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教师与高级教师
甲乙同是某乡镇学校教师,都是普通师范学校毕业,都是46岁,教龄都是25年,都是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年男教师。
不同的是,甲任教两个班数学,乙任教两个班英语。
看工作量,差不多,看教学成绩,也差不多。
但是,甲是高级教师,乙是中级教师,两人月工资相差近千元。
细细研究发现:甲经常和领导们沟通沟通,许多信息比较具有前瞻性,比如,甲时常弄个优质教案、申报个课题、写个论文、讲个优质课等等等等。
乙就是教学那一亩三分地: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后辅导,与教学无关的一点也不愿意涉猎。
于是乎,甲考核几乎年年优秀;乙考核年年合格。
甲早早晋升了高级教师,乙也年年等着、盼着,希望也能够晋升高级教师,但是年年没有希望。
甲乙在学校都是名师,都是优秀教师,但一个是高级教师,一个是一级教师。
#男子为求刺激多次对女友下迷药# 一位90后男子郭某某为求刺激,竟多次购买“迷药”,并数次在其女友张某甲不知情时让其饮用,致其女友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甚至曾昏迷两天。
不仅如此,这名男子还对其他女性也使用“迷药”。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这起案件,郭某某的辩护人进行的是无罪辩护。不过,检察机关指控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最后,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去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郭某某处以刑罚,这是郭某某的咎由自取,郭某某也必须受到惩罚。检察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来追究郭某某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但郭某某既然是对女性使用“迷药”,那就还应该要追究郭某某的强奸罪或抢劫罪。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按抢劫罪来论处,未实施抢劫的,按强奸罪论处,哪怕是未实施强奸,也是属于强奸未遂,可按强奸罪论处,但判刑从轻。如果不是想强奸女性,郭某某又为什么要对女性“下药”呢?头条热榜
【拘禁幼女,网络招嫖,何龙被执行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上午对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何龙为达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于2014年6月份以收养为名,从河南省某县收买甲某(女,时年8岁)带回山东省临沂市拘禁于其租住房内。此后十余天内,何龙多次对甲某实施奸淫,并拍摄视频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经鉴定,甲某阴道口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后甲某翻墙逃脱。
此后,何龙出于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又于2014年11月伙同他人诱骗并将乙某(女,时年13岁,三级智力残疾)拘禁于其租住房内。其间,何龙强行将乙某奸淫,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同案被告人原博(已判刑)至何龙租住处将乙某奸淫并支付现金3000元。
2014年12月23日7时许,何龙出于同样目的,驾车将独自上学的丙某(女,时年10岁)劫持至其租住房予以拘禁,并于次日强行将丙某奸淫,致丙某轻微伤,当晚,丙某被公安人员解救。何龙另犯有故意伤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龙采取收买、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何龙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何龙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事裁定。
河南许昌,辛某甲开车将自己父亲辛某乙撞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辛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辛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死者妻子、女儿及其兄弟姐妹均表示谅解辛某甲并请求对其改判,同时,死者的哥哥和弟弟也证实其有错在先。
而据现场法医,尸检过程中曾在死者腰部下发现了一把菜刀。而在事发前天,死者曾因自己外遇,而与妻子,也即辛某甲的母亲发生争吵,扬言要砍她。且在死者兄弟及邻居的口中,死者常喝酒、打牌,与妻子争吵并打架。近日,此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公开,辛某甲被改判为12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短评:虽然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但是,法律是匡扶正义,道德也是推动正义。而死者虽然是被害人,其行为却与正义完全不符。其子开车将其撞死,于法律而言,情节十分严重,但从情况来看,又有点为民除害的感觉。只是,不能用非法手段去做,而要依法办事。
所以,二审法院的处理还是非常正确的,是值得赞赏的。
打击虚假诉讼,共筑司法诚信。
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2019年11月18日,杨某甲将其捏造的对被害人徐某享有的3000余万元债权转让给其妹妹杨某。之后,杨某、文某、蒋某等人明知该债权系杨某甲捏造,仍在杨某甲指使下,将转账给徐某的还款声称为借款,杨某、文某、蒋某,帮助杨某甲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据用于民事诉讼。
2020年1月16日,杨某作为原告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徐某及其妻子唐某为被告,请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徐某、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2020年2月-4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冻结徐某、唐某多处不动产及多个银行账户。
徐某坚称其从未向杨某甲借款,反而是杨某甲向其借款,杨某等人起诉所依据的转账凭证全部是杨某甲的还款转账,故而以杨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报案。
2020年5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起诉,同时裁定解除对徐某、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的查封、冻结,并于6月9日将杨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的方式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法院作出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徐某、唐某夫妻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长达数月,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同时严重侵害了徐某、唐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蒋某、文某出具虚假证明,帮助杨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七星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对被告人杨某、蒋某、文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在明知借款系虚构捏造的情况下,仍提起虚假诉讼,妄图借助法院的判决,从而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案的判决,不仅昭示了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使被害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处以刑罚制裁,也为引导民众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违法性认识、自觉抵制虚假诉讼等方面起到积极意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意图借助法律的权威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虚假诉讼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严厉制裁、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秩序有效,社会稳定发展。
打击虚假诉讼,人人有责!
你的柔韧度等级:
高级- 能劈叉
中级- 轻松把脚抬到头顶
初级- 剪脚趾甲都费劲
且看拒执罪中被执行人各种花式规避执行手段
2018年12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宋某甲偿还陈某某49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甲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但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并以更换手机号码,藏匿在出租房,消费用现金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陈某某额联系。
2021年,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实宋某甲在“**高速公路改扩建R标路基一分部”1标段场站内(位于九江市永修县**开发区永昌大道以西路段)无证经营一家碎石厂,并依法对宋某甲在碎石厂内的固定资产,在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的见证下进行查封、扣押。在法院工作人员离开后,宋某乙电话告知宋某甲法院的工作人员过来进行了查封,并通过微信发查封照片给宋某甲看,问宋某甲已被查封的碎石料成品及货车、挖机、铲车等设备如何处理。
宋某甲叫父亲宋某乙对已查封的货车、挖机、铲车等可以转移走的资产尽快进行变卖,并将已被查封的货车、挖机等资产转移到南昌不同地段进行藏匿停放。
我是@执行君 ,专注诉讼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