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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这个房子不能要了!湖南,长沙。唐女士将房子租给了两个年轻靓丽的女生,她体谅女孩刚参加工作不易答应她们房租月付。一天唐女士突然得知两个女孩搬走了,她去收房时被眼前一幕惊讶得目瞪口呆。

这个房子不能要了!湖南,长沙。唐女士将房子租给了两个年轻靓丽的女生,她体谅女孩刚参加工作不易答应她们房租月付。一天唐女士突然得知两个女孩搬走了,她去收房时被眼前一幕惊讶得目瞪口呆。

唐女士家新装修出来一套房子,因为一时用不着她就想把房子租出去赚点租金。很快两个女生找上了门。唐女士一看她们打扮地很光鲜,认为她们应该会很爱惜自己的房子,就将房子租给了她们,甚至还体谅她们刚毕业手头拮据,还答应房租可以月付。

可没曾想两个女生退租之前没有告诉唐女士,等到唐女士知道她们退租时她们已经走了,留下了满地的垃圾,还拖欠了一些水电费。

唐女士称,是她的父亲告诉她两个女生退租了,她没多想就去收房,没想到推开门就看到垃圾堆满了房间和客厅,屋子里气味熏人。唐女士估计,是两个女生不好意思给她讲,就悄悄搬走了。

@梅姐说法

唐女士搞了三天的卫生才将房子清理出来,两个女生留下的垃圾就有十几袋,她又清理出来了十几袋。唐女士称感觉房子比垃圾场还要脏,直呼:这房子要不了了!

一、对此唐女士的心情非常复杂,她的遭遇给我们什么警醒呢?如果要将房子租给他人,要注意什么呢?

1、必须要签订租房合同,收取押金。双方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再退还押金。防止租客损坏家具或者拖欠水电费,不辞而别等情况发生。

2、房客入住后所发生的如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在房客付费后,房东要将付款凭证收集保存在自己身边,避免房租各项费用的拖欠。

3、房东多回访房客,要经常和房客保持联系,可间隔一段时间到租赁房屋内看看,以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也可对房屋内设施的使用有所了解。

4、对房客的个人信息,工作单位等情况也应了解准确。

二、两位女生将垃圾弄的满地都是,她们属于什么行为?

首先要确定唐女士是否与两位女生签订了租赁合同以及收取押金。如果没有签订,唐女士会比较吃亏,如果签订了合同,两位女生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应尽的一般法定义务为: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赁物、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正当使用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该规定实质上规定的是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时的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即规定了出租人的相关权利。

两女生将唐女士的房子弄得满地垃圾,严重破坏屋子整洁度。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返还给出租人。也就是说两位女生必须要将房子恢复原状给唐女士。

  

两女生将房子弄得乱七八糟,唐女士可以委托第三方将房子进行清理恢复原状。这其中产生的费用还是要由两女生承担。如果有押金就从押金里扣,如果押金不够抵扣就要由两女生承担剩下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唐女士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房子是因两个女生的行为才导致脏乱的。

具体而言,这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在有合同的情况下。唐女士有权要求两女孩履行其职责恢复房屋至入住时的状态。联系不上女孩,或者女孩拒不付款,可以起诉。

三、两个女生还拖欠了水电费,她们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唐女士可以先行催缴,如果催缴不成可以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及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两个女生欠水电费了,唐女士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支付,如果女孩一直不支付,可以按约定扣除其押金或请求女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的,可依法起诉。

目前为止唐女士还没有找到两个女生,基本上女生是失联状态。

最后提醒大家,租房子一定要签订租赁合同,房东可提前和租客进行协商,将房子被弄脏需要赔偿等内容写入租房合同内。而租客也要好好使用房子,珍惜别人的财产,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两女生退租后留下大量垃圾且拖欠水电费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我与宪法40年##律师来帮忙#

“银行这次离柜赔钱了!”北京,郭某在银行的ATM机取款500元,郭某使用上述500元中的200元到商场购买大米时收银员称200元钞有问题。次日,郭某到银行进行登记后收缴了2张假币,几天后银行电话通知郭某上述200元假钞并非出自其ATM机,故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200元,并赔偿2000元。(来源: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中,郭某认为200元假币是在银行的ATM机中取出来的,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中,银行辩称:第一,涉案银行卡由郭某在银行另一家支行开立,他们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本支行之间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第二,银行依据法律规定将假币予以收缴,并向郭某开具《假币收缴凭证》,亦不存在过错。

