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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6月,以自媒体矩阵的方式加入头条、西瓜视频和抖音创作。
2022年创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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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张某亚多次伙同他人抢劫豪车,被判刑13年】
1、XX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亚伙同范某(已判刑)以收回违约机动车,给以报酬为由,组织张某、李X涛、沈X程(均已判刑)、于X祥(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某县城。
张某亚和范某对其他参与人说来某县收回一辆公司的抵押车并称该车有抵押手续,经分工,李X涛开着李X申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蓝色豫A8××××),于XX年12月13日下午13时许,伙同范某、张某、张X亚、沈X程、于X祥等,一直跟随着程某驾驶的奥迪Q7(渝A1××××)轿车,15时许,当程某在河南省某县××加油准备离开时,张某、李X涛、沈X程、于X祥等人,在范某、张某亚的指挥下,以收回公司抵押车为由,强行把程某往面包车里拽,程某开始反抗后,又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把程某头朝下强行抬至车中,其中一个人还用胳膊拐着程某的脖子不让程某呼救。15时30分许,张某等人强行把程某抬至面包车中带走,并把程某的奥迪Q7(渝A1××××)车抢走,致使程某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范某、张某亚等人将车抢走后,范某又通过虚假手续以人民币192000元的价格把车抵押给山东省青岛市的王某1。
次年1月22日,范某将人民币190000元退还王某1,王某1将奥迪Q7(渝A1××××)轿车交给某县XXX扣押。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奥迪Q7轿车价值为人民币470000元。奥迪Q7(渝A1××××)轿车车主为程某,该奥迪Q7(渝A1××××)轿车没有做任何抵押,程某与其他人也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现该车已发还车主。
2、XX年12月2日20时许,范某伙同张某亚,组织李X涛、沈X程、于X祥等人,戴口罩在某县××小区附近,趁卡宴车(浙GG××××)车主马某1下车去超市买烟回来的时候,强行将卡宴车抢走,并将该车车主强行拽到自己驾驶的面包车里,拉至洧川镇至长葛市去的路边扔下,并驾驶卡宴车离开。被害人与他人无经济纠纷,与本案犯罪嫌疑人也无瓜葛,该车系被害人以人民币398000元购买。
3、次年1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俞某驾驶一辆香槟金色宝马730轿车(浙AW××××),将该车停在某县五里铺转盘向东约200米某银行门口后,前往旁边某超市购买东西,当俞某从超市出来后,张某亚伙同范某、张某、王某2、王某3等人,以收回违约车为名,将俞某控制,并将宝马730轿车抢走,后将该车藏匿在长葛市一酒店地下停车场,次日被害人俞某根据定位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被害人俞某与他人无经济纠纷,与张某亚等人也无瓜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2700元。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亚,男,1985年生,户籍河南省某县。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亚犯#抢劫罪#,于XX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XX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亚在某县某北高速口某饭店二楼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亚多次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赃车卡宴车(车牌浙GG××××)一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马某1。
【抢劫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视角看两会#3月11日下午15:00-16:00,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
韩德云律师今年带来了哪些议案和建议,覆盖了哪些方面呢?
