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欺骗公司已婚已育,入职后结婚怀孕被公司辞退,法院会怎么判。2020年1月,王女士时年28岁,家住武汉市,是单身。她在找工作的时候因担心公司就业歧视,将自己的婚育情况填写为已婚已育,并编造了一个孩子的姓名。
就职一年以后,王某结婚并怀孕,公司认为其虚报个人信息,以此为由和她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判决该公司与王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赵律师的看法]
1.我国法律一直强调男女就业平等,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也规定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司也不会直接说因为你是女性而不录用你。公司会从其他方面找借口,比如,年级小就说工作经验不足,工作经验够了又说年级太大。总之,想不录用女性可以有各种借口。
2.那么本案中公司能不能以王女士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不能,我国劳动合同法在信息披露这一块对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要求是不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前半段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及时披露这些信息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而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后半段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劳动强度大、或者高危环境等不适合孕妇工作,劳动者就有说明义务,不然公司如何知晓。
而且《就业促进法》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所以,王某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同公司的工作并不直接相关,不构成欺诈,公司以其对生育状况所做不实陈述为由解除合同违法,最终判决该公司与王女士需要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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