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级会计假的公章(中级会计没有单位盖章)

《假消息真容易传播》王某明长期以“国家基因库细胞中心江苏运营中心主任”名义发表诋毁华大基因的文章。实际上,“国家基因库细胞中心江苏运营中心主任”这一机构属于违规捏造,其红头文件的公章也均为伪造。该公章

《假消息真容易传播》王某明长期以“国家基因库细胞中心江苏运营中心主任”名义发表诋毁华大基因的文章。实际上,“国家基因库细胞中心江苏运营中心主任”这一机构属于违规捏造,其红头文件的公章也均为伪造。该公章已于2018年7月被南京公安局玄武分局依法销毁。2020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章注销作出判决。

【案例230---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为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关于钟某某向黄某1、林某1各借款1000万元一节。

原判认定钟某某在向黄某1、林某1借款时虚构中骏某峰公司向其大量借款,并承诺以其拥有的中骏某峰公司巨额债权作为担保的事实,虽有黄某1、林某1以及卢某平的证言证明,但认定“借款时虚构事由并作虚假承诺”的事实和证据同样存在疑点,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分析评判如下:

1.钟某某供称,其通过卢某平向陈某2、黄某1、林某1三人借款各1000万元,借款时未与该三人见面,还款期限届满经卢某平催讨才知道其中2000万元的实际债权人是黄某1、林某1。卢某平证言证明,其虽然介绍黄某1、林某1二人借款给钟某某,但他们二人是直接与钟某某签订合同,其仅代理陈某2与钟某某签订合同。

经查,从提取在案的三份《借款合同》、《收据》及汇款明细等书证看,钟某某在2010年12月15日同一天跟陈某2、黄某1、林某1分别签订借款1000万元的合同,借款合同上手写部分的字迹高度相似,且均附有厦门鑫某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拥有的地块抵押提供担保。

从汇款时间看,陈某2于2010年12月15日至16日分四笔转款1000万元,黄某1于12月16日转款1000万元,林某1于12月17日转款1000万元。从书证情况分析,涉案3000万元借款合同及款项汇集存在密切关联,与钟某某辩解实际是同一笔贷款拆成三份合同能够印证。

2.黄某1、林某1证言均证明,钟某某在借款时提出其跟中骏某峰公司业务合作,中骏某峰有资金需求向其借款,以此骗取他们的信任。但黄某1、林某1在本案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亦不能仅凭“二比一”的证据优势否定钟某某的辩解。而陈某2在邵武居住,不存在不能到厦门与钟某某直接签订合同的困难,1000万元巨额借款本应由其亲自与钟明真签订合同,但客观上该合同却由卢某平代为签订,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卢某平类似借贷中间人的角色,不能排除钟某某辩解该三笔借款是通过卢某平一并借得的可能性。

3.钟某某向黄某1、林某1借款2000万元跟向陈某1借款3000万元在同一个月,如前所述,钟某某在签订合同之时经营情况正常,还在大量购置房产,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后资金链会发生断裂,所借款项实际上也用于购买房产,并未挥霍或者转移隐匿。

案发后,钟某某还筹款近亿元解决其他人的债务问题,积极到法院应诉,难以认定其在借款之后有非法占有或放任损失发生的主观故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某在2010年12月份跟陈某1、黄某1、林某1签订借款合同时经营情况正常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链将发生断裂。借款之后,钟某某在资金链出现问题遭受其他债权人挤兑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材料系隐瞒资金链出现问题之后的经营状况或拖延还款,该虚构事实的行为与陈某1等三人出借款项并无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诈骗犯罪的手段,本案认定钟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判对钟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钟某某及其辩护人诉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上诉人钟某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而伪造中骏某峰公司的印章,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初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钟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是邓小平政委开的介绍信,我的工作,请你们看着安排吧!”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一天,一个男人走进了陕西省政府的办公楼,理直气壮地说道。

见男人拿着邓政委的介绍信和一大摞履历材料、立功证明,陕西省政府自然不敢怠慢,办完接收手续,就给他在省政府安排了一份工作。

然而,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这个叫做李万铭的男子,竟然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子。

 

李万铭,1927年生于陕西安康县。他的父亲在当地经营着一座酒坊,靠着卖酒掺水、以次充好,攒下了一份不小的家业。

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李万铭很快就学到了一个歪理:坑蒙拐骗不要紧,上当的才是笨蛋!

 

于是,从上学时期开始,李万铭就经常在学校里小偷小摸,同学的钢笔、老师的手表、夹着钞票的信件......只要他看上的,就得千方百计的弄到手。

看到儿子如此孜孜不倦的坑蒙拐骗,李万铭的父亲不以为忤,还非常亲切地鼓励他:“俺儿就是有能耐!”

