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不到的女人,那就毁灭掉,谁也别想得到!”男子赵某与女子秦某原系同事关系,赵某多次追求秦某均被拒绝。后来秦某辞职去了其他城市工作,赵某找到其工作单位,多次上门纠缠。秦某不得已又辞职,为了防止赵某找到自己,不敢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更不敢使用自己实名登记的电话。
正当秦某有了未婚夫,以为生活恢复正常了,悲剧悄然来临。一天晚上,赵某在秦某身后叫住秦某,秦某来不及跑掉,就被赵某用刀连续捅死。
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赵某系通过一个找人的QQ群中,添加了李某和刘某,谎称要寻找女友,并支付2800元,获取了秦某行踪。李某和刘某表示并不清楚赵某要杀人,最终,二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可怜的秦某,只因与赵某同事一场,自己又没有过错,已经在努力逃离赵某了,没想到赵某仍然不放过自己。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单恋一枝花!对赵某这种心理极端的人,求爱不成就毁掉的恐怖分子,判处死刑真的死有余辜!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赵某与秦某不是恋人关系,秦某也没有与其发生感情矛盾,完全是赵某单方纠缠不清。在求爱不成,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秦某行踪,对秦某连捅数刀致其死亡,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理应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得逞,很大的原因是李某与刘某提供秦某的行踪。但李某与刘某不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系因二人没有与赵某共同组织、策划,对赵某故意杀人不知情,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与刘某虽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具有故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故意,因其泄露秦某行踪,为赵某杀死秦某提供了便利条件,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别为了眼前的一点小钱就泄露他人信息,小心酿成大祸,得不偿失啊!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