下午15:00-16:00,不见不散~ #两会代表委员跟你聊几句##代表委员面对面#
【强化党建引领助力企业脱困】
远山如黛,稻田如画。2022年10月,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保坪村,一排排白色洋房前,不少慕名而来的游客忙着拍照“打卡”。这些白色洋房就是当地新晋网红项目——悬崖酒店。
2022年初,这个项目出现了资金短缺,眼看酒店的基础设施、主体施工即将完工,装修资金却没了着落。“乡村振兴,离不开田园综合体这样的好项目。”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选派的驻村律师程伟将这一难题反馈律所。
律所党支部负责人与律所合伙人在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后广撒“英雄帖”,引起投资公司的注意。为服务好招商引资,他们专门组建了一支由党员律师牵头的团队,不断对合作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梳理出合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需要规避的风险,成功帮助解决了资金缺口问题。
2021年以来,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以保障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深入开展“村所党支部‘双百’结对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活动,遴选100余个党建工作成绩优良的律所党支部结对100个乡村振兴任务重的镇村党支部开展法律服务。
“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党建工作就开展到哪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助力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涅槃重生。
过程中,律所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全局,狠抓政治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通过“预重整+重整”模式,充分发挥成本优势、效率优势和自主创新优势,探索出了“旗帜鲜明、民主多元、法治为基、高效重生”助力困境企业脱困的新路径、新方法。
在渝北区,律师行业党委响应企业发展需求,搭建律企对接交流服务平台,组建党员律师服务团,精准对37家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
“向万州区律师行业中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讲政治、履职责、促改革,积极参政议政的律师致以衷心感谢与敬意!”6封由万州区委统战部发出的“贺信”,向积极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并取得不俗成绩的12名律师表达祝贺与感谢。
目前,重庆律师担任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359人,其中有2人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21人担任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两代表一委员”围绕双城经济圈建设、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社会治理等诸多领域提出建议、反映社情民意1200余件,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并有效落实。
“面向未来,我们将牢记执业为民宗旨,勇于担当,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回馈社会、促进发展,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重庆市律师行业党委召开的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学习会上,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陈友坤表示,新征程上,重庆律师行业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网页链接
【李某新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判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八千】
余某(已判决)在被告人李某新的介绍安排下,驾车将预偷越国境人员陈某、吴某、周某、王某(四人另案处理)从瑞丽市勐卯镇某广场公路对面运送至瑞丽市姐东村委会某路口处。四人下车后按照接头人员所指路线前行,因边境线附近有巡逻人员未能偷越国境,返回时在瑞丽市瑞丽××附近被民警抓获。次年7月7日14时许,民警在保山市施甸县××镇山邑村委会将被告人李某新抓获。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关于此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新,男,1997年生,户籍云南省保山市施甸。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新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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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对此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风险隐患,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新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刻公司假章印,擅自销售车位骗取款项73万余元 这会如何判?】
被告人郭某,男,1965年生,户籍湖南省益阳市。
XX年4月6日,被告人郭某与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签订《地下车位及杂物间代理销售合同》,被告人郭某受某公司委托代为销售某嘉苑小区137个地下停车位及57个杂物间,代理期间被告人郭某仅有销售推广等权利,由某公司财务人员文某负责签订合同及收款。
XX年5月,被告人郭某偷取某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盖在空白纸上,并私刻某公司假公章和财务章。被告人郭某在代理销售期间聘请周某为销售人员,向某嘉苑小区业主推销地下停车位,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与罗某1、罗某2等19名业主签订《某嘉苑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在合同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业主的信任,私自收取业主所交车位款占为己有并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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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经审计,截至XX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骗取车位款共计7354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XX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某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郭某微信零钱24232.78元,扣押了周某退还的现金5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某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9232.78元应当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郭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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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某机关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9232.78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郭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656247.22元给被害人。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00块钱一天,你去给我看住个人”你以为是份好工作?其实在犯法】
XX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灵应何某(在逃)的要求,帮何某看守李某,由何某支付500元每天的工资。后张某灵在新邵县××镇××公寓开房并邀约被告人谭某一起看守李某。当日13时08分,李某被人送入张某灵开好的房间,由房间内的张某灵、谭某负责看守。晚上,张某灵、谭某为防止李某逃跑,用床将门堵住。XX年4月5日中午,李某趁张某灵、谭某不备,从房间厕所窗户爬至外墙平台,再进入隔壁房间,并于13时35分,从隔壁房间开门离开,后在马路上求助路人报警。民警在xx公寓将张某灵、谭某抓获。XX年4月6日,李某对张某灵、谭某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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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关于此次非法拘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灵,男,2003年生,户籍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人谭某,男,2003年生,户籍湖南省新邵县。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灵、谭某犯#非法拘禁罪#,于XX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灵、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灵、谭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张某灵、谭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张某灵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灵、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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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灵、谭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张某灵、谭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拘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cp]【#全国交通罚款总额约3000亿元# 代表:#建议清理不合理电子眼#】#2021全国两会进行时#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 建议清理不合理的“电子抓拍”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
“电子警察” 是“智能交通违章监摄管理系统”的俗称,包括闯红灯 、超速抓拍等多种抓拍违法的设备。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截至2020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约2.81亿辆,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
韩德云举例,在南京违停只罚款100元,在深圳违停却罚款300元;在武汉“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罚50元,同样行为在太原却罚款100元。“‘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国家和行政主管机构从未作出过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韩德云说,“还有一些超强闪光装置反而给正常交通秩序带来安全隐患,更成为交管部门基于私利扩张的‘罚款陷阱’。”
他建议,国务院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国家统一管理层面,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空间。(界面新闻)[/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