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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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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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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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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贵州省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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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形势下职称申报评审(含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中级考试)有关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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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翻译系列民语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黔民宗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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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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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1.1亿 #贵州茅台原董事长袁仁国被判无期徒刑#】财联社9月23日电,今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袁仁国受贿案,对被告人袁仁国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袁仁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是家庭用品,不是犯罪工具”。贵州黔西南州,胡某进因在其车内强奸一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起亚轿车一辆。
(案例来源:贵州黔西南州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
本案被害人王某,和胡某进以及其妻都是朋友关系,案发当晚6时许,胡某进打电话约王某出来,10多分钟后,胡某进接上王某,开车到了当地一外旅游景点。
进入景点地下停车场,胡某进就开始对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王某动手动脚,并强行把副驾驶座位放倒,用身体压住王某,企图对王某实施性侵。
王某一直挣扎反抗,胡某进说:几分钟就好,我就送你回家。王某不同意继续反抗,胡某进只能放弃,并说:没见过你这样的人,我送你回家。
之后,胡某进把车开出地下停车场,王某把自己衣裤重新穿好后,执意要去胡某进家中,找其妻子告状,胡某进央求王某不要把事情闹大,王某没有同意。
王某和胡某进妻子联系上以后,让王某开车找到正在某KTV的胡某进妻子,并将事情原委告诉了其妻,自此,夫妻俩闹翻,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胡某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时,没收随案移送的白色起亚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
宣判后,胡某进不服,他认为,案发时他有犯罪中止情节,而且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系自首,对他的量刑过重。
被没收的起亚K3汽车是家庭用车,还没有过户到他的名下,案发当天,不是以该车实施犯罪为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不应该被没收。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进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开本案被害人,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但对他10个有期徒刑的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过法院调查,胡某进之前的车辆被朋友借走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坏,其朋友个人购买了同款新车进行赔偿,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实际权利人为胡某进。
虽然胡某进是在车内对王某实施了强奸犯罪,但根据案发事实,这辆车不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先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将不属于作案工具的车辆予以没收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决定撤销没收车辆的原判决,将随案移送的白色起亚K3轿车发还给胡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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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一女子出轨后同意外出,情人支付5万元赔偿丈夫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想到,女方结婚那天,丈夫喝了酒就去闹事。新郎没能阻止和他的冲突。在此过程中,丈夫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新郎捅成轻伤。事后,该男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徐与妻子结婚后,有了两个孩子。但婚后,徐的生意失败了,就像变了一个人,整天喝酒,无所事事。酒后经常打老婆孩子。为此,妻子倪某多次报警求助。
无奈之下,倪某只好外出打工给孩子挣生活费。外出打工期间,倪某认识了同村离异男子沈某。后来两人发展成不正当关系,同居了。
许得知此事后,要求倪某立即回家,交代与沈的关系,否则做出让倪某后悔一辈子的事情。然后倪某担心许伤害他人,连夜开车带着沈回了老家。
三人见面后,倪某承认了与沈的关系,但同意离家出走,并愿意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无需徐某承担抚养费。徐某拒绝后,沈某提出其一方愿意出资5万元代替倪某赔偿徐某。
最终,三人达成一致。徐某收到钱后,也签字与倪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后,倪某与徐及其一个儿子共同生活,育有两个子女。
倪以为他从此可以幸福地生活下去了。不料,倪某结婚当晚,许酒后持刀赴婚宴,故意挑事。
沈等亲友拦住许,双方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刺向沈。亲朋好友见状,立即一拥而上,将徐制服,并报警。
经鉴定,沈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但徐到案后认为,在被人包围的情况下,拔刀造成的后果只是轻伤,应视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想要保护的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当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实现不法侵害时,保护利益的意图不受侵害。
比如A被歹徒抢劫时,奋起反抗,打伤歹徒或误杀歹徒,都可能因正当防卫免除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
(1)原因条件。
1)必须有违法侵权行为。2)不法侵害不仅限于犯罪行为。侵权的范围应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仅限于暴力的、破坏性的、紧急的不法侵害。4)不法侵害通常应由人实施。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而不能在事前和事后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客体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行为人本人实施,不能达到第三人。不法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没有上述目的,正当防卫就不能成立。
(5)限制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防卫过当的标志。
(6)没有不当的辩护权。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烧自己的摩托车,何罪之有?”贵州遵义,一男子因违停,交警对其摩托车进行暂扣,随后,男子趁交警不备,用打火机点燃摩托车,而后逃离现场。检察院:纵火罪!
