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裁定书
崔X交通肇事案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安刑终字第114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崔X驾驶低速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X处时与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韩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崔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崔X对其开自卸货车在107国道行驶时,将二被害人撞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某某去弹棉花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4、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尸体检验结论为,二被害人均系机动车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5、A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崔X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崔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审被告人崔X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示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崔X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崔X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两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贩卖毒品,还私藏枪支弹药 】
5月26日,韦某暖、吴某华贩卖、运输毒品,韦某红运输毒品一案二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黄海龙担任审判长,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茅仲华作为检察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部分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韦某暖分别4次向4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22.84克及甲基苯丙胺976.41克。同年7月24日,韦某暖以贩卖为目的,向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净重2994克,后伙同吴某华、韦某红运至柳州市,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韦某暖住处查获氯胺酮6.68克,甲基苯丙胺8.81克;在其车库内查获海洛因35块,净重12192.25克,甲基苯丙胺141.88克,现金人民币80万余元,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十四发、射钉枪子弹十二发、铅弹三发。经鉴定,上述两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该案由柳州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以韦某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吴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韦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茅仲华组成办案团队阅卷,参加庭前会议,并针对上诉人翻供拒不认罪的情况,及时补充案件证据,认真制定出庭预案。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等方式进行了补充举证和质证,针对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充分发表出庭意见和答辩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进入了12月,参加了21年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人又到了等成绩的日子。考完后沉默了很久的微信群、qq群,大家论坛又热闹了起来,这个时候大家都成为了预言家,天天都有人说自己有内部消息或是黑科技预测几号发布成绩。有时候说的大家都信以为真了,结果一查结果是假的。
我刚查了一下报名时,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出成绩的日子,觉得这个日期没多大参考价值。初、中级经济师报名的时候说是预计12月底出成绩,结果11月29号就出成绩了。一建说的也是12月底出成绩,可是根据网上传的阅卷的进度估计12月中旬成绩就能发布。一级造价工程师报名时说的22年1月中旬出成绩,可是按照往年管理基本也在12月中旬出成绩,而且一般都是造价先发布,一建后发布。

有没有那位大神预测一下今年出成绩的日期,看看预测的准不准?
法官、检察官做律师限制越来越多,律师通过选拔做律师更是凤毛麟角!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转换通道并未开启!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三者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控辩的攻防为法官查明案情提供基础,三者缺一不可,三种角色对于案件的定性及量刑的观察角度不同,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并不利于对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思考和更为妥善的处理,如果三者角色可以互换,相互职业转换通道开启,都可以换位思考,则能更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控辩审三方从业人员的职业转换通道是关闭的。
【在线看法】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出庭指控犯罪,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审查、会见当事人提出辩护观点,法官通过阅卷和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综合案件情况居中做出裁判。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虽然有法律监督职责,不但应当保护被害人,也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其在刑事诉讼中,天然的属性是指控犯罪,对于案件的审查中,首先看到和着重审查的是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有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会关注到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
而辩护律师则完全相反,受被告人的委托,并不是为了查明被告人有罪,而是找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为了能够提出更加客观理性的辩护观点,才会进一步审查被告人构成何罪,检察机关指控的错误在哪里。
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在翻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既要听取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同样也要听取辩护人的无罪或者罪轻意见,虽然其对于案件证据了解后对案件有了基本的把控,但辩护人的意见往往可以给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不同角度的思考,避免案件处理上的错误和瑕疵。

正是由于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不同,三者对案件的审查角度有很大差异,如果在确保公正执法,避免司法腐败的基础上,三个职业能够相互转换角色,即便是一两年的职业互换体验,也能够让三者之间更好的体谅各自职业的难处,更能对案件有多角度的思考,更好的把控案件。
但现实中,法官、检察官虽然都在体制之内,但由于二者分属不同的单位,法院、检察院又都属于相对封闭的机构,一般都是在各自的上级机关或者先进和落实省份的本机关内挂职、交流学习,法官和检察官互相派员学习交流或者轮岗交流的情况极为少见。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角色互换,更是难上加难,法官检察官属于体制内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而律师则是个体职业者,法官、检察官要从事律师工作,必须辞去公职,离开体制,法律规定有回避期限和执业限制,近几年对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从事律师公职,更是给予严格控制,尽管有少数法官检察官辞职,但很多已经远离法律职业。

律师参加选拔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这种做法在司法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就有省份曾做出过尝试,比如2015年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公开选拔高级法官、检察官,上海著名律师商建刚脱颖而出,成为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也是国内首位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遴选的高级法官,2016年10月开始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当时媒体进行了报道,认为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人才交流,给予充分肯定,七年之后,商法官已经成为上海政法学院的商教授,职业再次转换,当然,这是个人职业的转换,完全是个人的选择,不必指责什么。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是做法对于角色互换是有益的,但并不能成为常态。一方面,如果选拔年轻律师,其律师工作经验少,和招录的公务员情况类似,选拔意义不大,而从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由于资深律师的收入明显高于法官检察官,很少有律师愿意参加选拔,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任务繁重,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之收入的差距,很难留住已经从律师中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的人长期从事这项工作。

法官、检察官相互派员学习或者轮岗并不难,都在体制之内,只要相关机关组织协调,很容易做到。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的互换,在严格执行回避和竞业限制的基础上,取消人为设置的障碍,允许法官、检察官辞职,从事律师工作。与此同时,可以在在合理配置法官、检察官员额数量的基础上,吸引较资深的律师选拔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增加法院、检察院的活力,进一步畅通控辩审三方从业人员的职业转换通道。
#在线看法#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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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同案不同判?一起非法制造枪支、买卖枪支案判决的跌宕起伏。
1、2019年底,河北省公安厅将一批射钉枪改装枪支案指定石家庄市公安局管辖,石家庄市公安局又分批分别指定裕华区、晋州市公安局侦查办理。

2、本人代理晋州市法院办理案件中其中一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因被告人认罪态度都比较好,在公安、检察院阶段都办理了取保候审。以上两阶段,被告人都没有委托律师。
但2021年7月份,案件到法院后,所有被告人突然都被羁押,各家属才着急的委托辩护律师。
3、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开庭审理,只有本人代理的被告人是从其中一个被告人手里购买了一把改装枪支,其他被告人都是自己购买射钉枪改装。检察院指控其他被告人罪名为非法制造枪支,指控本人代理的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
4、检察院当庭给法院建议各被告人量刑3年,其中一被告人改装两支枪支,建议量刑4年。所有被告人都蒙了(就裕华区法院判例,一般都判缓刑),辩护律师也没有想到会建议量刑这么重(都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所有被告人都认定自首,涉两把改装枪被告人量刑3年,一把改装枪的被告人量刑2年6个月(其中一未成年被告人量刑2年)。本人代理的被告人罪名为非法买卖枪支,经辩护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1年10个月。
5、所有的被告人都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中院提交其他法院相同案件的判例,并积极和承包法官沟通意见。最终,在春节之前,除涉两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