第三,取款发生于10月23日,10月26日郭某持假币到银行被收缴,结合郭某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假币由银行支付。

第四,根据录像资料显示,郭某将钞票取出后从其裤兜里取出数张百元钞票,两者混合以后重新放入裤兜,本案中的人民币钞票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无法证明郭某持有的2张假币由银行支付。

第五,结合诉争交易发生的日期以及郭某所持假币被收缴的日期,郭某持有的钞票存在被调换的时间条件。郭某钞票使用情况与实际生活中的支付情况不符,即其买米金额为62.8元,而其支付200元付款的行为与常理不符,并考虑郭某自身的年龄因素,郭某持有的钞票存在被他人调换的可能。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未能证明所持假币系银行对外支付,其要求银行支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应当提供本案所涉交易当日自动取款机(编号02004177)冠字号码数据佐证《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的客观真实性。银行在诉讼中以保存期限为由提出自动取款机(编号02004177)交易时的全部冠字号码信息记录已经不存在,无法提供全部的记录信息。银行作为持有证据的一方在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查询依据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应当赔付郭某人民币200元。

最后,郭某经过二审终于拿回来属于自己的200元钱,郭某其实要的就是一个理,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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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杰哥说法 ,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中学法律知识,品人生百态!

(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家计划#

老人去世后,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在某次瞻仰时,竟然发现骨灰不见了,男子一气之下将殡仪馆起诉至法院。

寄存老人骨灰时,男子与殡仪馆签订了《寄存协议》,约定寄存期限为1年,殡仪馆给了一张寄存卡。

双方对此进行了特别约定,寄存卡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由于找不到骨灰,男子起诉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并进行赔礼道歉。

开庭审理中,殡仪馆表示男子的亲属曾拿着寄存卡,借瞻仰的名义,将骨灰取走了。

法院了解到男子将寄存卡交给了父亲,实际由父亲保管。

为了查清楚在父亲保管的情况下,为何骨灰会被亲属取走,便拨通了这位亲属的电话。

亲属认可从殡仪馆取走了骨灰,但称是老人让取走的,而寄存卡则是男子给的,现在老人的骨灰已经安葬完毕。

此外,亲属还称当时取走骨灰的时候,殡仪馆并不知情,在殡仪馆打来电话后,才将取走骨灰的情况如实告知。

对于亲属的说法,男子表示自己并没有寄存卡交给亲属,父亲也没有授意亲属取走骨灰,自己更不知道骨灰下葬的情况。

真相逐渐清楚后,男子不再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但认为殡仪馆存在失察行为,事后也不作为,没有积极追回骨灰,造成老人没能按照生前遗嘱下葬,主张殡仪馆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约定,寄存卡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男子应当妥善保管。

但在保管期间,男子将寄存卡交给其他亲属持有和保管,导致骨灰被取走并安葬。这种情况下,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已经无法实现,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注意到《寄存协议》约定了免责条款,即在殡仪馆已经尽到合理维护、 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产生骨灰保管责任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殡仪馆免责。

法院认为男子疏于履行对寄存卡的妥善保管义务,对骨灰被其他亲属取走存在过错,向殡仪馆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但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的意见与一审法院一致,驳回了男子的上诉。

@荔枝看法

但从殡仪馆的做法来看,似有不妥,男子虽然未妥善寄存卡,自身存在过错,但是殡仪馆就没有问题了吗?

作为保管人,殡仪馆除了维护和管理以外之外,更多的是保管义务。在不是寄存人本人领取骨灰的情况下,殡仪馆仍有义务去审查领取人是不是寄存人本人。

更严重的是,在骨灰被取走之后,殡仪馆既没有去追讨,也没有将情况告知寄存人,从保管合同的角度来说,这是违约的行为。

虽然寄存协议里约定了免责条款,但这种条款倾向于免除殡仪馆的义务和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在法律效力上有待商榷。

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来说,属于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88条的规定,是指保管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予以返还。

所以说作为殡仪馆主要的是保管义务,在骨灰被取走一事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

另外保管的是骨灰,其中寄托着后人的追思和悼念,在未妥善保管的情况下也必然会伤害寄存人的情感。

从法律上来说,保管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殡仪馆存在过错,承担的是扣除保管费、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赔礼道歉则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进行主张,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进行主张,

