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轻人可能不知道,二十多年前基本上都是纸质手写凭证,每年的收支凭证堆积如山,达到一定年限会按规定消毁的,到后来的微机网络时代都是以最一笔帐面余额计入新系统内。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广东广州,大爷搬家时找到一本20多年前的存折,发现有11万多存在银行里忘记了!于是他满心欢喜地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已被“销户”,不能取钱!大爷说自己从未销过户,但和银行沟通未果,无奈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1996年说起,陈伯在银行办了一本存折,先后往里面存入116703元,而最后一笔是在1999年年底存入2.6万元,此后陈伯就没在动过这本存折!时间久了,还把存折的事情忘记了! 2016年,陈伯搬家时,无意中看到了这本存折,这才想起自己还有这么多钱在银行,于是去银行取钱,但却被告知该账户注销,无法取款!(来源:华声在线) 陈伯听后一脸懵,他问是谁挂失的,能否拿出挂失的证据? 但银行表示不能提供,反正系统里显示,该存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挂失销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 于是陈伯质疑销户了为什么存折还在自己手上? 银行辩称,是陈伯先挂失后销户,所以存折原件还在陈伯手中,但他们的系统已经查不到陈伯的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和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光凭存折的流水,来证明余额还有116703元! 无奈之下,陈伯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116703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证明存折上的钱已经被取走销户!以及解释存折销户前的余额为什么是703元? 但银行方辩称,2000年的时候,对银行系统数据进行了数据升级和移植,陈伯的账户当时可能已经销户,所以没有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 其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所以现在不能提供该存折完整的流水记录! 然后,卡折合一以后,存折上记载的余额根据规定,要以本行账目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伯手上的的存折可以证明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不存在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账户是谁挂失的,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和证据可以证明! 另外,虽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 其次,银行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和义务保存好客户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升级和移植数据为由,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其实,陈伯之所以能赢官司,是因为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现在陈伯提供了存折证明上面有11万多,但银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账户被谁销户,这笔钱是怎么被取走,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11万都能忘了20年?是正常人么?感觉银行吃了哑巴亏,有可能陈伯当时找不到存折,就挂失用卡把钱取出来了!现在又翻出来就去银行试试运气,没想到银行没有流水记录了,这下银行说不清楚了! 也有网友说,如果现在是陈伯欠银行10万,银行会把他账户销户掉吗?所以银行自身没有尽到保管账户数据的义务,那赔偿没毛病! 还有网友说,这是10万陈伯才会追究,如果是五百一千的,很多人怕麻烦就懒得打官司了!而且有些父母去世拿存折也不让取钱的,要证明父子关系!那这些取不走的钱。都进了谁的口袋?便宜了谁? 我觉得,银行要拥有公信力,就要勇于为内部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承担责任,自身有过错还让储户担责,明显不利于银行的口碑,与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那么, 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这种手写账单,法院不支持的,需要提供消费凭证。再说了,牛奶都是女孩一个人喝的?还钱还一半,然后赶紧远离这家人。
中国国情中国网国情频道官方账号女子和男友分手,男友当会计的母亲甩详单要求还钱,女子五味杂陈
00:51这是一份民国廿五年手写的立收卖田定银凭据(不知可否称契约,暂且称为凭据吧),看来就跟现在的买卖合同差不多, 写得十分详细。有几个问题我弄不明白:“中人”是不是“中间人”或“担保人”呢?这份凭据应该只有一式一份,由谁来保存呢?字与字之间写得密密麻麻,估计要做手脚篡改也不容易呀!
耗时三个月开发了一个纸笔采集应用,使用的场景是从手写直接同步成电子化的图片,不像拍照那样有纠偏、掉色、笔迹不清晰等问题,支持边写边采集同步,采集后的图片可以在群组内共享和审阅。
设想的应用场景有:
1. K12 作业采集和批阅
2. 老师教案采集、党政单位学习培训采集
3. 手绘、涂鸦自动电子化采集
4. 凭据、医疗单等手写电子化采集
主要的技术栈是 golang、tidb、RN
1960年,一个男人拿着伪造的周总理亲笔签字,骗取中国人民银行二十万巨款,这个男人是谁,他最后结局如何呢?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再无阶级之分,为了维持从前的优渥生活,富商家庭出身的王倬不得不想办法倒卖家产获取钱财,又凭借自己名牌大学的简历敲开了外贸部的大门,成为一名公务员。
其实只要王倬老实本分,未来一定会生活的很好,但他心比天高,妄想着通过投资重现富商家庭辉煌,却被骗的欠下了一大笔巨额债务。
还不起钱的后果他无法承担,王倬心术不正,很快就找到了一个社会漏洞。
