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跳啊!最多蹲几天牢!”
一名姓陈的男子正在湖南省株洲市的一家酒店与两名女子进行非法交易,这时他听到警察敲门并对他进行检查。他吓得赶紧爬上窗户,女子试图劝阻,但陈不听,还是打开窗户从8楼跳了下去。
次日,陈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酒店赔偿70余万元,但被法院驳回。 (来源: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1.事发当晚,陈因害怕被抓,从8楼跳下。这太不理智了!正如两个女人劝的那样,从房间跳下去,生命可能就没了,而且被警察逮捕,最多几天的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陈的家人也太奇怪了,事后竟然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给予赔偿,真是不可理喻!
他们认为,陈并不是为了逃避公安检查才选择跳楼的,而是因为酒店窗户设置不规范,不慎从窗户摔下,所以酒店需要负责赔偿。
2.但酒店并不这么认为!他们从两个方面为自己辩护:
第一,根据警方记录和两名女子的陈述,案发当晚,陈某确实在从事非法交易,因害怕被警方查获,不听两名女子制止,选择了跳楼。 陈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从8楼跳下的危险性,应该负责任。
第二是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的窗户全部安装了1.2米以上的护栏和20厘米的底座,符合国家标准,推拉窗用螺丝加固,将活动窗的最大距离限制在10厘米左右,仅用于通风,防止居民翻越窗户,通过消防验收。
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自己选择跳楼,谁也拦不住,所以酒店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属于自担风险,酒店不承担责任。
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陈某家属支付受理费10826元。
3.判决结果出来后,网友们一致好评。他们认为法院应该如此,@苏晓VS家有俩宝 坚决摒弃“谁死谁有理,谁惹事谁得利”的不良风气,以促进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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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网站1月8日消息,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罗筱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罗筱玲,女,汉族,1965年12月生,湖南浏阳人,大学学历,三级高级法官,中共党员。曾任省高法审监笫二庭副庭长、刑审第三庭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二庭庭长。娄底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代院长、院长,娄底市第六届党委委员。
经查,罗筱玲在担任副庭长、庭长、院长职务期间,徇私枉法,把审判权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法犯法,靠案吃案,为他人在案件诉讼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4月,罗筱玲曾与青年代表座谈要求,要养清心、重廉洁,慎独慎微,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你住在那个城市和地区,我家是湖南省卲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中级法院,妇幼保健院后街正对面,你耒时拨通我的手机号,我耒接你!
用户1215094960847#去找你怎么走
00:08“千万别跳,最多关几天!”湖南株洲,一男子和两名女子在酒店非法交易,恰遇民警查房,情急之下,男子慌忙爬上窗户,从8楼一跃而下,致使抢救无效身亡。
而据两名女子介绍,案发时,二人曾极力劝阻男子王某,但王某未听劝解,执意从窗户跳下。
事发后,男子家属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70万元。
(案例来源:湖南株洲中级人民法院)
想必王某也是有身份的人,否则不会如此冲动,直接从8楼一跃而下,那么就本案而言,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酒店和王某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基于行业惯例缔结的合同关系、基于酒店未履行义务产生的侵权关系。
首先是合同方面。
事实上,王某来到酒店住宿时,酒店与王某形成的是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王某作为住客,在支付必要的费用后,酒店除了要保证基本的休息环境外,还必须对王某的安全负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保证酒店的安全设施到位,不存在明显的瑕疵问题。
以本案为例,通过相关部门的调查,酒店的窗户做了最起码的安全设施,其中就包括设置护栏、限制最大开窗户间距两种行为。
所以站在合同的角度分析,酒店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这种合理限度范围,需要以正常人的认知来看,比如酒店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人为管理的混乱,若不存在,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以本案为例,酒店的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所以可以视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王某的家属认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最基本的要求是,公共场所应当遵守行业的基本规范,以酒店为例,应当对每一个进入酒店的人进行实名登记。
本案中,由于酒店未履行登记义务,导致王某和失足女在酒店房屋内进行非法交易,进而引发了后续事件的发生,所以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疑,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酒店未如实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酒店就需要对王某的意外身亡负责。
以侵权关系理论来看,要认定酒店构成侵权,需要证明酒店的行为和王某的身亡具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王某身亡的结果,系自己跳楼所致,而并非酒店未登记导致,所以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作为成年人,在两名女子多次提醒下,已经意识到了跳楼产生的危险,可王某为了逃避处罚,却依然执意为之,就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其他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违法乱纪的事情干不得,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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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头条#
“别跳,最多就是关几天!”湖南株洲,男子王某在酒店内正和两名女子进行非法交易,突然听到警方敲门检查,吓得赶紧爬上窗户,两名女子极力劝阻,但是王某不听,还是推开窗户从8楼跳了下去。
次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酒店赔偿70余万元,但被法院驳回。
(来源:湖南株洲中级人民法院)
1、事发当晚,王某因为嫖娼害怕被抓,就选择从8楼跳下,太不理智了!正如两名女子劝解的,从房间跳下去,生命可能就没有了,而被警方抓获,最多就是行政拘留几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不过王某的家属也太奇葩了,事后竟然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给予赔偿,真是不可理喻!
他们主张,王某不是逃避公安检查选择跳楼的,而是由于酒店窗户设置不规范,不慎从窗户上坠楼的,因此酒店需要负赔偿责任。
但酒店并不这么认为,他们从两方面作了辩解:
第一、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和两名女子的陈述来看,事发当晚,王某确实在进行不法交易,因害怕被警方查获,拒不听从两名女子阻止,选择跳楼的。
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从8楼跳下去的危险,应当责任自负。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事发酒店房间的窗户,均设置了1.2米以上护栏,20公分底座,符合国家标准,且推拉窗户玻璃用螺丝钉加固,限制可移动最大开窗间距在10厘米左右仅用于通风换气,防止住宿人员翻越窗户,通过了消防验收。
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当事人自己选择跳楼,谁也挡不住,因此酒店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酒店方没有责任,遂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求,且判决王某家属承担案件受理费10826元。
3、判决出来后,获得了网友一致好评,他们认为法院就应该这样,坚决摒弃“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沾光”的不良风气,去弘扬社会正义。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普法行动# #株洲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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