但基于法院已经判决殡仪馆没有责任,也难以主张。

好在老人的骨灰已经安葬,虚惊一场,多多到老人墓前祭拜,以慰藉哀思。

#律师来帮忙##北京头条#

在深圳退休的一些体会和经验

2000年夏天来的深圳,把青春的尾巴奉献给了这个青春的城市。在内地有1年半企业和8年的机关公务员经历,为了家庭和孩子教育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带着简历找工作,02年才稳定下来,去年选择了提前退休。正是在办理这些手续的过程中有一些体会和经验,最近有空梳理一下,希望能给即将要退休的朋友一些帮助 。

1.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条件:深圳缴费满15年,女性工人身份满50,干部满55;男性满60岁(另有特殊工种除外)。在深圳,干部转工人身份比较简单,失业、调岗,企业在社保后台变更都可以转换身份,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如有视同工龄,需要提供人事档案;档案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凭身份证去档案保管部门调取。现在更人性化了,社保局还推出了提前审档(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即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提前核准)业务,即两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都可以提出申请,这样如果人事档案里材料有缺失的话,有足够的时间去补充。

3.我是在近49岁时选择补偿离职的,本来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但当时深圳的政策是领取失业金的同时是不可以自己缴社保的,为了不影响工龄,我放弃了失业金,自己缴社保;21年上半年这个政策又变了,我也是在6月去社保局咨询时才知道,于是赶紧办了失业申请同时自己缴社保,这样我的身份也顺便从干部转为了工人身份,可惜只拿了2个月就去办了退休手续。

4.退休手续 的办理很简单;到了生日当月,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社保金融卡(有档案的带档案),填写《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申请表》,全部递交给社保局,审核完后一般一个月内会出结果。现场还要核定医保,去年医保需要缴够22年,今年需要23年,一直过渡到25年为止。不够年限的需要继续缴纳,自愿选择一档还是二档,个人建议一档哈。

社保政策时常会有变动,所以平时要多关注些信息,心中有数才不会被动。

“监控找不到了,我们也没办法!”江苏连云港,老太太带工资本及600元现金,到银行办理4万元转存款手续,分4张存折,每张存折均为1万元。4个月后,老太太发现少了1张1万元的存折,于是找银行核查,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据王老太称,事发当天,因为工资本里只有39400元,她为了办理4万元的转存款手续,于是还特地带了600元现金,到了银行后,她从工资本中取出39400元,连同自己带的600元现金,合计4万元,一起交给了柜员,要求柜员分4张存折,每张存折均为1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办理完转存款手续后,她也没有细看,就走了。4个月后,无意间发现少了1张1万元存折。于是找银行核查,然而令王老太意想不到的是,银行称当时她只办理了3张各1万元的存折并取走了9400元。

王老太认为自己虽然已经退休,但是还不至于连这个都记错,于是向银监会等部门投诉,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自己1万元钱。

庭审上,银行出具了由王老太签字确认的业务凭证,以及3张定期存款单,以及当日经办柜员的流水账,以证实王老太从存折账户取现金39400元,只存了三张1万元定期存单。

而王老太确信银行少办了一张1万元存折,但是却又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

她思来想去,拿了一张存单及附件四张,上面显示自己存了2万元,银行误写成了2.5万元,以证明银行存款过程中时常发生工作失误。

同时王老太反问银行,曾要求银行提供监控,可银行却说已经没了,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愿意提供?

#安律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

换句话说,王老太既然认为给了银行4万元后,银行只给其办了3张各1万元的存折,少了一张1万元存折,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应当注意的是,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不是要求王老太一定要自己拿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书证、视频资料等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如果对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视为提出申请方的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

拿本案来说,根据银行内部相关规定,银行需要在柜台周围安装监控,保证不存在监控死角。王老太是有权要求银行提供监控等以查明真相,而如果银行拒绝提供监控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监控,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而庭审上,银行表示,从存款到王老太向银行反映情况已经4个月,时间太长当时的监控已经覆盖,便属于合理理由,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银行基本与这保持一致。

也正是因此,法院在银行对不能提供监控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令王老太败诉。

事后虽然王老太提起上诉、再审,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钱到底去了哪?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千万别打马虎!

这事你怎么看?#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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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公司辞退50岁女干部被判赔16万#“我们是公司,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大家都是普通职工,没有什么干部不干部的。”为什么现在许多国企没有了编制,都沦为了合同工,合同工是不是就意味着50退休?

