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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省线的标准的时限(2020年高级会计师省线)

大快人心,宣判了,依然死刑! 今天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和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复核之后就可以执

大快人心,宣判了,依然死刑!

今天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和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复核之后就可以执行死刑了。

复核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最长也会达到5个月,但是,基于此案对社会面的影响面,死刑复核程序应该不会慢,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之后,7天内就要执行死刑了,所以,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劳荣枝未必能过得了这个春节了。

不过劳荣芝依然不服判决提起了申诉,这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管怎么样,只要最高院的复核确认,即使申诉或者抗诉,也不会影响判决的正常执行,所以,结果依然是不出意外的话,劳荣芝应该过不了这个春节了。

好好好!

即使逃了二十年,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白白多活了二十年,知足吧!

#劳荣枝听判时痛哭称不服##头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一个月 两个月 三个月 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上篇)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满意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的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社旗县新时代高级中学收费标准公布!一学期5100元,按期交费,不得跨学期收费

学费(含住宿费)收费标准高中5100元/生/期。

并且: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退费手续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再审申请书递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个月,询问进展。回复,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南平市中院尚未将巻宗材料上传省高院。按监督程序的时限三个月后,是否需要申请福建省检查院的民事监督申请。感谢大家指教!

重庆万州,包工头易某为了要回工程款,就偷偷拍摄了海南高院副院长张某打麻将的视频,没想到,事后张某的丈夫刘某报警称自己遭遇敲诈勒索,随后易某被检察机关逮捕。

易某称,他是一名包工头,承保了刘某的工程,没想到事后刘某拒付工程款。他知道刘某的妻子张某是高级法院副院长,自己走法律程序估计也很难胜诉。

因此,他就偷拍了张某打麻将的视频,和刘某“怎样操纵股市,如何利用农业项目骗取政府补贴”的音频,随后将信件寄给张某,称如不付工程款,就将视频、音频发在网上。

之后,刘某从海南来到重庆,同意支付200万元工程款。谁知,刘某在支付了50万元工程后就到公安机关报警,称遭到易某敲诈勒索。随后,易某再和刘某索要剩余工程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后,媒体报道了张某百亿资产事件,后海南省委政法委牵头介入调查,张某和刘某相继被查。其后,张某因犯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获刑1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目前,一审法院判决易某无罪,被羁押1325天的易某被释放回家。

【@颜回说法 】

1、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易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易的辩护律师称易某拍摄视频和音频的目的是为了要回工程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虽然客观上存在敲诈行为,但不涉嫌犯罪。

2、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逻辑是当事人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当事人实施恐吓——当事人限于恐惧心理——当事人被迫支付钱财——嫌疑人获利。

具体到本案,如果仅仅从客观上上来说,易某确实实施了恐吓行为,刘某也确实基于恐惧心理才同意支付易某钱财,易某也得到了50万元。

但是请注意,本案这50万元本身就是易某该得的工程款,换句话说,易某恐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上仅是为了要回工程款。

只有超出工程款的范围,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易某要回工程款以后,又以视频和音频向张某夫妇要钱,那就肯定属于敲诈勒索了。

因此,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易某不涉嫌犯罪,宣布无罪。

当然,目前仅是一审判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的话,还可以提起抗诉。

3、根据报道,易某先后被羁押1325条,因此其无罪判决以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不过需要等检察机关抗诉期限过去以后才能申请。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中易某被检察机关逮捕以后,被法院宣判无罪,自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本案中赔偿机关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呢?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拒绝错误,那么赔偿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但如果是逮捕错误,那么赔偿机关就是检察机关;如果是判决错误,赔偿机关就是法院。

本案易某已经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所以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

最后,许多网友评论,张某夫妇也是太猖狂了,自以为是一个高院副院长,就可以无法无天,最后落地个这么地步,也是咎由自取!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包工头“偷拍百亿院长打麻将”无罪# #律师来帮忙# #头条热榜#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是否超过撤销权期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的诉讼。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陈某就其与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于2015年7月3日的补偿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本案中,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与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补偿协议签订于2015年7月3日。陈某虽主张其系2015年7月13日签订空白协议,2015年9月25日收到协议书后才知晓补偿协议中房屋合法面积错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根据陈某原审庭审陈述,案涉房屋已于2015年7月14日被拆除,其已领取协议约定的补偿款,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审法院认定自2015年7月3日双方签订案涉协议之日陈某就应当知道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合法面积并无不当,其于2016年7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已经超过一年撤销权期间。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017)苏行终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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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有时间限定吗?】

行政复议申请以便民为原则。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有两种:

一是申请期限为60日,其他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应当延长到60日;

二是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紧急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履行的,申请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 #行政复议# 要点之268~~ 喜欢就马上转发,个人主页还有学习视频哦!关注我,不迷路[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沈某提起本案行政协议撤销之诉,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案涉协议由运河指挥部作为甲方,沈某作为乙方于2018年8月3日签订。沈某作为协议的签订主体,在当日已知晓了被诉行政协议的相关内容,其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提起本案行政协议撤销之诉,且未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正当事由,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沈某系自愿与运河指挥部签订案涉收购协议,其如认为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不论该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均可依法提起诉讼,沈某称其不知道案涉协议系行政协议而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运河指挥部并无义务在与沈某签订协议时出具或释明该协议的法律、政策依据。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沈某在签订案涉协议前后,应自行就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行使其相关权利。沈某称运河指挥部从未向其出具过任何相关安置补偿法律依据,其并不知晓案涉协议相关补偿安置依据的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并不能成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事由,沈某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浙行终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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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每天给你5万人民币,你怎么花?

每天5万,一个月平均30天,就是150万,一年就是1800万。哇!好多!

不过我要先问一下,这个每天给五万的期限,是一个星期还是一个月?三月?半年?一年?五年?十年?还是二十年?你得给个明确的时间期限,我才好做规划的。

假设你给我的期限是一年。第一天的五万,我不花,攒着;等第二天的五万到手,就是十万。OK我就拿着这十万去银行把剩下的房贷还了——贷款加违约金,正好十万可以搞定估计还能有两三千块钱剩下;然后去吃顿平常绝对不敢想的大餐(比如4、500一个人的高级自助餐之类的)。

接下来的第三天、第四天、第五天直到第七天,我手里有25万了。这笔钱用来重新装修我的79平米的房子——就像电视里面那些什么“梦想改造家”、“秘密大改造”之类的,把整个房子都改个样子。

第二周开始,每天五万,我不花,攒着,到了周末,就有35万了。这个计划用来买辆车,包括所有的费用在内。

第三周的35万,用于健身方面的花费,请个一对一的私教。

第四周的35万,用在我妈身上,首先是给她买个折叠轮椅,这样因为风湿腿脚不便、不能走多路的她就能跟着我们出去玩儿了——累了就坐轮子上,我老公推。

第二个月的150万和第三个月的150万,分别给我哥和我姐,给他们的生活锦上添花。

第四个月的150万以我妈的名义存着,做为应急使用。

第五个月的150万和第六个月的150万,做为我和我老公的应急资金。

第七个月的150万,做为我学习外语的费用。

第八个月的150万,旅游金。

从第九个月开始一直到第十二个月,总共有600万。500万一年一年的定存、100万活期。

我和我老公都不会辞职、仍然会去上班,仍然会挣工资、尽管这工资少得可怜。

好了,我都规划好了,你什么时候开始每天给我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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