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国王个人和国王职位之间并没有区分开来,因此国王的收入也就等同于整个王国的收入,
且根据“国王依靠自己生活”的原则,国王在和平时期一般应依靠自身正常收入维持王室和国家开支。
因此,尽管我们常常看到国王因为征税的事情与议会发生冲突,但实际上这只是国王的非常规收入部分,
作为王国统治者,国王本身已经拥有相对比较稳定的数额庞大的常规收入。
国王的常规收入主要来源于两部分:王室领地收入以及基于封建特权而收取的税收。
王室领地收入主要由国王所拥有土地的地租和收益构成。
这些土地有的是最初土地分配时保留给国王的自留地,有的是后来通过没收充公等方式收回的土地。
亨利七世在位时十分富有,仅依靠继承权亨利就获得了兰开斯特公爵、约克公爵和里士满伯爵的领地,年收入从 10000 英镑上升到 40000 英镑。
而伊丽莎白女王则主要通过削减领地管理费用、延长王室领地承租年限等方法增加领地收入。
在内战爆发前,王室领地收入一直都是国王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王室领地收入相比,封建特权收入种类更为繁多,包括与教会有关的收入、常设法院产生的收益、王室猎场获得的收益、无主财产的充公等等。
此外,国王还享有其他已得到确认的一些古老或固定的税收,比如羊毛关税及协助金。
上述常规收入曾经非常庞大,但也经不起历代王室的挥霍和消耗,更何况随着王室赏赐和授权的增多,很多原本的王室收益转给了受封或被授权之人。
这部分常规收入已不能满足王室财政需求,因此不同时期的君主都会通过非常规的征税方式来筹措资金。
自都铎王朝以来,国王会设立各种名目不同的税种,并就此与议会展开较量。
议会的课税权由来已久,在议会还处于萌芽状态时,未经王国民众同意而直接征收直接税是非法的。
都铎和斯图亚特早期的税种主要是十五分之一和十分之一税以及补助金。
但从亨利七世到爱德华七世,国王的财政状况都比较好,也因此很少召集议会。
但到伊丽莎白时期财政状况已是勉力维持,不仅偷税漏税现象严重,而且朝政也十分腐败。
到斯图亚特王朝,王室收入已经处于困窘状态。
1606 年詹姆士一世的债务高达 60 万英镑。
其只能通过强征税收、出售专利权、强迫借贷等方式来缓解财政问题。
这场财政危机直接引发了后续的宪政危机,因为国王只有通过议会才能增加税收。
斯图亚特的国王们反复召开议会,意图强行征税,这无疑触怒了议会。
1635 年,为了筹措海军军饷,查理一世甚至绕开议会向全英格兰征收“船税”,这就是 1637 年“汉普顿拒付船税案”的由来。
国王在税收上的特权滥用也促使了最后革命的发生。
复辟时期议会已彻底掌控财权,国王不能再随意征税,王室收入萎缩严重。
国王的大部分收入来源已被取缔,在此我们需要关注国王收入与国家收入逐渐分离的问题。
我们已经知道,一直以来国王收入和国家收入是不区分的,在 1640 年之前,由于很大一部分间接税和直接税收入不需要经过议会的批准,国家 3/4 的收入都是由国王控制的。
哪怕当威廉三世即位时,他还享有世袭的货物税,以及一些保留下来的世袭税收。
但为了进一步限制王权,议会决定将财政权收归于已,对王室收支进行财政上的安排。
因此,议会于 1698 年通过《王室年费法》,规定王室年费的主要来源是国王的世袭性税收收入、议会拨给国王终身享有的临时性消费税收入等。
这是王室年费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制定法中。
这项法律为国王提供一年 70 万英镑以供王室开销,并授权国王可以终身征收桶税和磅税。
乔治一世登基时制定法又做出了类似安排。
至此,王室收入被立法固定下来,国王无法再通过其特权增加王室收入,王室收入与国家收入事实上已经分离。
同时,这也意味着英格兰财政制度从“王室财政”向“议会财政”转型,摆脱封建桎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英格兰宪政史——梅特兰专题讲义》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检验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多选】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无需具有商业实质 E.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