(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涉事路段查处车辆违法行为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客车站售票厅门口处违法停靠。
在张某某停靠的该路段,明确标明了禁止停车的标志。张某某这是知法犯法,于是,执法人员上前,对这辆摩托车的停放位置拍了照,并出具了一张罚单。
但张某某拒不配合,于是,执法人员决定对该摩托车进行暂时扣押。
不料,张某趁准备将该违停摩托车骑回交警大队,进行暂扣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该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火势迅速蔓延,后经交警大队、客车站工作人员合力使用灭火器的情况下,才将火扑灭。
最终,检方以放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因故意放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判决未考虑交警违法执法行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某认为:
第一,主观上,他并没有放火的故意,只是针对交警的严重违法执法的无奈之举;
第二,烧毁的是自己的摩托车,车里面只有很少的油量,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执法人员是否能够对违停车辆拍照、并扣押车辆,是否属于违规执法?张某某是否构成放火罪?
首先,《道路交通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该法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其中,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也就是说,交警大队是有资格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辆的。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执法人员的执法的先后顺序是:拍照、罚单、扣押,所以,程序合法、合规、合理。
其次,《民法典》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简单来说,摩托车所有权是张某某的,张某某具有烧毁、卖掉、赠与他人等各种处分权。
本案中,张某某虽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其放火焚烧的对象、地点、环境等,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放火罪而言,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
令人气愤的是,张某某在摩托车被扣押后,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对摩托车被调查违法的异议,而是在公共场所放火焚烧摩托车。
不管从客观方面来看,还是主观而言,其都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对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判处3年的有期徒刑,符合自首的条件,已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转发~(注: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王某在车内欲与李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罪行败露。车辆是强奸罪的作案工具吗?
2021年贵州省晴隆县发生一起强奸案,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辆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后王某提起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车辆不是作案工具,予以发还王某。
2021年1月王某开车路过妻子的闺蜜李某家时,打电话让李某出来见个面。李某上了王某的车,坐到副驾驶座位上。
王某将车辆停到某地下停车场后,并未下车,然后开始对李某动手动脚。王某还把副驾座椅放倒,去亲李某。王某对李某说,几分钟就好,完了送你回家。
但李某还是一直激烈反抗。王某无奈表示“我没见过你这样的人,我送你回家”。就这样,李某出了停车场后,就打电话报了警。(以上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1、一审法院判决情况
该案晴隆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认定王某的起亚牌小型轿车系犯罪所用予以没收。
本案中,王某构成强奸罪无疑。但是,王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系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按照法律规定应减轻处罚。
另外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悔罪认罪,也可以从轻处罚。
2、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王某在上诉中,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同时车辆是家庭用车,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应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量刑已经考虑了各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量刑无误,予以维持。
另外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没收车辆的判决进行了改判,二审认为,王某的车辆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应予以返还。
3、刑法上如何认定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一般是指犯罪过程中,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但是,实际在认定时,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在具体认定时,要考虑该工具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实现,是否具有密切的联系,也要考虑该工具的用途和使用价值。
如果使用工具的主要功能是用于生产、生活,如果将其没收会对犯罪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就要谨慎使用没收政策。
