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参加,
"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沙龙"活动,
探索新形势下律所运营模式,
和同行业的交流是很有必要的。
#沈阳头条#盘点沈阳苏宁易购近年打官司情况,仅供参考和借鉴。
涉及消费维权,公司贸易,场地租赁等多项法律纠纷。更有部分苏宁在辽宁公司法人还是马野军。请看以下图片详情
1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蒋秀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2019)辽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 -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 - 蒋秀忠代理律师事务所 -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维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2019-10-302019-05-20
2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马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买卖合同纠纷(2018)辽0103执4883号申请执行人 -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 马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03-292019-03-19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马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买卖合同纠纷(2018)辽0103执4883号申请执行人 -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 马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12-092019-03-19
3申请执行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恒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租赁合同纠纷(2017)辽0114执异198号申请执行人 -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 沈阳恒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 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张敏的异议成立,中止对沈阳市于洪区车库的执行。2019-11-082017-12-12
申请执行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恒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租赁合同纠纷(2017)辽0114执异197号
申请执行人 -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 沈阳恒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 恒盛阳光鑫地(辽宁)置业有限公司
-
案外人刘利群的异议成立,中止对沈阳市于洪区车库的执行。
2019-11-082017-12-12
苗壮田与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2019)辽0104民初2159号原告 - 苗壮田代理律师事务所 - 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被告 - 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 -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驳回原告苗壮田的诉讼请求。2019-10-232019-04-18
2上海汇杰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姜猛、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2018)辽01民终11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 上海汇杰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 -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姜猛30000.00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汇杰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姜猛工资3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上海汇杰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2019-03-012019-01-15
代进与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买卖合同纠纷(2020)辽0104民初2508-1号原告 - 代进代理律师事务所 -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被告 - 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 -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0-08-132020-05-25
由于限制文字,今天就先总结到这里了,请关注我,带你看看沈阳苏宁易购公司的法院审判情况,关注我不迷路。
#沈阳头条#王宪孟与中环洁(沈阳)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0)辽0106民初75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宪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
委托代理人祝磊,系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环洁(沈阳)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陈黎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家鹏,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宪孟与被告中环洁(沈阳)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宪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宪孟承担。
审判员 鲁连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霖霖
本文来源于天眼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财广称,民事行为的约定,首先应当有合意,哪怕是双方口头约定。此案例中,双方之前并没有AA制的约定,何况吃饭的当时还有其他人在场。恋爱期间,男子为讨女子对自己好的印象,主动承担消费,既是一种礼貌也是一种示好,且事实上男子当时已用行为证明了自己对消费的认可。事后或分手时再向女方主张AA账单,没有法律依据,女子可以拒绝给付。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持同样观点。袁三慧认为,本案中,男方在恋爱期间的请客行为或财物赠予行为均系自愿行为,没有胁迫,这并非借款行为,也并非以结婚目的的彩礼赠予。这种赠予系情侣间非常正常的情谊表达,未严重超出赠予方经济能力,不能要求相对方予以返还
情侣分手男子甩出2年消费清单,精确到小数!律师:无需返还
今日头条用户@张女士向@辽沈帮帮帮求助:我老家是盖州农村,10多年前来沈打工,现在已在沈阳安家,并且户口已从农村转到城市,但父母和亲戚都还在农村老家生活。近两年,我的父母相继去世,我是家里的独生女儿,父母在农村的房子一直空着。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能不能继承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
12月23日,记者就此事咨询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升律师。张德升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城镇户口的人是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但是可以基于法定继承取得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对继承的房屋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待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辽沈晚报记者 赫巍利
@张女士#头条帮忙#
