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的重点在于见多识广,多多研究各商经类指导案例,识别各风险并评估它,客观提示给管理层,顾(ting)得( de)上(jing)时辅助公司给出应对策略。
有些老板(管理层)比较固执,或盲目自信,你分析提示的风险点,他们不一定听得进去。当然也就不会去做事前的风险应对策略。
对认知不足,固执己见,听不进专业意见的老板(管理层),那就只能由着他们去“吃一堑长一智”啦。
因为法律顾问的角色,毕竟只是个顾问,只有建议权。所以有时候能成就一个企业法律顾问,不是他的专业能力,而是企业管理层的认知。
所谓可辅的老板(管理层),才是最能发挥法务顾问的作用的。
【企业家.股权纠纷】信不信老子揍死你(24.大结局)
亲爱的朋友们,我是玉红律师。这是玉红律师根据真实案例编写的企业家故事与法律知识点整理专辑,期待你的指正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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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讲到债权人们围坐在了一起,共同商议债权如何得以实现的办法。大家提出了各种看法,虽然意见不一,但大家一致认为,让这个项目提升价值再变现才是唯一的好办法。
多次债权人会议后,大家都寄予了厚望,可最大债权人资管公司并不同意参与提升项目价值的方案,因大部分资产由资管公司享有抵押权,况且已经启动拍卖,这种情况下,其他债权人提出的提升项目价值方案以失败告终。
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被迫终止。他们只能等待,等待资管公司启动的拍卖还有剩余价值。
而这样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所处的城市和所呈现的状态,并没有引起投资人的关注。人民法院启动的第一次拍卖流拍了,再次启动的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了。
大股东常权看在眼里,面对这样的拍卖结果,他的心里多了一份淡定和思考。
另一边的小股东洪义,也不再过问项目的事情,他深深地知道,自己的股权已经没有了价值,当初与大股东常权畅想的未来再也不可能实现。
项目两次流拍后,资管公司有些坐不住了。
若是再次启动拍卖或者以物抵债,很显然,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债权之间已经出现了巨大缺口,而项目公司根本没有弥补缺口的能力,资管公司的损失成了必然。
大股东常权看出了资管公司的顾虑,他经过再三思考和财务推算,向资管公司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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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常权提出,由资管公司委托项目公司出售抵押商铺,由项目公司聘请的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综合体的经营管理,由资管公司解押第二期商业土地再调规为住宅,第二期土地开发修建产生的售房款定额一部分清偿资管公司债务。
资管公司收到大股东常权的方案建议后,经过多次会议讨论最终认同了这个方案。
朋友们,资管公司为什么会认同这个方案呢?
很明显,只有这个方案才可能弥补资管公司的债权缺口,假如这个方案最终推行不了也不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资管公司的认同让大股东常权再一次充满了信心,虽然这个项目从开始到现在已经耗费了他近10年的时间,耗光了他所有的资本积累,但这场经历让他更加懂得商场就是战场,成功与失败都没有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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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关于企业家股权纠纷的这个案例我们就讲到这里了。
回望案例中两个自然人股东合作的过程,作为企业家的你有什么体会呢?
是选择合作伙伴重要?还是选择项目重要?或者是经营决策能力重要?
企业家的你,你认为一个项目或一家公司的经营,到底哪些因素最重要呢?
带着这些疑问,玉红律师将从下期开启“民营企业家应当养成的法律习惯”的逐个讲解,这些法律习惯囊括了与民营企业家家庭、事业、财富相关的多个方面。
玉红律师相信,作为企业家的你一旦养成好的法律习惯,你的家庭、事业和财富都会在幸福中生长!
好了,咱们下期再会!
四川成都,一女子到串串火锅店用餐后结账时,服务员和他说一共吃了243串。女子是做财务工作的,对数学特别敏感,感觉他们吃的不可能有那么多。数了一下后却发现,居然才143串。女子非常生气,但火锅店事后却回应称,这不可能!
