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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证年检(会计初级证年检多久一次)

2022年,车辆年检不用愁 1、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优化年检周期(新规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

2022年,车辆年检不用愁

1、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优化年检周期(新规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

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超过15年,每年检验2次。

2、年检标签电子化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具有同等效力。

3、验车收费涨价了

260-330,挺贵的

4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

包括行驶证原件、交强险副本或电子保单、车辆,如果是单位的车,还要准备代理人的资料。

5查看有无违章记录,及时处理啊

“有违章,就不能年检。违法!”河南平顶山,郑某在给其名下轿车办理年检时,被交警队告知有67条违章未处理,不能发放年检合格证。郑某不服,认为交警队系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便一纸诉状,将交警队诉至法院。要求交警队向其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来源:裁判文书网)

郑某的轿车又到了年检的时候,其通过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所有的安全技术指标均合格。然后郑某便根据流程,向交警队申请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没想到申请被拒绝,原因是因为自己有违章未处理。

郑某承认自己的车辆存在违章,但其认为有违章和年检是否合格没有关系,可交警始终坚持让郑某先处理违章,再进行年检。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可能被交警告知后,就会赶紧把违章处理了,然后办理年检。但郑某却没这么做,他认为交警的做法违法,系滥用职权,交警的做法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使用。

于是气不过的郑某便开始了维权之旅,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漫长的程序。

郑某认为交警队违法,其已达到发放年检合格标志的条件,理由有二:

第一,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有事实依据。在办理年检过程中,郑某已经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而且经过检测,机动车各项安全技术指标均合格,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交警队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队辩称:

第一,其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是《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第49条明确规定,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本案中,涉案车辆存在尚未处理的违章,不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将违章处理与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捆绑一起,有利于督促交通违法人及时主动处理违章,节省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且未加重相对人的负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郑某的观点,判决郑某胜诉。但在之后的二审、再审中,郑某都败诉。不服气的郑某申请检察院监督,然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最后郑某成功扭转败局。

根据郑某及交警队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系车辆年检合格的前提条件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对此,从以下几点论述:

1、发放车辆年检合格标志的条件应以为准,而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根据法律位阶理论,在法律适用中,若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存在抵触时,必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上位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系部门规章的上位法,当二者对于发放车辆年检合格标志的条件存在抵触时,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2、车辆是否违章与车辆本身是否合格系不同维度的概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发放车辆年检标志的对象是车辆本身,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处罚对象是车辆驾驶人,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

二者对象不一致,性质不一样,“捆绑式”处理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本案中,郑某的车辆在申请年检前未处理的违章属于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而非车辆本身存在的安全缺陷,因此,不能该违章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阻碍因素。

综上,交警队因郑某的车辆存在违法而拒绝向其发放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最终,郑某赢得了这场诉讼。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诉讼,其结果也极具警示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公民亦应当严格律己。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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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头条# #平顶山#

【中卫交警拧紧危化品运输“安全阀”】10月15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工业园区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拧紧危化品运输“安全阀”,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全力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

民警按照“三见面”标准,确保“见车见人见档”,详细翻阅了危化品运输车工作记录,核查了危化品运输车辆基础信息、年检记录,认真查看了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企业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并借助“GPS”行车动态监管系统跟踪了解危化运输车辆的实时行驶状况。根据危化品运输的特殊性,围绕运输装载规范、文明行车常识、交通事故预防、恶劣天气条件下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阐述和宣讲;重申“点对点”闭环管理标准,要求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源头管理,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提醒驾驶员落实车辆日常维护、安全检查,规范驾驶行为,严禁酒后驾车、“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杜绝因违法驾驶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报讯 (记者 陈世伟)

