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审图主要依据之3456
(3)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方面有关节约电能、节约用水等规定。
一般而言,各地区对绿色建筑的要求不同,施工图审查时要按当地的政府要求执行;具体到每个项目,情况又有所不同。以北京市为例,作为市一级要求,一般项目执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建设标准,但有的行政区对某些项目要求按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标准执行,在此情况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市政府文件规定通过审查,然后由建设单位再委托另外机构认定或者论证该项目的绿色建筑标准。
这方面的规定有国家、省市两个层级。
(4)强制性条文、审查要点的相关规范条文应当纳入审查范围,类似的,由强制性条文、审查要点引申出来的规范条文也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这是因为,许多强制性条文过于原则,泛泛而谈,如果对非强制性条文不审查,不少强制性条文的原则规定就得不到真正落实。事实上,虽然强制性条文是标准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与非强制性条文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所以,与强条相关的、由强条引申的条文,应当纳入审查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4年出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大概纳入了230条非强制性条文(不包括建筑节能部分),将其逐条列出,作为审图的必要内容。

对此,许多设计单位、审查单位感到比较灵活,难于把握。在审图实践中、一般由审查人员具体把握,设计人员服从审查单位的初审、复审意见并进行修改。这方面的审查意见难免因人而异,审查单位与设计单位人员看法不一,有分歧甚至对峙。解决的办法就是专业组讨论分析或向行业专家组咨询。一般强条问题必须改;非强条问题区别对待,也可以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担后果责任条件下由审查机构放行通过。权威部门的解释是“如果设计未严格执行审图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就是说,既然不是强制性条文,那么也就不强制要求执行。可以按规范用词严格程度、条文设置本意斟酌把握,只要设计单位有充分依据,认真考虑了工程实际需要,有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来变通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要求,一般情况下可以允许。
(5)全国各省市可以按当地情况需要适当增加审图内容。由于各地经济实力、地质情况等不同,审查内容可以依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是不能减少审查内容。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之精神,尽管建筑电气专业有230条左右的审查要点,确实需要增加审查内容的,可以由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在其行政辖区内实施。

(6)审图业务中执行法规、标准、规范应当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住建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是2014年初出版发行的。不言而喻,在以后有后续的新颁布法规、标准、规范应按照实施日期等相关规定及时学习、落实和贯彻执行。同时,这里主要点仅仅包含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内容,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所以即使审图不审,设计等有关单位也应全面贯彻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法规,因为作为行业管理,设计质量是设计单位和设计人终身负责制。#厂务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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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欧洲、以色列、中东国家、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严禁使用焙烤Baking食品中添加Bpo与苯甲酸钠;暨很多食品领域不得添加。
我国Gb国标食品法 2760~2011/2014亦。

【这两种化工食品工业添加剂,有A级强致癌物质】。
*面粉增白剂的有效成分过氧化苯甲酰(BPO)
*苯甲酸与苯甲酸钠
参照参见GB1902-94;国标GB2760等法规规定的分析方法进行检验。
SC食企必须公布配方原料表,不得隐瞒任何食品防腐剂、食品添加剂、食品改良剂以及各种原料,遗漏、刑法量刑【坐牢、罚款、终身取缔食品加工权利】。
消费者亦可以到第三方 食药局、卫生局等食品安检权威认证机构质检,维权法律。
杜德春焙烤食品工程技术研发机构
食品防腐与抗氧化资深工程师博士杜德春
Yu: China.DuDeChun.
火锅店回收使用老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前言 近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掀起了一场针对火锅餐饮行业的突击检查,检查部门发现部分火锅店回收顾客使用过的火锅油,并存在对回收油提炼加工,重复使用的情况。该类被查火锅店均因涉及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被查封,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笔者通过大数据法律检索,发现从2014年至今,全国有多宗相似审判案例。那么,回收火锅油重复使用这一行为是怎么被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呢?
犯罪构成要点 犯罪构成方面重点阐述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辩护要点 一、《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从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可知,“犯罪和刑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而“老油”被定为“地沟油”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该《通知》不是法律,因此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即不能规定只要有回收“老油”并使用的行为皆定位为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是此类司法解释对法律进行扩大性解释还需慎重,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该对不当的扩大解释发表意见。

