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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会计处理(认缴制的注册资本金怎么做账)

创业第三年,个人现金流是负的,不是没拿工资,只是把注册资本实缴补齐到1000万了。

创业第三年,个人现金流是负的,不是没拿工资,只是把注册资本实缴补齐到1000万了。

股权投资这个行业越来越卷,要求也越来越高,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1000万。现在募资也不容易,管理费率也没那么高,投资回报周期就更长了,做投资,就得做长期打算,做时间的朋友,靠认知布局,在未来赚钱。

最高法院: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视为公司对股东享有附期限债权,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享有期待利益。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裁判理由:本案中,发包人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其已经转让了股权,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发包人的股东依然应当依法对案涉债权人工程款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工程款债务发生时,工程款债权在发包人的股东转让股权之前已经形成。

其次,作为控股股东,未实缴出资,仍然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巨额的案涉债务,并再次以认缴方式巨额增资,其明知其子公司资产严重不足以清偿债务,并在诉讼前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以逃废出资义务,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

再次,发包人的股东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该出资。发包人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情况,是施工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对发包人履约能力的考量因素之一。发包人之后股东的变更会影响发包人的偿债能力,必然也会影响施工方债权的实现。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债务主体进行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即股权受让人亦未补交出资,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超出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应由债权人承担。

案件索引:(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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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

对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检查。对如劳务派遣企业等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如发现该类企业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检查人员将进一步依法查处!

财税咨询何老师

年度工商“双随机抽查”重点查的6类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例如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不符合; 二、对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检查。对如劳务派遣企业等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如发现该类企业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检查人员将进一步依法查处; 三、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以及有关人员等备案事项的检查。是否有变更,是否及时备案登记了; 四、公司的股东信息和股权转让信息,是否有实缴资本及股权转让情况; 五、检查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是否有虚假编制或报表公示错误的数据; 六、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是否在年报中公示,是否有漏报。#财经头条##财经##会计#

最高法院: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对于认缴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无实际出资的义务,因此,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理由:本案中,高扬将其500万元出资转让给国信智玺中心时,该出资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亦无证据表明该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转让行为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边湘萍对北京正润能源公司享有的担保债权发生在高扬转让出资之后,即公司债权在股权转让时并不存在;高扬与国信智玺中心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由受让人国信智玺中心继受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北京正润能源公司将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边湘萍在接受北京正润能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知晓高扬已不是股东,其与北京正润能源公司之间发生担保法律关系与高扬无关,其对高扬不存在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高扬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一并转移,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无不当。边湘萍申请再审认为高扬转让出资系对公司出资责任的预期违约,无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系对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外的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范,与本案情形不符,边湘萍据此主张由高扬作为发起人股东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依据不足。边湘萍未就高扬与国信智玺中心存在关联关系提交相关证据,即便二者存在关联关系,亦不足以据此认定双方的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边湘萍认为高扬恶意将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无出资能力的第三人,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5769号

#公司法纠纷#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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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现货 案例公司法(第2版) 葛伟军编著

由于现在公司注册推行认缴制,不需要验资,于是很多老板把公司注册资金搞得很大,觉得这样很有面子,对外也好吹牛。但是需要注意,金额大意味着责任大、风险大,未来需要缴付的资金也就越多。认缴并非不缴,正常情况下,注册资金是按照期限来实缴,而且很多地区把实缴期限设定为不能超过自然人股东正常寿命期限,目的就是防止股东违背出资义务。有人可能会说,那需要我实缴时,我把注册资金减资下来不就可以了吗?但是需要注意,在操作流程上,增资容易减资难,就好比“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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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股东都能来公司分红么?

【认缴的股份能参与分红吗?】

我们有时候想把注册资本扩大,

我们一般会采用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

注册资本扩大的时候,显得我们企业有实力,

可以对外签订协议,可以增加我们的信用.

但是这里面面临一个问题:

你作为创始人,作为大股东,将来追加认缴变成实缴的时候,你要有积极性,

但是其他股东不一定有积极性。

如果你事先没有把话说清楚,

当你公司发展困难时候越需要钱的时候,

其他股东越不缴纳。

所以要怎么预防他们不缴纳呢?

我建议在章程里面,哪怕是股东协议里约定:

所有的股东按实缴享有权益,按认缴承担风险。

就是认缴那部分没有任何好处,

但是企业倒闭的时候,要按认缴承担所有的风险。

如果你是创始人,你会说:

我要按实缴享有权益的话,我的钱少,我就是穷光蛋,

投资人有钱,这样的话投资人就要控我的股份了。

你可以做一个特别约定:

我作为公司创始人,我按实缴享有权益,

但是我有权按认缴享有投票权。

这样确保我们草根创业能控制这家企业。

更多控制公司的方法协议都放在了下边的股权方案工具包里,

如:章程、一致行动人协议、

同股不同权章程。

投票权托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

你用的时候找出来修改成你自己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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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三大坑,连很多超级富豪也没能幸免。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有差别吗?实缴是注册100万,公司真的有100万,认缴是不交钱,认缴可以永远都不交钱,但认缴的缺点是什么?

一个公司注册200万,你跟别人合伙,人家100万实缴,你这100万认缴。这下好了,如果投票选举分红的时候,别人不给你权利,你认缴的,在法律上就没得投票选举分红的资格。因为法律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人家实缴了,你认缴就等于没缴,你要想有权利就得把你该缴的给缴够了。

那你说我没钱,我借100万放进去,然后缴完了,注册完再还给别人行不行呢?但财务都知道,100万实缴进到公司,就是公司的钱了,你注册完了,什么理由都没得,就让人拿走这100万。这个行为就犯法了,这个叫虚假注册。曾经的上海首富就是因为这个,十年前的帐查出来100万虚假注册,进的监狱。

那我自己的钱,我自己注册100万,不是跟人借的,我把自己注册的钱拿回来行不行呢?这判得更重,虚假注册两年,这个罪叫抽逃注册资本,判五年。

那确实没钱又要怎么搞呢?办法很多,注册资本不是非要是钱,明白这点就对了。可以拿你们家一紫檀木桌子到评估机构评估100万把桌子搁在公司账上就算实缴100万。你拿一个商标或者一个专利技术评估100万进公司也行。等等所有的有价值依据的东西都可以当注册资本。而第三方评估机构就好说了,只要你给钱,他会问你想要评估成多少钱的。

建议所有人注册公司都要实缴,你实缴后的好处远远不止这些。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你拿了一个专利实缴1000万,这个公司负债1000万,也跟你半毛钱关系没有,因为你该承担的责任都已经实缴了,除了分红跟你有关,风险都提前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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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前需要把注册资金交完吗?不用,现在的 注册资金都是认缴制,什么叫做认缴制,就是认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内给他交完就可以了,这个期限可以写很长,20年、30年、50年都可以,如果你在中间要注销了,公司不干了,可以直接注销,只要没有欠别人钱或者没有欠税款,可以直接注销,不用去交注册资本。已经交了的注册资本,可以做一个清算,然后再返还给股东个人,但是返还的过程有可能要做税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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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越多越好吗?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出现注册公司时很任性地现象,在实践中出现大量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动辄上千万元,甚至过亿;缴纳注册资本的登记为50年,甚至更长,殊不知这样做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认缴的出资或股份越多,股东责任越重;A10w;B1000万;A仅以1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清算或破产时,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

侥幸---缴纳资本期限设定在100年以后,不到最后期限可以不实缴出资,公司股东、债权人奈何不了他,其实不然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早都规定好啦,清算、破产时,需缴纳相应的未出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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