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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拆借 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

于依职权监督中 深刻理解依法能动履职 纵观本批指导性案例,有两起与借款合同纠纷相关。长期以来,在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案由中,借款合同纠纷一直高位运行,特别是民间以及地方性小型金融机构借贷随意、不规范、缺乏

于依职权监督中

深刻理解依法能动履职

纵观本批指导性案例,有两起与借款合同纠纷相关。长期以来,在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案由中,借款合同纠纷一直高位运行,特别是民间以及地方性小型金融机构借贷随意、不规范、缺乏监管等问题突出,导致事实查明难度大。如何查清双方真实的资金往来情况,一直是办案难点。

不同于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5号)是从依法能动履职的角度,描绘了一片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天地。

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在协助上级检察院办理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王某、何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中,发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线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监督申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该怎么办?要选择视而不见,还是能动履职?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司法的被动属性,常见的说法是“不告不理”。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被告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诉讼地位平等、对等,法院居中裁判,公权力一般不会介入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当中。问题就此提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是不是即便发现了监督线索,检察机关也要恪守检察权的谦抑,按兵不动?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近年来,随着检察履职新理念和新实践的持续更新和探索,最高检党组反复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化理解、充分运用国家法律制度,依法能动履职,把监督办案持续做深做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人民根本利益。

对此,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曾对依法能动履职作出精辟的解释:依法履职、能动履职是内在辩证统一的,能动履职的基本前提是依法履职,一切检察工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履职的更高追求是能动履职,也就是跟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更高要求,努力把工作往前推进一步,往深做实一分,引领法治、促进治理。

这种理念与要求,在具体制度上也有体现。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就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范围,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等六种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无疑就是对这个更高要求的践行。在案件承办人看来,小额信贷公司借助信息咨询服务部的“马甲”,“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表面看上去是互相独立的两个公司分别收取利息和咨询费,实际上是意图躲避金融监管和欺骗司法审查,通过民事诉讼“合法”外衣获得高额利息。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于严禁高利放贷的态度都是一以贯之的。

从个案角度来说,这仅是借款人的私权受到损害,然而,从某小贷公司长期经营的角度来看,这种危害实则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群体。如果仅靠借款人自行举证,很难证实咨询费是变相收取的利息,如果这样的行为被认定“合法”,将会破坏金融监管政策的落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在充分调查、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出抗诉,及时亮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深刻阐释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检察实践——

在办理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

检察机关要注重借助大数据筛查类案情况,积极调查核实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资金流向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等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情形的,可以依法通过抗诉、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动介入,会不会影响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力量平衡?对此,冯小光表示,检察机关是居中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从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法定性与必要性标准来看,民事检察办案务必要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监督的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个案公正,而应立足于整体法律价值的实现。

“这种法定性与必要性兼顾的考量,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更广的视野、更大的格局、更高的站位,而这也必然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司法办案和检察建议等途径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案恰是精准体现。”冯小光说。

踩雷地产坏账多,关联交易拆借错。 穿针引线产业扩,利欲熏心易过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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