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讹钱啊?没门!”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一个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要求商家给予自己10倍赔偿的无理要求。作为商家心底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这个年能过一个好年了。
43岁的女子胡志红在武汉开了一家手工灌肠店。后来生意越来越好。2021年底一名叫赵鹏的男子来到他们的灌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第二天这名男子又来到她的店里,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之后又过了两天,这名男子同样来到这家灌肠店,没说几句便聊正事,坦言对方的这种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赔偿自己两万元的损失,给两万元就了事了,自己就不再追究了。
老板娘是老实人,做生意这么多年,还是头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本来名声很好,这次弄不好也许名声都搞臭了。所以老板娘不认可。
于是该男子之后便向当地工商部门告对方,两人闹上了法庭。男子开口要对方十倍的赔偿自己。这种要求其实也是有点理由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男子认为老板娘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经过法院的甄别,得出男子所购手的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是不属于市场上的预制包装食品的,所有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另外其它方面老板娘也没有任何违反安全标准问题的现象,老板娘店里的一切的手续也都是依法依规经营,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男子要求的10倍赔偿自己的要求。该男子事后不服,接着又上诉。法院二审又维持了一审原判。这样老板娘维权胜利了!
要告人打官司之前,先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搞清楚,要看人家是不是依法依规经营的?这样搞了好大功夫,最终是败诉。原因是人家一切都是依法依规经营的,自己都没搞清楚现售食品和预制包装食品相关要求之间的区别,就盲目的要别人给予自己十倍的赔偿,最终落的只能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