 

在父亲的亲切“教导”下,李万铭胆子越来越大。毕业之后,他花钱贿赂了当地的官员,混进国民政府里当了个工作人员。

令李万铭没想到的是,国民政府的基层工作人员并没有什么油水,每天反倒要被上级呼来喝去,干各种杂务,简直比三孙子还要惨。

这让李万铭非常不爽,正当他打算辞职不干时,他突然发现了一条来钱的路子——当时抗战刚刚结束,国军的许多军官和士兵都被遣散回家,只要拿着退伍证明,就能领到一小笔遣散费。

“这钱反正都是政府出,不拿白不拿!”李万铭这么琢磨着,便飞快地伪造了一份退伍证明,还自己刻了一个假印章盖了上去。

 

没想到,当他拿着证明去领钱时,负责发放津贴的军官在登记册上没找到他的名字,当场就把他扣了下来,送进了军事监狱。

在监狱里,李万铭痛定思痛,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造假不能异想天开,必须得有凭有据才行!

 

出狱后,李万铭被发配到了东北战场,准备同解放军作战。

然而,看着国军节节败退,李万铭感到这份工作前途无“亮”,直接就开了小差,一口气跑到了南京。

在南京,他充分吸收了之前的教训,伪造了一份完整的履历和介绍信,混进了陆军医院当差。

李万铭刚想在陆军医院安顿下来,没想到国军兵败如山倒,没过几个月,连南京都丢了。

这让李万铭恍然大悟:看来以后就是共产党坐江山了,不改换门庭,还等什么呢?

 

于是,李万铭故技重施,靠着一份假履历,混进了第二野战军的军政大学里当了学员。

二野军政大学的学生,毕业之后基本都要分配到刚解放不久的西南地区工作。李万铭自然不愿去那里受苦,便干脆伪造了邓小平的签名和一大摞证明材料,跑回了西安去谋职业,这才有了故事开头的一幕。

 

靠着造假混进了省政府,尝到甜头的李万铭一发不可收拾——只要工作不满意,他就提笔给自己开介绍信,最后竟然混进了中央林业部,当上了行政处处长。

行政处负责统筹整个林业部的日常运行,工作量不是一般的大。李万铭才干了没多久,就叫苦不迭,便假称自己受过伤,跑到兰州疗养去了。

在疗养的过程中,李万铭突发奇想,又伪造了一份周士第将军的亲笔信,把自己安排到了第12军当参谋长兼35师师长。

 

就在李万铭优哉游哉地等待林业部的凋零时,时任陕西省委书记的张德生路过兰州,听说有这么一位大干部在兰州疗养,便把李万铭请到了住处做客。

一聊之下,张德生就发现了破绽——李万铭的话漏洞百出,连曾经“工作”过的老部队的首长姓名都不清楚。

张德生立即命令公安干警对李万铭进行调查,这才彻底揭穿了这个“新中国第一骗子”的画皮。

 

1956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万铭进行了公审,以政治诈骗罪,判处了李万铭有期徒刑15年。

出狱之后,李万铭变得十分低调老实,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在1991年去世。

 

纵观李万铭的一生,衔笔虽然惊讶于他的大胆和狡诈,但也不得不承认,他的确也有过人的长处,至少那份制造假证明的精细,和说谎话毫不脸红的心理素质,就不是一般人模仿得了的。

如果李万铭的父亲,能够在他幼年时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这个人会变成什么模样呢?

这个假设,就留给朋友们去讨论吧,我们评论区见~

2008年,重庆一个叫刘定全的农民参观重庆三峡博物馆时,突然指着眼前的一枚金印笑了,他转过头对周围的人说:“这金印上的牙印还是我老婆的呢?当初真不该让她咬!这下弄得,都是她的牙印!”

顺着刘定全指着的方向,呈现在众人眼前的是国家一级文物,重庆博物馆博物馆的镇馆之宝:偏将军金印。

在金印的底座下,确是有一个很深的牙印,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回到1982年,当时只有20岁出头的刘定全,还是四川观音桥公社的一名社员,一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到嘉陵江北岸河滩上挖石头,就在他猫着腰一块一块往背篓里装石块时,突然发现,在阳光的照耀下,其中一块石头的下方,竟若隐若现地闪着金光。

