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乃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浦北县人民政府、郭乃本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桂行终1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乃本,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浦北县江城街道解放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遥,县长。
一审第三人郭乃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郭乃有,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
上诉人郭乃本因其诉浦北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7行初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乃本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乃本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乃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乃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善能
审判员 黄碧辉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韦昌莲、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桂行终1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昌莲,男,193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兰,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艳玲,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昌莲因其诉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行初3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昌莲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经与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与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韦昌莲自愿撤回上诉与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韦昌莲撤回上诉与起诉;
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行初31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韦昌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善能
审 判 员 叶 坚
审 判 员 陈伟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游开军
书 记 员 何子怡
书 记 员 李 毅
民国广西人物李兆时(医学教育1901—1969)
福建长乐人。自幼随父学医,1921年秋考入上海日德医学院,1927年转学广州中山大学医学院,毕业。曾任中山大学医学院第一医院医师、黄埔军校医院主任医官、国民革命军第三军广东军医院主任医官兼广东省立广雅中学校医、广西军医学校卫生学主任教官兼《广西医学月刊》编辑主任、广西省梧州助产护士学校校长及梧州卫生事务所所长、中华医学会梧州分会理事长等职。解放后被举荐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委员,历任梧州思达公医院代院长、梧州市工人医院院长,自治区人大第一、第二届代表,广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梧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中华医学会梧州分会理事长等职。曾三次出席全国科普、文教卫生积极分子群英大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
1956年率先参加西医学习中医班,亲自参与开辟医院中草药圃,供西医学习中医药者辨认参考。
1958年梧州市卫生局成立医药卫生技术革命委员会,任中草药小组组长,抱病与中草药医师合作,编辑整理《梧州草药》一书。重视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梧州市工人医院章程》、《梧州市工人医院规章制度》,使医院管理有序,全面走上正规。亲自指导建立“工笔病历速检法”,改善医院病历、病案保管工作,并在梧州市各医院推广。为提高医技水平,1955年派医务人员到外地学习胸外科医疗技术,购置胸外科医疗器械及设备,次年开展胸外科医疗业务,1960年又开展低温麻醉心内直视手术,均获良好疗效。治学严谨,知识广博,掌握德文、日文。曾发表《战地救护》《种痘浅志》《寄生虫病学》《传染病学》《中医治疗钩虫病》等文章。
快看!这个公司破产重整跟你的生活有关系吗?2022年2月17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广西双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