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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被酒店保安深夜刷开房门女孩发声

内蒙古呼和浩特,倪女士独自进入一家酒店,半夜11点40分,一名男保安敲门说送水果,倪女士说不需要。没想到那名保安直接刷卡开了房门,直接进来了,倪女士十分惶恐,一直重复说:“你干嘛?我不需要!”过了大概20多

内蒙古呼和浩特,倪女士独自进入一家酒店,半夜11点40分,一名男保安敲门说送水果,倪女士说不需要。没想到那名保安直接刷卡开了房门,直接进来了,倪女士十分惶恐,一直重复说:“你干嘛?我不需要!”过了大概20多秒,保安才出去。

倪女士说,保安敲门时,她已经熟睡,当时房间只有厕所灯亮着,没想到保安会直接进来。她被吓坏了,无法理解,保安为什么会有房卡。

她要求酒店和保安公开道歉,并开除保安。还说因为此事,她十分害怕,退了机票,联系家人从山西到呼和浩特接她,要求酒店承担因此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以及机票的退票费。她还因此失眠,无法工作,要求酒店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一共索赔2万元。

酒店为此向她道歉,承认管理不当。解释说当天因为年底聚餐,之后才开始送果盘,时间确实有点晚,当时客房部都下班了,所以保安才有房卡。但保安五十多岁了,可能没听见倪女士说的不需要,希望能放过保安。

酒店质疑,倪女士不报警,不采取任何措施,“一直在敲诈我们,让她采取法律手段吧!”

【@家子说法 】

1、半夜11点多敲门送水果,还会直接刷卡进房间,确实有点蹊跷。但当时保安到底是在送水果还是想干其他什么事情,只要查看一下当时的监控,还是很容易查清楚的。

而事后,倪女士也承认,她搞清楚确实保安是去送水果的,只是对保安强行闯进房间的行为无法接受。看来保安是送水果进去的这个事实是没有太大疑问的。

但就算是送水果,保安贸然进入客人的房间也是不允许的,更何况是这种半夜进入房间的行为,给女客户带来惊吓也是可以想象的。

2、这种行为的性质要分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才能判断。

如果保安明知里面有女客户,却仍然刷卡强行进入,则这种行为将涉嫌治安违法,属于“偷窥他人隐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确实如酒店所说,保安当时没有听到房内有人,是过失侵犯了倪女士隐私的话,则不会构成治安违法,只是一种民事侵权。

当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保安故意闯进房间,在构成治安违法的同时,同样也会侵犯倪女士的隐私。

对于这种民事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由于当时保安是在履行酒店的工作职责,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酒店承担侵权责任。酒店在承担后,如果保安当时是故意所为,可以向保安进行追偿。

3、这个事件里,现在酒店也承认工作确实存在失误,也愿意赔礼道歉,双方争议的是,该不该赔偿2万元。

倪女士主张,保安的行为导致她联系退票,让家人赶到呼和浩特接她,产生了退机票钱、以及油费、过路费,她还因此失眠、无法工作,产生精神损失和误工费。

这些损失里,除了精神损失以外,其他的费用,包括退票钱、油费、过路费等,恐怕都需要倪女士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与保安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毕竟,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靠日常生活经验就能推断出来的。

而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都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赔偿。如果只是轻微的精神损害,一般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就可以弥补,不需要再赔偿精神损失。

即便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也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来确定,能不能达到2万元这一个数字,恐怕是值得讨论的。

所以,现在的状况,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倪女士的诉求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了,而法律途径,恐怕也很难实现这样的诉求。

你觉得酒店该赔偿她2万元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文中当事人可能为化姓,新京报报道为倪女士,九派新闻报道为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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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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