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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增值税会计处理(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

上海12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侦查 #上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12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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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共计12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及虚开的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十几亿元,而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共计有9家。其中,虚开金额最高的是上海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546份,金额140486.48万元,税额23882.70万元。其余8家公司分别为:

1.上海钛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2月0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49份,金额84101.55万元,税额13740.11万元;

2.上海派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89份,金额77330.44万元,税额10168.46万元;

3.上海芭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85份,金额693185800.13元,税额93338937.61元;

4.上海津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891份,金额370999280.23元,税额59359889.35元;

5.上海天某某禹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00份,金额298571558.22元,税额38814302.15元;

6.上海链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75份,金额218571973.70元,税额28414356.67元;

7.上海熹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294份,金额214253429.74元,税额28490923.92元;

8.上海陈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07份,金额140122810.20元,税额1821596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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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律师在OpenLaw网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市”为关键词,搜集上海市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裁判文书,共计找到4446个结果。

1.各年的文书数量

2014年为858起;2015年为758起;2016年为730起;2017年为743起;2018年为507起;2019年为440起;2020年为410起。从每年的文书数量来看,案件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但同时期,全国的案件数量是逐步上升的。

2.审判法院的层级

基层法院文书数量占比为80.54%;中级法院文书数量占比为18.42%;高级法院文书数量占比为1.03%。

3.文书的类型

判决书占比为80.9%;裁定书占比为18、69%;决定书占比为0.38%;通知书占比为0.02%。

4.审理程序

一审的文书数量占比为81.65%;二审的文书数量占比为5.06%;再审占比为0.07%;刑罚变更占比为12.84%;执行程序占比为0.02%;其他占比为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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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31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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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栏目上,公布了新乡地区32起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其中:有1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有1家公司偷税。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新乡市恒某铝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2份,金额2463万元,税额419万元。对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其余公司虚开的税额从几万元至二百多万元不等,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新乡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简要案情:韩某某将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A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听从韩某某安排,经认证后于当期抵扣国家税款359813.4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简要案情:韦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取得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78634.61元,增值税税额共计149367.8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缴纳全部税款及滞纳金,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接受郑州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税额共计315871.9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简要案情:王某某让其他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379736.4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被挽回,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辉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简要案情:郭某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张,开票价税2383258.16元,税额346285.34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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