二、常见的“地沟油”往往涉及收购、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涉案人员犯罪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节省成本,谋取经济利益,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火锅的“老油”一般仅限于火锅餐饮行业,生产、使用“老油”的目的是为了让火锅味道更香,因为使用“老油”也是火锅的传统,而且生产的老油仅限于自己使用,没有收购、销售的环节,没有节省经济成本,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从社会危害性上,“老油”明显小于“地沟油”。
三、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即够罪,但生产、销售金额大小对量刑有重要影响。因此在认定金额上,办案机关往往会从现场扣押的“老油”的价值和能够认定生产销售数额的单据上进行累加。
(一)对于现场扣押的“老油”价值认定上,物价局并无相关计量标准,所以办案机关对价值的认定的方法是否合理,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在现场查获的“老油”有成品、半成品、未分离混合物之分,在计量中不能一概而论,将全部统计为成品,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半成品和未分离混合物还需要加水熬制提纯,制成成品后有大量损耗,因此应该有个合理的折算标准。其次,对于成品“老油”的使用方法,我们需要核实涉案商家在用“老油”调制底料时的用量比率,对于不同的用量比率,所得出的涉案金额有不同。

(二)对于扣押的涉案餐饮企业的相关单据对金额的认定,必须做到精确无误。因为相关单据中,能直接认定涉案金额的是每一单“锅底费”,但是“锅底费”中包含不同“锅底”,常见有“红汤锅底”、“鸳鸯锅底”“清汤锅底”。对于需要使用“老油”调味的仅限于“鸳鸯锅底”里的红汤和“红汤锅底”,所以在计算金额时首先应剔除“清汤锅底”,对于“鸳鸯锅底”还应该进行合理的折算比率来计算涉案金额。
“老油”的社会危害性 重庆老火锅老卤油,千百年来凝聚了山城劳动人民的智慧。加入了各种佐料融合麻辣的底料,用牛油封锁并用水烧制打渣提纯,方便保存不宜变质同时便于加工。这种方法叫做萃取,不仅重庆老油火锅在采用,在香港的胖姐百年老卤也是采取这样的方式。重庆老火锅三分水七分油融合沸点130度左右,油类裂解至少需要370度以上的温度,因此制作过程不会裂解产生其他危害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法益是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因此重点是生命、健康权。所以我们应客观评价“老油”是否对生命健康有损害,这就需要鉴定机构对“老油”进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成分进行鉴定,如果确有毒害物质含量超标,再定罪无妨;如果各项参数达标,对健康无害,出于对历史文化传统的尊敬,根据刑法的谦抑性,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违法行为,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时候就不规定该为犯罪,是否才更加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向员工大量借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首先,如果是公司单纯向员工进行集资活动,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但是这只是通常规定,还有例外规定。
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原因,因为2011年最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即《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当时专门如此规定,也是针对当时比较流行的企业内部融资建房、采购设备等等,有的是以直接借款模式,有的是以项目股权收益模式,比如某汽车客运或者货运公司,要采购车辆,就以借款或者股权的方式,向员工集资,采购后定期支付固定收益或者车辆运营的分红等等。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对于公司收益情况、模式比较熟悉和信任,即便不采用保本付息承诺的借款模式,采用股权分红的收益分配模式,员工也是趋之若鹜。
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法吸存就产生了比较多的争议,最后最高法一锤定音,只要没有公开宣传,就不属于非法吸存。
但实际情况往往比法律法规要复杂。
比如员工张三李四王五,非常认可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他自己只能投十万,怎么办?他们就可能想尽办法在外面借钱,然后投给公司,这种情况下,也会产生一定的“裂变”效果,导致公司融资的资金,不仅仅是来自于内部员工,还有社会上的公众。这种情况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出台了一个非法集资的司法意见,其中一条就是专门对这一条款的补充。即“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但是,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要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就是看公司是否明知员工的资金是来自社会的不特定对象,如果明知,就构成此罪,但是如果主观上不明知,则不能构成犯罪。
“又是不合格油条”
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魏某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首府路经营一家小吃店,主要经营油条、糖糕等食品,其中油条是魏某自己使用面粉、食用碱、明矾、盐等材料制作加工而成,每根油条以1元钱的价格对外销售。某日,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洛阳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魏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检查,并对该店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显示该抽样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实测值为57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过现场勘验、鉴定、调查等一系列程序,掌握相关证据之后,检方接着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魏某向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律师张海伟分析如下:
魏某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的行为内容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魏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魏某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本案中对魏某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魏某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第一档刑期,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魏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及魏某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为:魏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魏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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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 一起刷个法硕题!答案见评!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2014-非法-单-2)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C.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
小贷公司违规发放贷款,可以按金融机构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吗?
【无罪案例分析】
被告单位金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被告人熊某1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3年8月27日,经某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
在明知王某3、胡某均、王某1、欧某等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未按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风险评估等程序,为其贷款提供便利,被告人刘某多次违规为王某3提供信用担保,为其违法发放贷款提供便利。上述被告人最终在未按规定正式召开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且未进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或明知贷款抵押物已被抵押的情况下,同意被告单位XX市X区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多次为王某3、胡某均、王某1、欧某等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3890万元,致使上述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熊某1、金某某、刘某、荣某在明知王某3尚有巨额贷款未归还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贷款结清证明,对王某329处抵押房产违法解押,致使王某3及其担保的9200万元的贷款丧失抵押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1等6人及单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最终认定,全案无罪。
【金某小贷公司及熊某1等六人违法发放贷款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川0502刑初614号】
【法律分析】
这么大差别?原因在哪里呢?
1.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金某小贷公司最终被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中的金融机构
一方面,金某小贷公司虽然形式上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似,但是论其本质,其在资本的来源,设立、监管主体,风险承担等方面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差别;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赋予了金某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编码,但是该行明确表示其仅对金某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编码进行注册、变更、撤销管理,不负责金某小贷公司的其他业务经营的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也明确表示金某小贷公司由金融办负责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编码是为了金融统计、调查、分析,不是对金某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确认,同时金某小贷公司也未获得“金融许可证”这一金融机构的主要牌照。故被告单位金某小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中的金融机构。

