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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创立于1957年。注册资金3.18亿元。现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总部地点是福建省。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创立于1957年。注册资金3.18亿元。现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总部地点是福建省。

前身为惠安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57年,1998年3月经泉州市建委批准易名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公司,2002年2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福建省闽建建工集团的母公司,控股惠安泉安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县兴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县兴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三个子公司。

公司于2005年12月被国家建设部批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并经福建省外经贸厅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和对外劳务输出经营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业务。几年来,全体干部职工凝心聚力,充分地把握和发挥特级资质的优势,开拓进取,企业发展迅猛,成绩斐然,自2006年以来施工产值、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回乡纳税名列我省同行业前茅,成为我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纳税大户。连续六年被福建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建筑业协会评为“福建省建筑业总承包30强企业”,并名列第一。

公司注册资本3.18亿元,净资产6.4亿元。有职工3580人,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658人,其中高级职称49人,中级职称123人,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33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63人,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一级注册结构师1人。2006年、2010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始终坚持“务实创新,志在一流”的企业精神,倡奉“抓质量、保安全、重信誉、创效益”的经营方针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机制、管理、资本、人才”战略和项目带动战略,立足老市场,拓展新市场,基本形成以深圳为中心的珠三角市场、以苏州为中心的长三角市场、以武汉为中心的华中市场、以烟台为中心的环渤海湾市场等四大市场板块,省内、省外、境外全面发展的新格局,高速优质地完成了一大批大型建筑工程。3年来已竣工完成大中型建筑工程200多项,工程质量合格率100%,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52个,其中省级以上优质工程9个,省级以上文明工地15个。完成主要工程有:厦门海景湖畔1#~6#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33层,建筑面积107000㎡,其中1#~3#楼荣获2010年福建省优质工程(闽江杯);厦门港国际旅游客运码头配套地产2006G01-A2、A3地块工程,地下1层,地上38层,建筑面积94000㎡;安徽合肥滨湖世纪城E7区T3、T4塔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42层,高度143.5米,是目前合肥市最高标致性建筑,也是目前我省施工企业独立承建的最高建筑;安徽合肥滨湖世纪城E7区购物中心工程,地下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是目前华东地区最大商场;漳州夏商·阳光雅苑5#、8#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33层,被评为2009年度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湖北省武汉市健龙·尚谷杰座1#、2#楼工程,地下2层,地上33层,其中2#楼获2010年度湖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等工程。公司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重视品牌建设,获得“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公司注重科技创新,坚持以科技创新占领高端市场。2008年,公司技术中心被福建省政府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中心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加快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步伐,几年来,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有国家级工法3项、省级工法7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0项、主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省级规范3项等,它们已广泛应用于施工中,极大提升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其技术优势,大大提高了市场占有率。

诚实守信,优质高效,是公司永恒坚持的宗旨和追求的目标。经过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打拼,企业的形象得到很大的提升。接连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中国工程建设社会信用AAA级企业”、“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福建省先进建筑业企业”、“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福建省建筑业总承包30强企业”、“福建省AAA级企业”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邱仅生被授予“福建省五一奖章”、“福建省劳动模范”、“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福建省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工艺美术中级职称)厦门工信局发布了2020年工艺美术中级职称通过名单,恭喜各位!

近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舅舅委托外甥卖房引发的纠纷,外甥把舅舅100多万的房子30万“贱卖”,法院判决外甥赔偿舅舅70多万元。

案情简介:

舅舅甲因年事已高委托外甥乙代为出售舅舅甲名下的房产,外甥乙出于亲情接受舅舅甲的委托,甲乙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外甥将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舅舅发现价值100多万的房子被贱卖,严重低于房产市场价,而外甥认为自己是帮忙卖房没收舅舅一分钱,认为自己没错。舅舅心里不痛快将外甥告上法庭,庭审中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00余万元。法院判决外甥赔偿舅舅70多万元。

【十多家店面产权变更,租户担心租赁权益没保障】2020年7月24日,厦门的潘先生与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潘先生租用厦门海沧区新景西里55号111-119单元的店面,租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而在2021年1月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贴出了一张公告:责令和景园公司及房产占用人腾空并退还涉案店面的使用权。潘先生这才知道,和景园公司其实早在几年前就把附近多个店面抵押给银行贷款,之后因为资不抵债,许多店面就归银行了,银行又将这些资产卖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达公司”),也就是说中信达公司成了新的“房东”。潘先生在签订合同前并不知道该店面存在抵押情况,而跟潘先生有同样遭遇的店家多达十几个。潘先生希望能继续承租店面,并将每月租金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交给中信达公司。调解小组随后电话联系了中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愿意协商沟通,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报道:今日头条)#帮帮团快讯# via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

#大爷讨170万加班费 法院怎么判#

近日,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的加班费。

2001年8月起,阿东(化名)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阿东说,他24小时在岗,吃住都在停泊点,其间若要离开,阿东就向站长报备,找人来顶班。据阿东介绍,

由于停泊点搬迁,2020年5月1日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阿东失业了。

阿东起诉了单位,请求法院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逸轩解读: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阿东24小时在岗,显然工作时间已经大大超出了《劳动法》 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过考虑到阿东的工作性质特殊,实际上也并非24小时全天候工作,阿东也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自行调整休息。

所以法院认为,阿东的工作时间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再根据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8万余元的加班费用。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几天,最高法明确了“996”违法,加班每月超过36小时即可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严格控制员工工作时间对于减少法律纠纷、控制用工成本是大有好处的。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以防不良的单位来欺压劳动者,剥削劳动者们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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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逸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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