北京朝阳,女子林某50岁后,旅游公司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林某表示,自己是干部身份,应该55岁退休,于是一纸文书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公司被给予林某16W赔偿,可公司不服,拿出《国有企业内部人事改革意见》,该意见中写得很清楚,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公司认为林某不是什么干部身份,只是普通的企业职工,并且是合同制的,所以她年满50周岁后,就应该安排她办理退休离职手续,这是在执行劳动法的规定。

而林某为了证明自己是干部身份,于是来到档案局去查询她的档案,并让人社局出具证明,证明显示,林某中专毕业后,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上写了,她为干部身份,而非女工人。

就因为档案中的这一句话,公司一审,二审都以败诉告终,随后法院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公司赔偿林某16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在事件中,林某属于根据档案显示,林某确实为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现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公司构成违约应给予相应赔偿。

其实合同工并不能表示职工身份究竟是工人还是干部。我就是北京国企的一名合同工,并且是中专毕业。按理说我应该是属于工人身份,可在毕业时,学校给予了我一张派遣证,就在我的档案上贴着。因为我有这张派遣证,所以我属于干部身份。

派遣证究竟是什么?

派遣证作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身份(干部身份)的证明存入档案。普通高校派遣毕业生,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派遣证》,用人单位一律凭派遣证接收毕业生。

派遣证一式两份,一份是派遣证,另一部分是报到证。派遣证在你毕业后将放入你的档案,由国家直接打到你的单位(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是干部身份证明。

其实不管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都只对女性退休年龄有影响,对退休金是没影响,退休金是与你的养老缴费年限以及缴费工资有关的。

正因为这一点,有些人不想工作到55,为了可以提前退休,会将自己的干部身份转为工人身份。

只要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所以说,自己是否为干部身份,要去存放档案的地方证实,不能听工作单位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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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何认为呢?到底什么岁数退休合适呢?

#我要上 头条# #头条热榜#

“谁给你的权利动我车?”关先生因骑摩托车违章被扣押7天,不料取车时,里程表却平白无故多出1500公里,更让人气愤的是大半箱油也没了,关先生找停车场的管理人员理论,对方却矢口否认,并警告他说话小心点。

就在前段时间,关先生花了9400块钱买了一辆摩托车。买回来之后,关先生对摩托车宠爱有加,每天都要骑着摩托车出去溜达几圈,没想到这天一个疏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被交警给扣留了。

车在规定的停车场扣留了七天后,关先生由于没有证件,就带着朋友一起去取车,可取车的时候才发现油箱没油了,只有和朋友推着去加油。

加完油才发现自己的里程表公里数与当初不一样,被罚时的里程表显示1180公里,现在却是2800公里,莫名其妙多出了上千公里的里程数,这不得不让关先生产生了怀疑,肯定有人动了他的车。

难道自己的车被扣留,停车场的人就能随意骑自己的车吗?明明被罚时才加的油,取车时却成了空油箱。

更让关先生生气的是,爱车面目全非,到处都是细小的划痕,气不打一处来的关先生找到了停车场管理员,当面理论起来,可对方却否认有人动他的车,肯定是关先生记错了。

不过,关先生并不认同他的话, 如果没人骑,为什么里程数会多出这么多?

面对质疑,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关先生有确凿的证据,他们愿意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那么说话小心点。

无奈之下,关先生只好去找交警队,交警队表示这个不归他们管。关先生又去车管所调取监控,结果工作人员没有上班,因为是周末,只有等到周一上班才能调取监控。

关先生表示自己要是说谎,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停车场的责任,必须给自己一个说法,谁给你的权力来动我的车,用了车还不承认。希望车管所上班后,调取相关记录就能解决此事。

有的网友说,哪个正常人会骑个摩托车每天跑200公里,还连续跑七天?至于油的话,这个事哪里都一样,车一进去就会放光油的,美曰其名是为了安全,防止暴晒爆炸。其实就是停车场里的那些人拿去卖了。

还有的网友说,这件事情是警 察没有规范办事,扣押机动车就应该给当事人出具机动车扣押单,并标注好行驶里程数,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这些糟心的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不过,关先生遇到这事儿,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咱们出门行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要是真的一不小心违了章,车被扣留时就要多个心眼,在扣车之前先把里程数拍张照留存,以免取车时扯皮拉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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