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放开我,我不坐了”山西太原,男子张某强行将女子周某拉入车内,与其发生关系,并警告周某不许报警。
据了解,男子张某与周某住在同一个村落,张某是名年轻的单身男性,长期在外务工,恰逢,有人到张某家提亲。张某这才开车返回家中。
但由于各种原因,张某的相亲过程并不顺利,在一次又失败后,张某在一家烧烤店喝的大醉后,又开车返回村内。
途中,在路上遇到周某一人正在走着返回家中。此时醉醺醺的张某停车,下车邀请周某上车,捎载她一程。
周某看到是自己村内的人,便放松了警惕心,上了张某的车。张某看着身材发育良好、样貌较佳的周某,醉意中的欲望,让张某浑身热气。
张某并没有上车,而是打开后座车门,向着周某扑过去。伴随着周某的反抗,张某在急躁中,失手击打到周某太阳穴位置,导致其死亡。

见周某不再反抗,张某随后与周某发生关系,随后,张某发现周某无生命体征,无选择展开施救,而是对周某的身体进行侮辱。
随后将周某尸体扔到山沟里,便离去,在第二天,有路人路过,发现周某,立即报警。在警察排查五天后,将张某逮捕。
【案件来源: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以暴力行为,违背周某意愿,强行与周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击打行为,才致使周某死亡,尽管张某辩称是失手造成,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但张某在得知周某死亡后,无立即展开施救行为,反而再次侵犯周某,其行为实际意义上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是张某在周某无生命迹象后,对其身体进行侮辱,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综上所述,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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