2.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本案中,金某小贷公司主要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开展相关业务,上述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称的“国家规定”。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称的“国家规定”。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究竟有何关联?】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学术界普遍认为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首次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表述出现,之后该表述均为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所延用,成为“私法自治”必要的“社会妥当性”限制。由于公序良俗的含义非常广泛且内涵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学理上对其应该包含的内容存在多种观点。日本我妻荣教授认为:公共秩序主要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具体指国家政治、财政、金融、治安及家庭秩序,而善良风俗则指向“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主要包括性道德、家庭伦理道德、人类一般道德等。史尚宽先生进一步提出:公序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良俗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

我国《民法总则》正式采用“公序良俗”这一法律概念之前,《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使用的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经济秩序”这样的表述。直至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我国才首次将“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选取姓氏)的效力性认定事由。“九民纪要”在提及公序良俗时强调其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后《民法总则》第143条以及153条(《民法典》同条)正式明确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并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认定事由,但二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与关联呢?
根据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九民纪要”列举说明了其包括涉及规制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交易场所违法的,以及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亦强调,若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与公序良俗所保护的法存在交叉,即国家秩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梁慧星教授在其《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一文中认为,公序良俗作为一般条款具有社会妥当性价值的补充作用,系通过禁止现行法未予禁止之事项以弥补强制禁止性规定的不足。

综合上述规定及学者观点,明门律师认为,强制规定本身就是“公序良俗”的一部分。鉴于法律难以穷尽所有的“强制规定”,公序良俗可以发挥兜底作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不仅弥补了未被具体规定的“公序良俗”,更体现了社会公德、伦理及时代价值观的法律化。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究竟有何关联?#
#法律小讲堂#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对外公布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特点,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的内容包括 :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代表司法权威,下达即代表生效。
司法判决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即裁判结果的证明,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也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
除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之外,判决书应当公开表述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表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公开表述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意见;公开表述法院对所审理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等。

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时,应完整反映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断章取义,在质证认证、查明事实及分析法律适用时,应客观、居中、如实做出认定,而不能做出无证可查、无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
判决书的认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应详尽分析当事人各方的证据及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以及采用当事人证据的原因和不采用对方证据的原因,作出判决结果的具体认定原因。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
一审判决书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二审判决书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再审判决书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