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评上中级,2015年退休时工资还在十档,如果您工作中没有出什么大问题,那真让人看不懂。我担任过乡镇教育人事管理,为您惋惜!
【案例681----肖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总经理、营销总监,犯罪金额分别为680万,670万,一审法院分别判处3年4个月、3年8个月,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对量刑进行改判,(2021)陕刑终140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女,系陕西善合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合集团公司)子公司上善物业公司,善淼置业公司总经理,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系善合集团公司子公司陕西善友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友汇公司)蜂巢事业部营销总监,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杨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了善合集团公司,该公司下设子公司善友汇公司、以及百年汇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雅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分公司。
善合集团公司成立以来,杨某某便设计推出了蜂系列产品,依据投资金额不同,将蜂系列产品分为“小蜜蜂”“大黄蜂”“蜂王”“六合蜂”,客户可选择相应的业务充值(其中“小蜜蜂”产品每枚60元,“大黄蜂”产品每枚1000元,“蜂王”产品每枚10000元,“六合蜂”产品每枚60000元),充值后成为会员注册和登陆善友汇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的“善友汇网络技术平台”,即可获三倍于充值金额的虚拟购物券,为了将虚拟购物券变现,会员可以在“善友汇网络科技平台”购买超市购物卡、油卡等商品后变现,也可通过个人在该平台注册为商户或在业务员指定平台商户进行虚假交易消耗虚拟购物券,后由善友汇公司以为商户结货款的形式将现金返还给商户,继而完成以券套现。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产品,杨某某又在“蜂系列”产品的基础上衍生出“善系列”(包括善行、善居、善装)等产品,以相同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肖某历任上善物业公司总经理、善淼置业公司总经理,个人及集资团队向社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6864445.8元,其个人领取工资提成500113.36元。
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历任西安班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销专员、营销总监、善友汇公司蜂巢事业部营销总监,个人及集资团队向社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6782134.27元(个人名下投资245000元),其个人领取工资提成228572.67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善合企业集团公司、善友汇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员、管理人员等身份,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宣传“蜂系列”及其衍生产品,承诺高额返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