当年的科技尚未如现在一般发达,前往银行取款,都是通过手写的取款凭证,王倬在外贸部工作久了,他发现凡是拿着大领导的签字去银行取款,银行会大开方便之门。
于是王倬就把主意打到了周总理身上,藉由外贸部工作的便利性,王倬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周总理的亲笔签名,并在不断的临摹下,逐渐让自己的字迹和周总理的字迹难辨真伪。
1960年3月17日,认为时机已经成熟的王倬写了一封公函,并签上了周总理的名字,接着他就开始了自己的表演。
3月18日下午,踩着中国人民银行即将下班关门的时间,王倬穿着一件灰色大衣走进银行,主动敲响了行长办公室的门。
工作人员礼貌的询问他来意,王倬表示,自己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人员,并主动出示了带有周总理亲笔签名的取款函。
当时行长在外地出差,行长秘书听说国务院来人,急忙亲自出来接待,秘书打开公函,上面赫然写着周总理亲笔批示,要求人民银行拨款二十万用于西藏修缮寺庙使用,并且特意指明,不要新币,要市面上曾经流通过的十元纸钞,于下午七点送至民族饭店赵全一处。
秘书心中十分的疑惑。
首先,自称国务院工作人员的男子,她此前从未见过;
其次,国务院就算要急需用款,也先应该经过财政部审批,从来没有过直接拿着一封公函就来提款的先例。
但在王倬的步步紧逼下,秘书逻辑自洽,觉得这是一封急件,或许会有事急从权的情况,于是立刻给货币发行局打去电话,将公函内容进行简单转述,要求他们尽快筹集二十万,于下午七点之前送达。
在接到货币发行局的肯定答复后,行长秘书将这份文件转递给计划研究局王副局长,由于王倬的签字过于真实,王副局长也没有看穿他的骗局。
此时王倬一个电话打到王副局长的办公室,自称是总理办公室,询问现金是否已经准备完成,王副局长不疑有他,立刻表示钱款会很快预备齐,同样向货币发行局下达了准备资金的指令。
发行局加班加点地将二十万元现金整理出来,又指派了三位同事负责押运钞票,然而当他们赶到民族饭店时,所谓的西藏工委赵全一却遍寻不见。
正当工作人员以为自己误了大事的时候,由王倬假扮的赵全一从一个拐角处现身,接过了他们手中的现金麻袋,并掏出一份收据,直到时隔六天,王府局长迟迟没有接到国务院的消息,这才忍不住打电话询问总理办公室,却得到了总理从未批复过这笔款项的真实消息,这才发现自己被骗。
周总理听闻此事勃然大怒,亲自下令务必要在十天之内逮捕这个诈骗犯。
公安人员接到命令后,首先做了两手准备,其一在行长秘书和王副局长等人的描述下绘画骗子的肖像画贴在大街小巷,发动群众力量。
二,请笔迹鉴定专家研究犯罪嫌疑人的签字习惯,从中寻觅蛛丝马迹。
通过对公函的对比,公安部门敏锐的发现,公函所用的纸张是机关内部专用,且持有这个款式纸张的只有外贸部,范围一下子就缩小了。
与此同时,笔迹鉴定专家也表示,公函中有一个全字写得非常像是金,据此推测该人可能经常会写金字或自己的名字中有金。
然而,外贸部中并没有名为赵全一或名字里带着金的人,犯罪嫌疑人很明显使用了化名,就在案情陷入僵局时,先后有两名举报者同时举报了一个人。
一位是电车售票员,他表示,自己曾经见过和犯罪嫌疑人长得很相似的人,在外贸部附近下车。
其二是外贸部的一名工作人员,他表示自己曾经开玩笑说,同事王倬长得很像犯罪嫌疑人,没想到对方却不依不饶,直接闹到领导那里,一个小小的玩笑,也值得他大动肝火,他认为十分可疑。
警方调查后愈发肯定王倬就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在事发当天,王倬曾经请了一天的病假,并且已经有多日请假没有来上班。
王倬有一个笔名叫金维,这也是公安人员确认他身份的重要凭据之一。
警方为了查找证据,安排人员在王家附近蹲守,负责监视王倬情况的公安人员发现,王倬经常会蹲在煤炉旁边,好像是在烧什么东西。
公安部门迅速制定抓捕计划,于凌晨将正在熟睡的王倬抓捕归案,并从他家的煤炉下找到了一捆一捆的现金,原来王倬每天在烧的竟然都是人民币,他虽然骗取了巨额的财富,却丝毫不敢花用,一直生活在胆战心惊中,竟然妄想通过毁灭证据的方式消除自己的罪责。
1960年7月28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倬死刑,这个胆大妄为的窃贼,终于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今天当了一次恶人。我们医院早已开始在使用电子处方,医生开药后把处方打印出来,同时电子处方传到我们药房可以进行记账。以往我们对医生签名的要求是要么电子签名,要么有手写的签名,可是这几天我发现没有按要求签名的科室特别多。因此,今天遇到没有电子签名的处方都要求回去找医生补签了。今天上午遇到某科主任开的处方,上面签名是电脑楷体直接打印的,没有手工签名。于是我让患者回去找医生签名,可是没一会儿患者就拿着医生的处方回来的,说医生说上面有打印的签名不需要再签。一个科主任对签名问题的认识就是如此,普通的医生就更不用说了。下面就给大家聊聊处方和签名的问题。
处方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因此,签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体现。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必须由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才有效。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目前很多医院和我们医院一样,都使用了电子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打印的纸质处方也要经医生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那什么是电子处方呢?电子处方运用了CA认证及数字签章技术,医护相关人员拥有自己的数字证书和签章,保证了电子处方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在诊疗活动中医生开具的处方单,将由认证的CA电子签名替代原有的医生手写签名,取消人工打印、手工签字的模式,从而实现处方单的无纸化。当医生开具处方单后,患者可以直接去缴费、取药,无需携带大量纸质处方单据,提高了患者的就医体验。
定车的时候销售没有和我签合同,只给了我一张pos机刷卡凭证和手写的收据凭证,在我提出签合同的时候销售说不签,等提车的时候再谈(如图)
但是做了功课之后发现大家好像不是这样的,我也觉得有点不太对劲
付定金当天我询问赠送项目回答说只有贴膜脚垫,别的都没提,但是我看还有很多朋友都有后备箱垫和保养,我现在就有点摸不到头脑
我定的时候销售说新店订单少,我前面只有1个和我同配置的,我提车就会比较快,但是我现在问他他都说的是10月也许可以拿到吧,因为没有合同所以无法落实确切的提车时间,我心里也有些没底
请问一下大家我这个情况是应该去4s店找销售补签订车合同一点点都落实还是说直接退定金重新找新的销售签呢?
