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禁止虎牙与斗鱼合并#虽然我们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不是单一主体企业的垄断行为。
或许,在某些领域,国企处于垄断地位,但那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民生,我们都知道,国企不仅担负着经济责任,也担负着政治责任。
但在资本市场中,你能说资本主义企业担负着国家的政治责任吗?
【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屏蔽联想与司马南相关的文章视频?】最近,每次打开头条,看到推荐的多数是这些文章视频,这文章视频推给我有什么用呢?为何我分享的《毛选》的内容被屏蔽或限流呢?关于司马南,用我的观点,一个“不入流”的学者自媒体人,怎么能赢得这么多的人的称赞呢?我就没有被推荐看到主管国家经济、学者或国家政府部门里的学者、经济学的评价联想的文章或视频,难道还不如一个自媒体人了?比国家政府部门里还关心中国一家大企业。
虽然或许联想有这样那样的不理想的,联想好呆还能把pc做到全球第一,还能跟惠普、微软等外国企业有一拼,你以为中国没有电脑制造商吗?好多家,过去还能听到几家,现在基本市场份额没多少了,只有联想还能拼一下,如果联想跨了,好了谁呢?还是那些外国企业,至少目前这样的,至于未来在同行业中有没有能力超过联想的中国企业还难说。当然,希望中国企业能出更多的优秀企业、企业家。
虽说联想占了国家资源有些“光”,但那是改革开放初期,国企改革“趟水”期,要发展,难免不会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如《毛选》的《湖南农民运会的调查报告》中说的:“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改革也同样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就允许百花齐放,多种模式试探和发展,今天,我们看不少的习以为常的模式,但在初期,都不可思议,有的人还遭到争议,不能用今天的中国发展去脱离过去的历史环境等。
中国在自我革新中发展,企业同样的在自我革新中创新、发展,你不创新、你不想尽办法去占领市场,你就要被同行或国外企业的打倒,市场不相信眼泪,只有实践中拼博出来的,而不是坐地论道,既脱离了中国的基本国情,也得不到很好的发展,也脱离了历史环境背景,当年改革开放、国企改革,仅仅是联想一家得到国家资产的“光”吗?恐怕不止吧,有不少已经倒闭了,也有的不温不火的艰难发展,否则,就不会当年有下岗潮了,当然,也有的国营企业得到国家的保护,那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民生等的命脉和发展。
不管是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国企也要改革、也要自我革新和发展,国企就要分多步走,国企承担的责任更大,他们是国家的主体。分多步走,一是必须要受国家保护保障的,二是,那些经营不善的,但也不是特别的,就像民营企业一样,这样的企业就要革新,以市场发展为主,自治模式,就像联想这样的企业。那么,联想要发展,就像民营企业一样,以市场发展为主。在商言商,商业就不相信眼泪,不是写文章,或者不是你打跨我,就是我打跨你,竞争,是市场经济显著的标志和手段。只是这种竞争是恶性竞争还是良性发展,是垄断还是在合规合法的。至于你在市场上用什么战略、营销手段、什么模式等,在于企业家的思想,是成为伟大的企业家、企业,还是被人不太喜欢的企业家、企业。只要是合规合法、没有突破国家的底线,又有什么可以上纲上线的呢?更何况今天的中国企业远还没有到了那种“理想”状态,中国企业有国际竞争力、百年老字号“廖廖无几”,这样的情况下,就要包容和促进,更要对做到国际第一份额的企业要谨慎谨言。
好呆联想还是在国家部门的管控中,资产流失风险在国家政府部门的管控里。再者,中国基本国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就是“按劳分配”,是发展期。这些年,国家一直在整顿,尤其是今年,多少大企业、知名的自媒体、明星、网红等遭到重罚,我们相信国家的体制制度,相信国家相关部门的管控能力,而不是自媒体人。听风就是雨。
较长时期以来,不少刑事专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废止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死刑并非依法严厉惩治卖淫犯罪的最初选择,也不是最主要的选择。
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组织卖淫罪,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但是,1997年刑法典却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规定于同一个罪刑条文,降低了法定最低刑(5年),设置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而且,虽规定有死刑,但改变了将死刑作为情节加重犯绝对法定刑的做法。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机关以刑罚手段惩治和预防组织卖淫罪之态度逐渐理性化,并未将死刑作为惩治组织卖淫罪的主要选择。
第二,组织卖淫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对其配置死刑显然与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相适应。
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组织他人提供有偿的性服务”,具体是采用招募、雇用、引诱、哄骗或者其他手段纠集卖淫者,形成卖淫的团伙,设置卖淫窝点,或者网罗卖淫者并为之提供卖淫的条件。因而在实行行为上显著地区别于强迫卖淫罪,即“组织”行为通常并不侵犯被组织者的人身权利。因而组织卖淫罪并不像暴力犯罪那样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而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规定死刑就需要深刻的反思。
