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3会计从业资格真题(会计从业考试真题)

13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曹先生在2012年花费130万元在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今到期3年,银行当初所承诺的收益和本金都无法兑付,于是,曹先生直接将广发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然而法院却驳回了曹先

13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曹先生在2012年花费130万元在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今到期3年,银行当初所承诺的收益和本金都无法兑付,于是,曹先生直接将广发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然而法院却驳回了曹先生的上诉。

 

2010年,曹先生卖房得到现金300万元,由于金额庞大,曹先生便将钱存在了广发银行金山支行。

 

2012年,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员向曹先生推荐了一个理财产品,承诺该理财产品的受益率达到60%-70%,每年有90%强制分红,三年可返还本金,七年到期后返还全部利益,并且该笔投资无任何风险。曹先生一听,无任何风险,而且收益还如此高,与其把钱放在银行,还不如买个理财,钱生钱,于是,曹先生便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一共支付了130万元,重要的是,曹先生竟然签署了空白文件。

 

然而,曹先生并不知晓的是,他购买的其实并不是广发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而是中金鲁合基金,这是一款私募股权基金。广发银行只是代销,而这一点,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介绍时并没有向曹先生坦白。

 

什么是私募基金呢?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于是,曹先生摇身一变,成为了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投资人,持股比例为1.84%,出资金额为130万元。原本是2019年产品即可到期,曹先生可拿回自己的本钱,然而在2017年,中金鲁合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营业期限延长至2032年3月,该私募基金存续期一下子变长了,曹先生想在2019年兑付的想法自然落空。

 

曹先生将广发银行告上法院后,要求广发银行返还本金以及本该所得利益,均被法院驳回。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曹先生以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上购买的是私募基金,这一点,曹先生无法提供相应的书面凭证;

 

2. 广发银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存在风险评估、推荐材料保管、营销培训、产品准入、方案落实等五大方面的问题。虽然私募基金是在2013年6月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当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必须要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全面告知客户该产品所需承担的风险。

 

法院表示中金鲁合目前尚在存续期内,还未清算,曹先生作为合伙人之一,尚不能确定该笔投资是盈利还是亏损,故不能同意曹先生返回本金以及收益的请求。但曹先生作为合伙人有权要求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如清算后还有其他损失未获补偿,可再次上诉。

 

曹先生的遭遇,个人表示同情,但曹先生在整件事情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1. 个人无相关金融理财的经验,只听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便支付了130万元。

2. 签署空白文件,如果别人在空白文件中写明曹先生欠款100万元,那曹先生如无任何证据表明自己不欠对方款项的话,岂不是无缘无故地要背负100万元的债务。

3. 贪心,没有风险的投资不存在,收益高达60%-70%,那相应的风险必然也高达60%-70%,如果人人买理财产品就能获得这么多的收益,那我相信这个世界就没有穷人了。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合小月#我要上微头条##理财#

#男子侵占公款获刑出狱再卷走1900万#:时隔八年再登《今日说法》

江苏南京,一公司账户上的1900多万元被财务总监詹某盗走。令人意外的是,此人曾在2013年因侵占公款700多万被《今日说法》报道。七年有期徒刑结束后,詹某利用相同手法再次作案。(央视网新闻)出狱化身财务总监卷走1900万 嫌难拿换成外币出逃期间升值60万

出狱化身财务总监卷走1900万 嫌难拿换成外币出逃期间升值60万

央视网

“他这就是挪用公款,为啥不定罪?”县法院院长挪用公款,未被定罪,检方两度抗诉,案子打到省高院,揪贪官检察院真够拼的!

王某某曾担任青海省某县法院院长,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2011-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某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单位财务人员分4次将单位资金转入其行卡供个人消费,侵吞公款共计7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单位财务人员从其管理的单位资金中为自己购买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1400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2010-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白某承揽法院住宅楼工程和法庭用房工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白某行贿现金及房屋共计人民币170多万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于2019年5月主动退缴赃款180多万元。 

区法院于2020年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罚金30万元;王某某退缴的赃款180多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因为公诉人的“挪用公款罪”没有了。

为什么“挪用公款罪”没有了呢?

因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担任县法院院长期间,将单位案款用于支付县法院欠付的工程款,事出有因,借出的案款全部归还,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综合王某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款项案发前已经归还,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抗诉以后,案件进入该中院二审。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中院对于王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

2009年县法院修建办公楼,某公司的白某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

2011年10月至12月,工程负责人白某因资金紧张,要求县法院支付所欠工程款,因该院基建账户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工程款项,院长王某某便安排时任民二庭庭长乔某从该庭管理的企业破产清算费中分两次转账给某公司白某共计200万元,白某将该款用于支付县法院工程材料款、人工工资及其他工程,并于2012年6月、2013年11月,将上述款项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决定将公款出借并不是个人决定,其代表的是县法院的集体意志,维护的是法院的整体利益。县法院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于法院没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导致长期拖欠,致使该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材料款,发生多次农民工集体要工资情况,在此背景下该公司向时任院长王某某催要欠款。

另外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出借公款的过程中谋取私利,虽然王某某收受了白某的贿赂,但该事实与公款出借给该公司无关。

======

关于抗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抗诉理由,经查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它的表现方式,一是公款通过履行正常的财务手续从单位账户划出,在单位的账户中能够反映出来,二是以单位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

本案中,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将该院经济庭的公款供某公司负责人白某使用,是基于县法院综合楼工程竣工后欠该公司近300万元的工程款,在白某多次索要,县法院基建账户无资金支付的情况下,其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作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白某使用。

而动用公款由相关人员及经济庭庭长乔某和杨某具体经办,款项是从经济庭账户支付,有银行转账凭证可查,而白某两次归还时也是转给经济庭账户,未逃避财务监管,同时王某某在借款凭据上有批示和个人签名,其行为应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如果属该情形,必须具有谋取个人利益这一法定条件。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证实王某某将公款供白某使用的目的是和白某约定谋取个人利益或虽未约定但实际上已获取了个人利益,虽然王某某和白某系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关系,但仅凭该关系,认定王某某在挪用公款的事实中,已获取了个人利益,无证据证明二人的关系与出借公款行为之间有相关性。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无证据证实谋取了个人利益,其行为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性。

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又作出抗诉。高院认为,王某某谋取个人利益证据不足,维持了原判。

======

这个案子尽管嫌疑人是原法院院长,但检方还是两度抗诉,为了揪贪官真是够拼的,贪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检察官[赞]

(案例来源 青海高院 /配图与案情无关)

#媒体人周刊##普法行动#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2587679/
1
上一篇会计证继续教育补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
下一篇 提取工资福利费会计分录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alzn66@foxmail.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