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砸盘的扛把子、碰瓷界的开花板,也喊话牛市啦!!!
头部公募开始喊话:2023年上半年市场有望迎来普涨行情!
国内机构,一直争当砸盘的带头大哥!
堪称砸盘的扛把子、碰瓷界的开花板!
以口活著称!
有点风吹草动,跑得比谁都快!
元旦以后的这轮行情,不可否认是外资主导的,指数逼空式小碎步上涨!
其实质,股票市场的上涨,都是资金推动的!
没有钱,涨个毛线!
外资持续大幅流入,截至昨日收盘数据,1月份已经净流入加仓1032亿,远超去年全年的900亿,也超过了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全年净买入总额。
内资买了多少?大家心里都有数!
目前,大趋势确认了,至少一轮中级上涨!
这时候,你又站出来喊话!脸不红吗?!
你是来碰瓷的吧!
没有真金白银的买入,光靠喊话,能有行情 吗?
过去的几年,机构玩的口活,散户们见识的太多了!
坚持谨慎投资,获取稳健收益!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操作建议!仅供参考!
祝大家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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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相同!没有持续明确的领头板块,没有资金大量涌入,大不了结构牛一下,如果真的有大牛还需等待。
牛股猎手周末到处都是牛市论,无论是主流财经媒体,还是自媒体,或是券商基金等等,观点出奇的一致,老夫纵横股市23年,经历过多轮大牛市,也经历过大大小小的中级反弹即决定性牛市,结构性牛市,而目前的情况,我还真的看不出牛市来了。我们来看看牛市是这样产生的?一是跌的足够多,像08~09年,当时上证指数从六千多点,一路跌到一千六百多点,后来上涨翻了一倍。
动产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以物抵债,法院能否决定再次拍卖和变卖? (下)
#负债# #拍卖# #法律小讲堂#
摘自: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2)
【分析依据】
民事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申请执行人经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在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权益得以实现前,被执行人就负有继续履行其所负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被执行人就负有以其全部财产继续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全部”财产当然也包括“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故对于“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处置,或者法院依职权予以处置,可以尽最大可能实现该财产或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的立法目的,符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
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确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院执复20号]、《张淑杰、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等与张淑杰、樊文生申诉案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第三条。另,依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关于变卖的价格确定,应当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关于拍卖之前必须先行查封扣押,参见《拍卖、变卖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该法条是查封优先处置的体现。
当然,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可以认为,申请执行人能否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对原拍卖、变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法律没有明确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只是明确可以主张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进行处置;同理,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直接变卖或重启拍卖、变卖程序,法律没有授权,也没有明确禁止。但是,该法条立法本意,并非查封、扣押财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仍无法处置的,就只能退回给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人,就不能再进行处置,而是一个“阶段性”的规定,意即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只是相关财产的“拍卖程序”就告一段落,而整个执行程序仍在继续。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答记者问时就提到“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因此,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重新拍卖和变卖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
最后,再行拍卖、变卖如果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导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