他感觉心里突然有种莫名的激动,赶紧搬开石头,是一个黄色的小乌龟,他有些惊讶,偷摸摸地看了一眼四周,趁没人注意,将乌龟从水中捞出,揣在兜里带回了家。

一到家,刘定全就从口袋里掏出乌龟琢磨了起来,只见这只乌龟通体金黄,乌龟下方有个实心的长方体底座,刻着一些他看不懂的符号。

他把乌龟在手里掂了掂,别看乌龟不大,但还是有一定的分量感,虽然刘定全没怎么读过书,但直觉告诉他,他可能捡到一个宝贝了,黄金的。

就在刘定全认真打量这只捡来的乌龟时,有个人不乐意了,这个人就是刘定全的妻子。她当时正在做饭。

她看到丈夫从回来后,就抱着那只捡来的乌龟看来看去,也不知道给她搭把手,有些生气的她一把抢过那只乌龟准备摔倒地上,刘定全吓得急忙大喊:“别,那是个黄金做得宝贝!”

听到这话,他妻子一下子就笑了,以为他在说胡话。刘定全小心地从妻子手上拿过乌龟,说:“这可是黄金做得,莫要弄坏了!”

妻子才不管他说得胡话,二话不说,对着乌龟就咬了一口,一边咬还一边说,就是个破铜疙瘩,你还真当它是个宝。可是,接下来出现的一幕,却让妻子惊掉了下巴。

乌龟的底座上,赫然出现了一个大大的牙龈。

要知道,铜的硬度是很高的,是不可能被咬出牙印的,但黄金就不一样了,黄金可比铜软多了,难道这乌龟真的是黄金做得?

刘定全夫妻两人一时间也搞不明白,他们决定先把东西藏在家里,等过了这段时间再个人验证一下,但这个世界上没有不通风的墙,很快,刘定全可能捡到宝贝的消息就传遍了当地。

虽然,他一再地否认,但是,还是有人找上了门。

一天,几个自称是当地博物馆的文物专家,找到刘定全,想要见一见他捡到的宝物,核实一下传闻的真实性。刘定全一开始还是想否认,但是看到来人一脸严肃的样子,还是把乌龟从房间里取出,给他们看了看。

这几个人一看到乌龟底部的文字,就明白了那个传闻是真的,原来,刘定全捡到的乌龟是一枚非常罕见的,来自两汉时期的黄金印章。

@条哥的历史手札

这枚金印重108.95克,含金纯度高达96%,底部刻有五个阴文篆书“偏将军印章”。

所谓偏将军,说简单一点就是专门辅佐将军,完成必要的军事任务的人,属于中级武将级别的将领。这一官职的设置,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但是在两汉时期才大量出现。我们所熟知的关羽、马超、赵云、徐晃、于禁、张郃等三国时期的著名人物,都曾做过偏将军。

也就是说这枚偏将军金印,其实就是一种身份的象征,用来证明使用者身份。在我国古代的汉晋时期,金印的制作曾非常流行,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金印逐渐被性价比更高石头印所取代,所以流传下来的金印其实并不多。

到现在为止,像这样的金印全国一共发现26枚,而属于两汉时期的金印也只有15枚,所以,这枚印章其实是非常珍贵的。

专家告诉刘定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捡到的文物都是属于国家的,个人是不允许私藏的。听到这里,刘定全连忙表示自己本来就要准备上交当地博物馆的。

后来,当地政府为了表示对刘定全的感谢,以及他主动上交金印的行为的鼓励,奖励了他350元的现金和一张奖状。而这枚金印,最后估价达到了2亿元。

感谢刘定全这一主动献宝的无私行为,今天的我们才能有机会见到这枚来自2000多年的国之瑰宝。

我是@条哥的历史手札 与你分享文物背后的故事

法院:有关单位向法院出具证明文书,没有负责人签名,有效吗?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的规定,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故法院认为以上证明文书未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漳民终字第389号

民商事审判规范指南

“你买茶叶不是用来喝的,凭什么让我退一赔十?”湖南岳阳,一男子在某茶庄购买12500元茶叶,因未标明生产日期等信息,男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茶庄索要十倍赔偿合计137500元。

(案例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某于2021年6月5日于某茶庄处购买了“红色老枞水仙”4盒,1000元/盒;“灰色老枞水仙”2盒,1000元/盒;“红色大红袍”2盒,1000元/盒;“慧苑坑肉桂”4盒,1000元/盒;“凯安白茶”1罐,500元/罐。其共计支付上述商品货款12500元。茶庄向郭某出具收条,并加盖了公章。

郭某收到货后发现,该茶庄向其出售茶叶均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于是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茶庄退还购货款12,500元,并向支付其十倍赔偿款125,000元,合计137,500元。

