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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习题(中级财务会计2题库)

没进棺材先进监狱:村民因砍伐珍贵黄杉做棺材板,被法院判了三年! 3月6号,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判决,该判决显示:2014年,李某正在为寻找棺材板木而一筹莫展之际,听闻曲靖市沾益区某村因山体滑坡导致两颗

没进棺材先进监狱:村民因砍伐珍贵黄杉做棺材板,被法院判了三年!

3月6号,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判决,该判决显示:2014年,李某正在为寻找棺材板木而一筹莫展之际,听闻曲靖市沾益区某村因山体滑坡导致两颗珍贵黄杉被冲倒,于是火速寻访该村。经与村长协商,李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得”该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便将这两株黄杉砍伐后拖回家中,如获至宝。

喜出望外的李某哪知此举会导致祸从天降,触犯刑法,让自己惹上了牢狱之灾。黄杉是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为我国特有的树种,分布与我国的云南、四川、贵州、陕西、湖南湖北等地,是数目育种中难得的种质资源,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采伐黄杉的行为经法院审理已构成该罪,遂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判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没收了李某手上正准备做棺材的黄杉板木。

俗话说的好“不知者不为罪”但我国刑法的理念是:“不知法者不免责”,刑法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就对你网开一面。所以,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懂点基础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欢迎大家关注@洞见法律

,和我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有一行政案例:2014年8月,黄清堰村村委会违法收回、我家“屋东”0.21亩承包地,将其分配给他人作为宅基地。向余姚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投诉,要求依法责令黄清堰村纠正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违法行为。余姚农业农村局未在60日内,依法办理我的投诉举报,构成违法。后向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余姚农业农村局未在60日内办结我的投诉事项违法,并责令余姚农业农村局依法办理我的投诉问题。而宁波市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我们对本次投诉问题,与前次向低塘街道办的投诉为同一事项,属于重复投诉,并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我们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就是村民委员会违法收同承包地。我们向低塘街道办投诉的是2014年6月20日组织会议程予违法、伪造。不是重复投诉。没有程序的公正,谈何实体的公正。本案中,上诉人前投诉程序违法行为,后投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完全系两个投诉行为,两个投诉目的,两个投诉结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公开审理作出判决,被驳回!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2021年5月12日)

案例五

侯某某诉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四川某煤业有限公司某山北矿(下简称某山北矿)职工侯某某在矿井下操作钻机作业时,因突然感觉听不到声音,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2014年12月3日,侯某某向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侯某某无法按市人社局要求提供其耳聋系操作钻机所致的因果关系证明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经某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简称市疾控中心)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医学意见书》,结论为侯某某的耳聋“不考虑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2015年9月14日,市人社局以侯某某提交的《医学意见书》等材料不能证明其耳聋系2014年7月9日在某山北矿井下操作钻机所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侯某某不服,向四川某鉴定所申请鉴定。2015年10月8日,某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侯某某的双耳聋不能完全排除与其井下作业有关”。侯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决定时仅考虑无职业性爆震聋诊断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结论不周延,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某山北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侯某某未能提供证明其耳聋属于职业性耳聋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侯某某的再审申请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侯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2018年11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某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全面审查法院案卷,向某市应急管理局、用人单位某山北矿、某山北矿掘进九队、侯某某工友、社区、侯某某本人及其前妻调查核实,分别与省人社厅、省高级法院、市人社局、市疾控中心就本案相关专业认定及法律认识问题沟通交流,厘清了本案争议的症结:一是侯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缺失。二是侯某某体检报告和健康档案缺失。因用人单位从未安排其职工进行听力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故无法提供侯某某的听力体检报告和健康档案。经向某医院职业病科咨询,医生认为该案不具备重新进行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条件。三是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落实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不构成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人社部门表示,以职业病角度认定工伤,若劳动者未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鉴定,均不会作出工伤认定。

考虑到抗诉后即使法院再审改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对侯某某进行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仍不可能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本案将陷入“程序空转”之中,为解决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生活窘迫的境地,检察机关决定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对侯某某实施帮扶。2020年10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侯某某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化解座谈会,向用人单位阐释因其在职工健康检查和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侯某某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及工伤认定带来的困难;向社保部门反映侯某某生活的困境。最终,根据《四川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省检察院给予侯某某9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某建工有限公司、某山北矿分别为侯某某提供困难救助金3万元;县社保部门上门为侯某某办理社保手续。侯某某当场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当事人诉求具有正当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应当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促使问题解决。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在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可以协调相关单位合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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