第三,组织卖淫罪属于妨害道德风化的犯罪,从犯罪性质上看无须配置死刑。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严厉谴责和禁止卖淫嫖娼以及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刑法典规定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就是对上述社会主义道德的否定和违反。组织卖淫罪即是其中的一种妨害社会道德风化的犯罪。这种妨害社会道德风化的犯罪,在犯罪的性质上并不同于那些严重、紧迫地侵犯被害人生命或者重大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社会公众的安全等特别重大的法益,通常不会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即便组织多数人卖淫或者长期组织卖淫,除了会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外,对社会也不会造成难以挽回或者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或者损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会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对行为人适用死刑之外的其他严厉刑罚,同样能够起到惩治和预防的作用。因而从犯罪性质上说,国家立法机关对组织卖淫罪无须规定死刑作为法定刑之一。
第四,组织卖淫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的犯罪”,并不具备应适用死刑的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已有相当的发展,但社会各方面的制度还处于转型期,在此客观情况之下,某些人很容易陷于对物质的过度欲求,采用不为社会主义道德所接受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一些女性和男性有偿为他人提供性服务的情况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这些人往往是自愿地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组织或者帮助而去卖淫。因而从组织者的角度看,绝大多数的被组织者往往是自愿的,其不仅完全理解组织者所组织之卖淫活动的性质和内容,而且接受组织安排,借助组织者提供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性服务,获取金钱利益。因而在这样的活动中,被组织者(卖淫者)并不是组织者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行为对象,不属于被害人。接受性服务的人(嫖娼者)在主观上也是自愿地提供金钱,接受性服务,合法权益同样没有被侵犯。因此,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并不存在任何被害人,其中的每个人都选择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生活方式。组织卖淫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某个具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本身不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界上某些国家甚至将组织卖淫和接受组织卖淫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甚至合法化。当然,这是不能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所接受的,但也表明组织卖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极其严重。
第五,对强迫他人卖淫的特别严重情节,认定为强迫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仍能对犯罪人给予有效的惩处。
1997年刑法典之所以对组织卖淫罪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死刑,主要是为了严厉惩治组织卖淫的行为人违背被组织者的真实意愿、侵犯被组织者人身权利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形其实也完全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按照强迫卖淫罪来处理,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因而即便不按照组织卖淫罪来处理,也不会放纵犯罪人。如果犯罪人既以非暴力方式组织他人卖淫,又以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的方式强迫卖淫,则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予以数罪并罚。因此,立法上没有必要对组织卖淫罪规定与强迫卖淫罪相同的适用死刑情节。
综上所述,专家认为,不以暴力等侵犯人身权利之手段组织卖淫的行为并不具备适用死刑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废止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迫卖淫的情形,可按照强迫卖淫罪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可考虑适用死刑。
今天去挖菜,和朋友闲聊我偶然得知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消息。
在我们郑州荥阳城关乡初级中学内居然有这么一个奇葩规定,女生宿舍的宿管老师禁止该校七八九年级女学生在宿舍厕所上大号。
学生下自己十分钟内必须回到宿舍。
美名其曰白天整天的时间都可以在教学楼上,就是不能回宿舍楼上。而且厕所卫生也不是这位老师负责的。
都是从学生时代过来的。无论初中高中还是大学,小编我表示从来没有遇见过这样的宿管老师。
多名学生跟老师反映过,但是没有解决问题。
该学校的任课老师们都很负责任,对学生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耐心细心。又像朋友一样,可以畅所欲言。可是唯独宿管老师,奇葩的规定奇葩的存在。
难道有背景?有后台?老师们都惹不起?还是怎么着?#郑州爆料# #教师编制竞争那么大,它究竟有什么好##学生# #奇葩说#
此文作者的思维还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时间倒退五百年,你能想到一个美国吗?时间在未来五百年,还没有比美国更好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只会出口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给一个竞争对手,而禁止一切目前看似先进的东西,你认为这个国家有创新动力和资本吗?一个所谓的发达国家内主流人种在消亡,人民大多反智,黑色或混色人种逐渐占大百分比,对比地球上的生物进化,如果人类也算一种生物的话,你认为,在没有成年人和一些药物及仪器帮助下,缺电少油气等,在完全任其自然繁殖,一百年后存活下来的是人还是老鼠等动物?