郭某认为:在其购买的茶叶中,三款茶叶均未见任何标签信息,无法确认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其余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会导致无法核实案涉商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食品有无获得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日期均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因此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据此,茶庄应当向其予以给付。

对此说法,茶庄并不认同:

1、通过郭某一次性购买茶叶的数量、购买后5个月尚未食用以及其曾在三年之内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的情况来看,郭某并非是普通消费者,其属于牟利意图明显的职业打假人,由于其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

2、茶庄所售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作为一个普通的茶叶经营者,其已经尽到了与经营能力相应的注意审查义务。

3、茶庄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具有合法审查批准的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许可,案涉茶叶质量符合信用安全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经过认定,茶庄所售产品中,茶叶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均为事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据此,茶庄一方构成违约,对郭某主张退还货款12000元,予以支持。但对于凯安白茶,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相关问题,故对于该货款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涉案产品是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茶叶因存在的外在说明瑕疵,又是否会影响食品安全呢?

所谓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与此相反,虽然在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但是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等情形的,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这就意味着郭某要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茶叶存在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

但显然,郭某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茶庄的进货渠道为有生产加工资质的销售方,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明知”的情形。综上,对郭某要求食品安全法支付十倍赔偿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茶庄就无任何责任了,茶庄对其所售商品应承担提供完整及合法的标签、说明书的义务。由于涉案茶叶欠缺,消费者可以以此为由请求退款。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退还除凯安白茶以外的茶叶,茶庄退款12000元。郭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简而言之,茶庄茶叶因标签欠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必要事项,系标签瑕疵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货退款,但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

郭某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索赔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应由其就标签瑕疵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或该标签瑕疵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行举证证明。

郭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

那么对此,你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

@贤哥说法 关注我,以案说法,多学法律少踩坑。

华大基因研究所2018年与南京昌建誉嘉公司解约,而江苏运营中心也并未筹建(华大基因相关人员表示),但王德明仍然以江苏运营中心负责人身份在网上发表言论,此事引起华大基因相关不满,在警方协助下江苏运营中心相关印章被注销,王德明也被传唤进行相关处理!但奇怪的是他的任命书是2020.5.30~2.22.5.29,但在2020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章注销做出判决!

成立于2015年的南京昌建誉嘉公司于2016年和华大基因研究所进行合作,由华大基因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南京昌建誉嘉公司来做细胞保存技术,在2018年仅完成17例与全年300例目标大相径庭,所以华大基因研究所以违约为由进行解约!

南京昌建誉嘉公司有22条开庭公告、8条法律诉讼,最近的是今年5月13日的一项148073执行标的,在华大基因声明中有这样一条,王德明所在公司曾被判向华大基因支付服务费143090元及拖欠违约金,考虑种种华大基因决议不予追讨!

中院:表见代理是因为相对方基于对”签订的合同“的信赖并实际履行施工的事实而认定么???加盖了项目部章的结算也有效么?

法院认为:

虽中盛公司主张徐国平并非其授权人,无权代表其签订合同,但从上述黄健斌基于对《静压桩基础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信赖并实际进行了涉案工程施工的事实,足以认定黄健斌有理由相信徐国平有权代理中盛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徐国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已结算的问题。同前所述,由于徐国平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故其所签署的加盖了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笔岗社区厂房给物流仓库项目部印章的《情况说明》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中盛公司承担。该情况说明明确载明欠款金额的内容,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说明系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该欠款内容可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中盛公司上诉称双方并未结算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9250号 2022年07月06日

工程疑难法律问题

【广西一出纳贪污、挪用公款1.69亿元一审被判无期】4月2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公室)、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杨旭雁贪污、挪用公款、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进行一审宣判,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零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旭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合计143306218.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2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杨旭雁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旭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杨旭雁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旭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情况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4600元买到2瓶假茅台,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让法律为你撑腰,

退还货款+10倍赔偿金,

就是这么硬气!

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价款4600元,该超市出具一张加盖烟酒超市公章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两瓶茅台酒的型号分别为7161781660、7047929010,总价为4600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打假员)对案涉两瓶茅台酒的真假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高某遂起诉请求某烟酒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酒超市销售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烟酒超市作为销售高档烟酒的专业经营者,对于假酒应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出售,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遂判决某烟酒超市退还高某货款4600元,支付赔偿金46000元。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

这两种赔偿方式。同样是买到“假货”,赔偿方式为何不一样呢?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说法

简单来说,十倍赔偿通常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三倍赔偿则适用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588069/
1
上一篇电信预存话费送手机会计处理(电信 存话费送手机)
下一篇 初级会计xu(初级会计需要考什么)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