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公示证据”;不动产登记簿以能够证明物权内容归属于权利人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为基础,对权利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记录,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根据,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档案证据”。不动产登记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薄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法定证据,如果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依法应当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表明在证据效力上,不动产登记薄的证明力大于不动产登记证书。

最后,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效力就要让位于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效力。一般而言,物权登记申请人得到不动产登记薄对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登记记载,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可以认定该申请人既是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权利人,又是实体意义上的物权权利人,其享有的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并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就不能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不动产登记薄的证据效力就要让位于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证据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17条的规定,能够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据共有三种,一是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二是不动产登记簿,三是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其他证据。三者证明力从强到弱的排名顺序依次为: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其他证据居首,不动产登记簿次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只能位居第三。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对权利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记载,在形式形态上的法定证据,该证据只具有法律上的推定力,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当第三人有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其他证据时,不能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的法律规定,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应当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遵守。

民法典第216条和第217条的规定,对于物权权利人业经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保护,将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薄和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和保护顺序规定的十分明确。这不但为物权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对于虽然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取得了物权性权益的权利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权利主体,如购房消费者购买权益的优先保护权,如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的保护等,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作者:马宗高

2022年5月1日

“10年前存的钱,银行不给取,说存款记录是假的,我要告它!”山东青岛,女子任某拿着存折去取钱,银行说系统里没这笔存款,任某把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山东青岛中院)

任某十几年前在某银行开了个账户,存了2万元,把这笔钱作为保险金转给了保险公司。2011年10月12日,保险公司给这个账户转入21264.1元。两天后,她取款21264.1元。同一天,这张存折上还记录她存入21000元,类型为“五年定期”。

2020年9月,任某拿着存折去取这21000元,银行却对这笔存款不认可,认为是假的。任某和银行都多次报警,派出所多次出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就建议任某通过诉讼解决。任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这笔存款及利息。

银行在法庭上,坚持认为银行没这笔存款,任某存折上的这笔记录是假的,理由如下:

1、银行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这笔存款。而银行信息系统是银行职员和银行都无法修改的。

2、任某拿的那张存折上,记录当天有两笔交易,一笔是取款21264.1元,一笔是存款21000元。取款21264.1元任某认可是真实的,但是存折上打印的存款21000元的记录,字体大小、用墨深浅、字体格式都明显和取款21264.1元那笔不一样,肉眼都可以看出来。任某没办法做出合理说明。

3、任某拿的存折是个活期存折,根据金融法规,活期存折只能进行结算使用,不能用作定期存款使用,银行网点也办不了这个业务。活期存折存定期存款明显与生活常识不符,任某在10年时间里也没提出异议,存在疑点。

4、银行那天的业务档案记载,那张存折办理过加磁和取款业务,都是一个叫万某某的人代任某办理的,他还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合理推测,任某当天本人没去银行,但是任某却自称是自己去银行存的21000元,与事实不符。

5、银行调取了那个营业所那天的全部营业记录,都没有任某存入21000元的记录。而且那天全部交易记录中,办理人员的工号,都和任某这笔21000元存款上记录的办理人员的工号不一致,这个工号在这个营业所根本不存在。因此,更说明这笔存款记录是伪造的。

综上,案涉存折21000元记录的存在形式,无异于在存折上手写一条记录,请求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存折上记录的存款记录,与银行系统记录不一致的情况,其实,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据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在这个案件里,银行说这笔存款是假的,应当由银行来证明,而且银行不能仅仅以自己的系统里没这笔存款就说存款是假的。

在这个情况下,法院认为:银行说这笔存款是假的,但仅以其提供取款凭证等底单记载与上述记录不相符为由予以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任某的存折记录系伪造的情况下,对这种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活期存折不可能存定期存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银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折记录是伪造的,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当时存款的实际情况,而且这家银行当时还办理保险业务,不能排除银行将存款用于他用的可能性,所以银行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任某21000元存款及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银行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所以,任某应当对这笔存款记录瑕疵做出合理陈述,如果不能排除合理说明,应该由任某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这张存折显示的1-4项交易记录与银行出具的该账户交易明细的1-4项内容相吻合,但这张存折的1-4项交易记录所用字体、墨迹等并不统一,因此不能以这张存折上字迹的不同判定存折载明的交易记录的真伪,所以对银行的这种说法没有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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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青岛# #青岛头条#

不动产权证书是不是就是房产证?

不动产权证书并不等同于房产证

不动产权证书,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居民手中的“房产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

不动产证比房产证的产权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20年10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C0203-2020)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府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证明》(C0204-2020)(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建设,支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标准》进一步规范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板式,符合六项电子证照国家标准,特别是将不动产权证书由多页变为单页,方便权利人查看和出示。

《标准》明确,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标准》发布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证照,提高电子证书证明的公信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开展不动产电子证照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有利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湖北的产权人可以直接登陆“鄂汇办”APP,即可查看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信息和不动产电子证照。

不可以用《薪酬通知》代替劳动合同,原因有三个:

  1、从文本名称看,并非劳动合同。

  2、像《试用期薪酬通知书》、《薪酬通知》虽有员工工资标准的记载及员工签字确认,但内容实质与该文本名称相对应,实际为公司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及正式工资标准的通知。

  3、从法律规定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薪酬通知书》、《薪酬通知》除有员工工资标准的记载外,并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约定。

  

L什么时候能除掉操控中国文物文博界的那股强大的恶势力,才可能有点希望!否则…难!//@L求真务实X:宋代宫廷御用汝、官、哥窑瓷器窑址就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段家店窑是毋庸置疑的,我收藏了许多宋代宫廷《赏赐》、《窖藏令》、《墓志铭》等瓷板,详细记载了宫廷纪念活动的事项,时间、地点和制瓷的窑址赏赐瓷器的种类及数量等。这里有实物为证。

醉书茶香

《公馆说》千年神窑~河南鲁山段店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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