生死关头,惊人一幕发生了!千万大单突然杀出,狂拉“地天板”,明天迎终极大考!7万股民先炸了
昨天,已经在生死关头徘徊的*ST银鸽,居然在尾盘最后半个小时上演了一场大戏——地天板,暂且躲过了面值退市的困境。
6月8日,*ST银鸽一度跌停,随即被大资金拉起,并在10分钟内拉至涨停。截至收盘,*ST银鸽报0.97元,10万手大单等涨停,全天成交9155万元。
这是*ST银鸽连续19个交易日面值低于1元。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连续20个交易日面值低于1元的股票,将面临直接退市。
显然,“白衣骑士”出手帮*ST银鸽暂且保住了上市地位。
4月28日晚间,银鸽投资发布2019年年报。财报显示,银鸽投资2019年度营业收入20.19亿元,同比减少28.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38亿元。
同日,银鸽投资公告称,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其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按规定,银鸽投资公司股票将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月30日银鸽投资简称变更为*ST银鸽,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5%。
4月30日披星带帽之后,*ST银鸽经历了连续6个跌停,股价跌去了近30%。
5月17日,*ST银鸽公告称,15日已经收到证监会通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2020年4月7日,银鸽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潔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6.99亿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
此次的证监会立案调查书,无疑又将让*ST银鸽在二级市场中的股价雪上加霜,而“市值退市”的风险在随着这份立案调查的下发,已经成倍放大。
18日,*ST银鸽再度开盘跌停。此后又连续4个跌停,股价最低下探到0.7元。
5月13日,*ST银鸽曾公告称,5月12日由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融局以及相关债权机构召开纾困沟通会,讨论了债务重组相关事项。
据当时媒体报道,近半年多时间以来,银鸽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政府一直在与国内资本市场赫赫有名的“中植系”进行沟通,欲联合出手通过重组间接完成对银鸽的保壳。
这才使得*ST银鸽在连续6个跌停之后,打开跌停。谁曾想,证监会在关键的节点上对公司立案调查。
但是自5月17日晚间公告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后,*ST银鸽将获地方政府驰援的消息已不绝于耳。公司股价也自此开始了一波自救行动,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
6月3日,公司更是公告称,漯河发投将择机增持公司股票,目前已增持金额尚不明确,且未告知具体增持计划。
7万股民沸腾了。
根据*ST银鸽的2020一季度报告显示,截止到3月31日,公司的股东人数仍然超过7万人。
今天的“地天板”的奇观出现后,股吧里沸腾了。
有网友认为,银鸽投资今天教科书式救援,将成为面值退的经典救援。
也有网友认为,庄家很可恶。不少人都已经割肉走人。
史上第二支面值退B股
一边是面值退保卫战,一边是毫无抵抗地面值退。
今天,*ST大化B已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1元面值,触发了面值退市条件。该股的注册地为辽宁省大连市。
上周,刚刚有一只注册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的*ST天宝触发面值退市条件,已经步入退市整理期。
6月8日,*ST大化B再次牢牢封死跌停报收0.074美元(约0.53元),这是这只B股连续第20个交易日面值低于1元。
如果不出意外,这将是史上第二家因触发面值退市条件而强制退市的纯B股上市公司。
此前,2020年5月28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决定东沣B终止上市。东沣B成为史上首家触及面值退市标准的纯B股上市公司。
WIND数据显示,公司上市几年后营收就曾超过10亿元,但此后便停滞不前,甚至下滑。
近些年来,*ST大化B反复陷入亏损和微利的循环,最近两年公司亏损再次加大,2018年和2019年公司亏损额分别达到1.39亿元和2.37亿元。2020年一季度,公司营收仅实现944万元,亏损2797万元。
近日,聚龙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又有最新消息,2023年1月5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证监会调查,违法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玉泉米业、生态农业、集佳科技累计贷款金额286100万元,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安全)、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融创)先后向银行资产池注入定期存单等资产,以资产池内的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聚龙股份应当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其未披露该情况。
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29966万元,其中柳永诠以领取调试币的名义占用资金22011万元,生态农业通过供应商转账占用资金7955万元。聚龙股份应当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其未披露该情况。
证监局决定:1、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2、对柳永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200万元;3、对柳长庆处以200万元的罚款;4、对孙淑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五、对张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柳长庆、柳永诠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聚龙股份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起,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就收到了大批投资者索赔登记,已代理了多批投资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索赔立案。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表示:聚龙股份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后,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目前聚龙股份索赔案仍在沈阳中院立案审理中。聚龙股份已于2022年7月4日被深交所终止上市,但不影响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只能通过诉讼后才有获赔机会。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及时通过“股索卫“谢保平律师团队了解亏损额,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聚龙股份索赔登记条件,聚龙股份索赔区间:2016年8月18日至2021年4月12日间买入300202聚龙股份,且在2021年4月13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辽宁省检察院通知:自2022.7.1起,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也可到检察院查阅、刻录电子卷宗。
11°C有风的抚顺把我冻的怀疑人生[大哭][大哭]在检察院“上了近两天半班”(拍案卷)[呲牙],中午感谢好友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夏堂剑主任的热情款待[握手][握手]
#沈阳头条#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
一、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辽宁爱塔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000元;二、被告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辽宁爱塔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690元;
原告: 辽宁爱塔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律所: 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
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