当天凌晨,一个女人和三个朋友去一家串串火锅店。点了六个菜和许多串串。根据盘子的数量和颜色收取不同的价格,而一根串串签子的价格是0.8元。
这位女士吃完后,叫服务员结账。所消耗的盘子数量一目了然。总共有六个盘子。这个没有问题。服务员数了数243根签子。女人说这不可能。这位女士说她在金融行业工作,对数字非常敏感。
女人自己数了数,发现与服务员数的相差100根签子。数完的时候,只有143根竹子。按照一根0.8元的签子计算,它们之间的差额是80元。
服务员解释说他工作了一天累得都数不清了。这很正常。没有必要大惊小怪。服务员还说,如果客人有异议,可以要求看监控。
最后,服务员重新打印了一张143根签子的账单,共计305元。之前243根签子385元的账单,这位女士还拍了照片分享到网上提醒网友!
但事后工作人员回应说可以少一两个,不可能少一百个!
@小信说法
1.显然,回应的工作人员没有看到这名女子发的两张账单。这两张账单清楚地显示,一张是143,一张是243,其它完全一样。这两张单子的时间相差三分钟。
换句话说,员工的反应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差异,这说明他们对正在发生的事情没有清晰的认识。
2. 有网友表示,如果该女子先支付了385元的账单,商家就是欺诈,不仅只是退还80元的差额。
识别是否欺诈有三个要点,一.消费一方必须是消费者。第二,商家的主观存在故意的意图。第三,商家实施过以劣质产品替代优质产品。
也就是说,只要做到以上三点,即使消费者还没付钱,也能认定商家欺诈的事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注意,这条规定主要目的是惩罚那些故意欺骗消费者的商家。因此,只要商家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意图,就应该承担欺骗消费者的后果。
换句话说,火锅店是否构成欺诈,与这位女士是否付钱没有关系,取决于她是故意数了243,还是真的数错了。
从大众认知的角度来看,243和143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太可能是数错了。此外,根据民法的证明规则,商家有义务证明其行为并非故意,否则可视为故意。商家欺诈成立,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提出证据支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认为服务员是故意算错的吗?
@小信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普法行动# #成都#
【案例1305----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例,公司财务人员,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没有认定被告人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
叶某某上诉提出,应认定叶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7日,华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已判决)夫妇注册成立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葛食品公司)。经工商登记,华葛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自2007年至2018年,华葛公司因经营不善,累计负债800万元。
2018年2月,刘某某(在逃)与李某(已判决)及华某某、罗某某商定,由刘某某率领的团队以华葛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融资,融资款的53%交给刘成方所率团队,其余用作支付融资利息及公司日常开销。
华葛食品公司业务员(大部分人使用假名和伪造的身份证)以老年人作为目标客户,通过发放传单、赠送礼品、参观工厂、组织联谊、红包奖励等形式吸引集资参与人,谎称华葛食品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24%。
截至2019年7月31日,华葛食品公司非法集资3908.64万元,其中融资团队吸收资金3462.50万元,公司管理层借入资金446.14万元。至案发时,华葛食品公司已退还集资款513.5万元尚未退还的集资款共计2949万元。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在益阳日报社6楼华葛食品公司办公点上班。叶某某接受刘某某的安排,专门收取益阳市城区集资人的集资款,向集资人出具收据。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期间,华葛食品公司益阳市城区融资点共与303名集资人签订了644份借款合同,通过叶某某收取集资款1452万元,尚未退还的集资款共计1287.035万元。叶某某还私自发展了10名客户,收取集资款47万元,分别为毛某1万元,莫某17万元,陈某13万元,易某6万元,杨某3万元,符某10万元,曹某1万元,杜某9万元,陈某24万元,莫某23万元,至今未兑付。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华葛食品公司益阳市城区的财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侵犯集资参与人权益,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叶某某的犯罪数额巨大。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叶某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叶某某上诉提出,应认定叶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一审判决前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只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才可认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案发后,虽然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案件一审期间,叶某某否认其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叶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是ZF想用计划体制做成市场体制能做的事:二是要研究失败的案例,失败的案例才能避免踩坑;三是法律解决定性问题,财务解决定量问题。(2022年9月2日吉伟经典语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