#普法行动##海口头条#【行政处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在2004年11月凭借一份虚假的验资报告通过了工商局的登记,2005年年检时工商局仍未发现。2006年4月,工商局以验资报告虚假为由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半年后,该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的做法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B.某市律师童某为了增加收入,违法向客户收“咨询费”。经举报,该市司法局在调查确有此事后,依据相关法律对童某进行警告,该司法局的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C.李某在某火车站接亲戚时,违反相关规定乱扔垃圾,被当场罚款10元。3日后,李某接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机关的处罚程序合法

D.某省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制定规章规定,决定对在城市商业区乱摆摊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处以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等三种行政处罚

[点亮平安灯]【特别提醒:请各位网友,在评论区下方留言,给出正确的答案……】[点亮平安灯]

[赞]【每天熟悉一个场景小故事,零基础,司法考试定能过关】[赞]

[给力]解析:选项A中工商局的做法违法。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错误,也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先撤销,再做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不经法定程序用一个行政处罚“撤销”以前的行政处罚。司法局对律师进行处罚是单方的行政行为,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益关系,可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收益和负担行政行为。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收益的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其义务或者剥夺其权利的是负担的行政行为。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同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见,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该省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两项行政处罚措施,不能设定没收财产这类处罚措施。[给力]

每平方米收4.22元物业费,服务如何?圆融公馆业主投诉龙湖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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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通,居民小区每平方米收取4.22元物业费,这个价格不说是‘天花板’吧,也算是高的了。但是,龙湖物业重收费、轻服务的做法令小区居民无法忍受。”多位业主赶到南通日报社向新闻热线记者反映相关诉求。8月12日上午,记者实地调查了解到矛盾所在。

由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圆融公馆位于我市崇川区工农路57号,拥有4幢居民楼、277户居民;最初,由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管理,物业费为1.87元/平方米。两年前龙湖物业竞聘接手,服务期从2020年9月1日起,物业费定为4.22元/平方米。

陈先生、许小姐等多人向南通报业新闻热线反映,龙湖物业入驻圆融公馆后,管理失职之处多多。譬如,小区一些公共设施老化失修、绿植枯死无人过问;电梯时常发生故障,消防隐患更多:消防喷淋泵底盘漏水无法正常工作,地下室主干道西侧消火栓给水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消控室外控24V电源盘烧坏未及时修复,消防水带普遍老化、部分防火卷帘门控制箱电源处于关闭状态、一些灭火器过期。

“喏,你看,户外游泳池建成后一次也没使用过,里面多处开裂损坏。大夏天种植大片草皮,不死才怪!”12日上午,方先生等几位市民领着记者实地察看,边指点边介绍。

那么,龙湖物业对业主投诉,又持何种看法?随后,记者走进位于5幢楼底楼的龙湖物业办公室。

“我不能代表公司表态。”正在值班的龙湖物业“智创生活服务管家”张梦橙在查看记者证件、了解记者来意后,摆动双手解释,“我要向公司经理、片区负责人请示,请稍候。”然而,张梦橙先后拨打多个电话后,却表示公司领导目前都比较忙,表示歉意。久候多时的记者在无法得到龙湖物业管理层任何解释的状况下,只得离开。

当日下午3时许,龙湖物业崇川片区负责人丁潇致电南通报业新闻热线,向记者详解进入圆融公馆后的各项工作状态,并介绍业主所担忧的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和电梯运行安全隐患是不存在的,年检均为合格,业主大可放心。同时,丁潇也坦承区内一些基础公共设施出现老化和损坏,目前已向业主委员会通报相关规划方案,动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在了解社区曾多次协调处理圆融公馆物业和业主矛盾后,记者采访了南川园社区党委书记倪燕。她告诉记者,客观地说,圆融公馆如今出现这一状况,物业和业主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物业来说,管理确实有所缺失,这是事实;对业主来说,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一再“功能失灵”、疏于监管,背后是小区业主人心涣散、不够团结。“三年不到社区出面参与召集组织三次业主大会,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目前,我们仍在进一步协调各方矛盾,促进社区鹭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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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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