新兴国家都只有最后一次崛起的机会
中国出口初级产品,美国:快来 中国出口高科技产品,美国:禁止北京周报的视频
北京周报#工程# 某人说我跟这个领导关系好,跟那个领导熟的很!那谁谁谁他妹夫我俩天天一块耍!这话听着熟不熟?
工程人要是这种话还没听话说明你处于第一阶段,也就是初级阶段
第二阶段 经常听到这种话
第三阶段 听到自动屏蔽
第四阶段 这种话没人敢跟你这么说[捂脸][捂脸]
其实吧所谓的跟大领导关系好,依我看说出嘴的多数都是自作多情。
说说我定义的关系好:
1 每次去领导办公室,聊天至少两个小时,甚至更多。
2 为了避嫌,领导见面场合可以非常简单,甚至简陋!
3 领导家里有事儿愿意让你上门服务
4 你业务以外的机会找你了解甚至商量
以上四点有一 则关系到位
有第四点足以证明你为人处世已经过关了!
没有以上的四点中的一点,你们的礼物,也是白送,自己感动自己一下下吧。
#工程#
#为什么全国红绿灯不能统一规范# 交通是以规划建设为前导,再以规则宣传监督执行为辅,而交通发展至当下,人们认定了强制措施可替代科学的发展过程并省略了继续深研究学术积累,在信赖红绿灯的管控环节中,认定了文明的功效是监督伴教育兼处罚的灵活体验,人人监督强势有理,大众互咬无知为荣的局面出现。
一个红绿灯发明,是在一个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出现是仅针对交通冲突,而必牺牲交通效率为先决条件。人们为了维持这种状态的长久和合法使之不合理而认定为必合理,这明显就有认知欠缺。就有强迫与屈从之历史遗留。
我为什么要在回答问题之前说出几个个人观点,因为我对交通有研究,因为我不认为红绿灯将永世不变,万古常在。
目前红绿灯是出台了统一的规则程序及亮灯信号的标准化。而其缺陷还有,并且一直还是以穿新鞋走老路的状态呈现。
我在交通领域可以自豪的讲,研究立交桥小型化我是当下社会环境中第一人,后来由于观点超前的缘故,与发展步伐不协调,反之又开始研究红绿灯。由此之变,也发现了红绿灯提升交通通行效率还是有法可循。初步达到放行效率为66~70%还是可行的。
展望,当我们的交通环境,初步摆脱以往的初级状态后,最直接的收效就是交通只有服务者,交通不需执法者。
一个现象佐证:七十年代满大街都有大字报,禁止随地大小便!可后来物质条件有了改善,关键的厕所建设也都有了相应的满足,和随着群众的文明意识也同时得到了进步,第一,他们知道如何找到厕所。第二,文明带来了羞耻心的提升。
结语:好的交通秩序肯定与群众的文明有关,但文明决不能替代设施补充。
现在这个时候放开其实稍微推理一下就可知随后医患之间面对的压力和由此可能爆发的问题。既然这样了,我只能呼吁之前给出的建议:对于感冒发烧患者快速应用普及推广互联网初级诊疗指导手段解决大部分轻症,需要进一步化检验转社区医院或方仓医院,有需要的再转三甲综合医院。禁止发热患者直接跑去三甲医院就诊,重急症状急诊除外。这个下策是目前的上策,严格高效执行这三步分转将大大降低医疗机构院感风险、就医混乱及医患矛盾。还有对于医护人员感染阳性,能做好防护避免传染他人坚持工作的应给予奖励而不是因坚持不住请假回家就扣工资!武汉初期医护群体冒死逆行没有怨言,这不是钱的问题,不要寒了人家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