本案系强奸犯罪,该犯罪虽然发生在车辆上,但王某驾驶的车辆,平常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和工作,因此不能简单机械的将其理解为犯罪工具。
刑法不只是打击犯罪,也会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进行纠正,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对于王某来说,因为一时的性起,就以身试法,最终被判处刑罚,实在是不值得。
关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讨论留言!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宣判】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王富玉受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新华网
盘点院校前身之贵州理工学院
贵州理工学院,位于贵州省贵阳市。2011年,贵州省在贵州大学蔡家关校区筹建贵州理工学院。2013年,正式成立。拥有2个校区(老校区、新校区),老校区占地866.7亩,新校区占地约1757亩。下设19个二级学院,开办38个本科专业。现有教职工916人,其中正高职称100人,副高职称295人,博士学历教师245人。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38个。
国家一流专业:飞行器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省一流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安全工程、工程管理、采矿工程、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专业的话,共计38个招生专业。其中经管类2个,人文社科类1个,理工类34个,艺术类1个。人文社科类就一个体育类专业,大部分专业都是理工类,包括大数据、土木、网络、机械、水利水电、电气、道桥、自动化、机械、化工、过程、制药工程、资源勘查工程、酿酒、地质、采矿、安全、交通、材料、新能源、焊接、飞行器等专业。
宿舍的话,新校区四人间上床下桌空调独卫淋浴,老校区大部分都是六人间独卫,洗澡得去澡堂,少量的八人间基本上不住学生了。
材料科学与工程为省一流学科,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化学工艺为省重点学科。拥有2个省重点实验室,矿产普查与勘探、大数据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和技术、桥梁与隧道工程为校重点学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在2017年进入一本批次招生。交通工程为校一流专业,同时也是贵州省航空航天类专业的最强院校。贵州理工学院虽然说升本晚,不过理工类专业在贵州同类院校中水平是最强的,备受二本的理科生青睐。老校区位于云岩区,这也是贵州大学蔡家关校区,不远处在规划地铁站,到市区也不算特别远、新校区位于花溪区,在花溪大学城里,周围有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没事蹭蹭课还是很不错的,花溪去主城区就比较远了。
不过贵州理工学院到目前是没有硕士点的,虽然说是贵州目前唯一的理工类高校,但其水平还是很受限制的,贵州省政府在大力支持其发展,但硕士点恐怕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了。就专业来说,机械、化工、采矿专业都在贵州省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这所院校的发展潜力很大,毕竟贵州省政府想把它搞成下一个贵州理工大学,问题是贵州省政府又不是东部省份,即便再大力扶持,贵州理工学院的实力就摆在这了,想再往上爬实在是够呛。贵阳学院相对于贵州理工学院来说,起码是有硕士点的,不过理工类专业两个学校相差并不大,贵阳学院的人文社科类及经管类更为出色。
贵州省福泉市一奇女子张红,婚前外出打工期间竟然和堂叔发生性关系,可命好的张红随后嫁给了忠厚老实的李伟,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张红还和堂叔保持情人关系,一直到堂叔妻子发现后,叫来堂叔姐姐一顿训斥,才罢休。
张红因丈夫和兄弟分家的事情闹起矛盾,她提出了离婚,遭到丈夫拒绝后,离家外出打工,期间匪夷所思张红和另一名亲属自己远房表叔发展为情人关系,还怀过孕打过胎。丈夫一年多时间内多次联系张红希望其回家,张红坚决要求离婚不回家。
2020年1月28日(大年初四)李伟在岳父家见到张红再次希望回家,又遭拒绝,愤怒的李伟失去了理智,他掏出尖刀,朝妻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又将试图夺刀岳父捅伤,随后捅向自己的肚子,妻子当场死亡,李伟和岳父经救治脱离了危险。
法院审理期间,61名村民联名签署了一份《请愿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人物为化名(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报道)
【法律解读】:真是水性杨花私生活混乱,还和未出五服同姓长辈乱伦,害人害己,让自己儿女年幼无依靠、父母不能抬头做人。农村多发刑案引发点多是婚外情、宅基地、承包地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的座谈会,本案就是依据该会议精神审理的,我们聊聊法律规定。
1、农村民间矛盾慎用死刑。
1999年10月27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要求全国法院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2010年2月8日又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农村发生的命案受害人存在过错不适应死刑。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同时要求全国法院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是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不仅不判死刑,还从宽到无期徒刑。
3、61名村民联名签署的《请愿书》对于本案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请愿书即不是法定也不是酌定从轻情节,不是判案的依据。但是引起群愤、冲击道德底线的犯罪,会影响法官重判的。李伟的做法到底值不值得,一儿一女如何照顾,大家留言讨论吧!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宣判】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王富玉受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