最近兰山区正在进行全民核酸检测,不检测的不允许出小区,检测的需要持凭证才能出!说到凭证,我觉得兰山区金雀山街道的拍凭证最干净、整洁、美观,说明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工作比较认真细致!
而在兰山区其他小区,有的手写,有的直接盖章,压根没有自己的统一标准。
我觉得这个时候是做广告的好时候啊,某些开发商啊,医院啊,饭店啊,都可以给小区提供印刷这种出门凭证,既解决物业经费问题,还能提高自己知名度,多好啊!(拍客临沂)
#陕西榆林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这种官司,吴法天之流溜是不屑一顾的,因为涉及到的诉讼主体是基层执法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体户也支付不起天价律师费。
从证据上来看,个体户是不利的,他们从市场进货,都是约定俗成的,没有进货凭据,连一张手写的进货单都没有,如果有关部门查到售卖的菜蔬有问题,追根朔源根本无法进行,当然有关部门也不会因此兴师动众,毕竟基层执法机关的人力有限。
其余就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有关条例说明,这类违规现象的罚款力度在2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给予他认为合理的处罚,还不违规。
他们在收走问题蔬菜、给出问题调查通知、调查报告的过程中,程序上大体是没有问题的,检查的项目有:农药残余、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病虫害、非法添加剂等,这些名目,对于小商贩来讲,犹如天书文字,连质疑的余地都没有。
关键点在这里:一个月后,检查的样本自然消失,复检是不可能的,这就存在巨大的想象空间了。就算是吴大律师来,也毫无办法。#我要上 头条#
总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且违约,被判退款及赔偿损失
案号:(2017)粤73民终507号
(2016)粤0111民初8903号
2015年7月20日,王某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加盟合同》,乙方成为“某衣柜”品牌系列产品加盟商,并于当日向甲方交付市场保证金1万元,于2015年8月5日、25日、27日三次共向某公司支付了57300元样板柜货款。后王某某在2015年11月份要求解除合同。某公司在2016年7月12日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授权第三方在湛江开设店“某衣柜”店铺。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解除双方签署的《加盟合同》;
2.某公司退还王某某保证金10000元以及货款57300元;
3.某公司赔偿王某某损失65763元,其中装修费用48000元,员工工资17763元;
4.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
王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加盟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该《加盟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和要件,故王某某、某公司双方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本案中,某公司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完整提供相关信息,没有如实告知王某某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经营状况评估以及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隐瞒了其未办理特许经营登记备案的情况,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而且,某公司在涉案合同有效期内又授权第三方在王某某独家代理的湛江市区域内经营涉案品牌产品,显然构成根本性违约,王某某因此也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二、王某某主张退还保证金、货款并支付经济损失的诉请应否支持?
本案中,鉴于某公司存在过错并构成违约,故某公司因涉案合同取得的保证金及货款应全部返还给王某某,即王某某要求某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以及货款573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王某某主张的装修费及员工工资,由于王某某装修费只有手写的收据无付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佐证,但王某某提供了现场照片且某公司确认了现场安装情况,即王某某确存在租赁店铺并进行装修的情况,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王某某装修及人工损失为40000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予以解除;
二、某公司返还王某某保证金10000元及货款57300元并赔偿损失40000元;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王某某主张判令解除《加盟合同》能否成立问题
本案中,根据《加盟合同》的约定,某公司只能在该协议区域授权一家经销商。但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授权第三方在王某某独家代理的湛江市区域内经营涉案品牌产品的特许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存在欺诈行为,有违诚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某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判令解除本案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主张《加盟合同》于2015年11月已解除,但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协议解除的证据,其不能以默示或不作为的方式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除非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故某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某公司应否返还王某某保证金、货款和损害赔偿金额的民事责任问题
因某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合同解除,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返还王某某保证金10000元及货款57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某主张装修费用及人工损失问题,基于王某某为履行《加盟合同》产生的装修费用损失及人工损失确实存在,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酌情认定其实际损失4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