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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中级报名入口(北京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入口官网)

最近,我看到一个消息,《“熟蛋返生”论文幕后组织被端》(网页链接)。原来这个组织叫做“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已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于6月28日被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取缔。

最近,我看到一个消息,《“熟蛋返生”论文幕后组织被端》(网页链接)。原来这个组织叫做“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已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于6月28日被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取缔。

该组织会员最多时达1000多人,其中30多名会员来自美、英、法、俄罗斯、新西兰、加拿大、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及中国香港地区。令我吃惊的是,他们还与美国格物杂志社(美国罗帝欧达特公司)共同出版杂志,叫做《格物》和《北京相对论研究快报》,发表不被主流认可的所谓研究论文。他们还举办高端论坛,开展所谓王淦昌图书奖评审会、高级职称评选、“北相十五大领域首席科学家”评审等活动。更牛的是,2020年4月19日,这个“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还曾经批准制造永动机、宇宙飞碟、虫洞输通机、意念照相机、心灵感应机等设备!

对此我只能说:这是一拨很有行动力的民科……不过新闻还说,下一步,北京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网络监测与排查,坚持露头就打,坚决铲除伪科学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你觉得,民科和政府谁的行动力更强呢?

(推荐阅读:《如果民科有了权力,他们会干出什么样的事? 》如果民科有了权力,他们会干出什么样的事?)

“只是按摩,没有嫖娼”北京男子黑某在足疗店接受服务,离开一个多小时后,仍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5天。黑某不服起诉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0后男子黑某想要“放松一下”,冒着酷暑进入某足浴店内,让女子熊某为其提供498元的按摩服务。服务期间,熊某又让黑某加价202元。半小时后,黑某在吧台微信扫码支付700元后离开足浴店。

殊不知,该足浴店早已被公安盯上。黑某离开不久,民警便冲入店内,将该窝点捣破,并根据熊某的口供,顺藤摸瓜将黑某抓捕到案。

在法庭上,黑某指出,他只接受了按摩服务,支付700元是为了给服务员熊某冲业绩;另外一方面,他与熊某已经认识近五年,系朋友关系,根本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卖淫嫖娼是同性或异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条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证据的角度出发,证明卖淫嫖娼的关键就是抓到现金交易。

庭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31份证据,拟证明其对黑某处罚是合法的,其中较为关键的证据有:

1.女服务员熊某的口供,证明黑某存在嫖娼行为。

2.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证明,证明黑某嫖娼并支付700元费用的事实。

3.足浴店前台许某的口供,证明黑某与熊某到房间一个小时左右,支付费用700元。

4.足浴店服务员米某的口供,证明足浴店存在色情服务

5.同案犯佟某询问笔录,证明该足浴店存在色情服务,其本人也因嫖娼被处罚。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黑某与熊某从事了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黑某的诉讼请求。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本案启示我们,不要心存侥幸,没有被当场抓住,并不意味着可以瞒天过海!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感谢关注@潇湘法苑 ,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普法行动#

“只是按摩,没有嫖娼!”北京顺义,当地警方发现一男子存在嫖娼嫌疑,便将其传唤过来询问。男子承认违法行为后,警方对其行政拘留5日。不料男子之后竟然否认嫖娼事实,陆续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一日,当地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警方查获之后发现了男子曹某与失足女张某存在转账记录,怀疑曹某从事了嫖娼活动,便打电话让曹某过来接受询问。

过来之后,曹某在笔录里承认自己嫖娼,说自己当时在网上留意到某会所存在按摩等特殊服务,前几天没事便与会所取得联系。

按照会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自己跟一女子见面进入房间,选了一个500元的项目。女子之后为自己提供了按摩和手淫服务,自己向女子转账500元,并与女子成为微信好友。

做完笔录,曹某又写了一份亲笔供词,还对失足女张某进行了辨认,认出了张某的样貌。

接着,警方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的陈述与曹某一致,也对曹某进行了辨认。除此之外,警方还对案外两人进行了询问,她们承认与张某在涉案小区房间从事卖淫活动。

基于前述事实,警方认定曹某存在嫖娼行为,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收到决定书之后曹某就不认可前述事实了,要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他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自己当时有焦虑、失眠的症状,为了让自己身心放松才去的涉事房间。虽然技师有擦边和诱惑的迹象,但自己控制住了,没有与技师发生任何关系便离开了房间。自己没有实施嫖娼行为,更没有嫖娼的想法。

2.做笔录当天,自己没有吃饭,加上自己性格内向,无法承受民警询问时出现的高压状态。自己是身体无法忍受下作出的笔录,与事实不符。

看到这里,你觉得法院会支持曹某的诉求吗?

本案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警方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存在。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前述不正当性关系包括边缘性性行为,比如手淫等。

根据前述定义,警方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存在:(1)曹某与张某之间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2)曹某向张某实际支付了金钱、财物或谈妥了价格;(3)双方实际已经发生性关系或已经着手发生性关系。

根据曹某的询问笔录、亲笔供词及张某的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曹某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事实足以认定。

虽然曹某辩解称自己的陈述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他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警方存在逼供、诱供的行为。所以,法院对曹某的辩解没有采信。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治安处罚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所以,根据本案事实及前述规定,警方对曹某行政处罚5日是正确的。据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违法乱纪的事情千万做不得,这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更应该禁绝。否则一旦被发现,不仅自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可能被亲属知道,让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到时候才是得不偿失!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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