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天的班,下班回家给儿子辅导作业,打扫卫生忙完就到十点多了,快递人员也才有空把当天发货的单据发过来,然后在头条小店里面做发货,今年信息导出来就算输入了解压密码打开还是不完整,没办法只能一个一个发货,习惯性的把收货人名字粘贴查找,看得出昨天好多都是回购的,有的都回购第三次了,吃的东西就是这么立竿见影,好吃不好吃一尝便知道,不像别的生活用品,得有个使用的过程,我是一个会计,也是一个帮大字不识的公婆推销猕猴桃的儿媳妇,我只卖我们家的,因为对于她的品质我可以点赞[赞][赞][赞][赞],相信尝过的人也一样会点赞[赞][赞][赞]
广东潮汕,一店铺老板将家中剩余药品分成10余包,挂在店铺门口,免费赠送给需要的病人,然而,一女子路过此地,竟将所有的药全部拿走。
据监控录像显示,店铺的卷闸门上有两行包装好的药品,在药品旁还贴了一张纸。领药的是一名头戴黄色安全帽,骑着电动车的女子,女子看到店铺门口的药品后,停下车先拿了下面一层的两包药塞进车里。
本以为女子会离去,可让人意外的是,女子整理了一下头盔后,又继续将余下的药品全部放进自己的电动车,随后扬长而去。(来源:star星视频)
【@以案普法 】
1、从情理上讲,缺药的病人比比皆是,店铺老板为了帮助更多紧急需要药品的人,将自己多余的药品赠送,这种善心值得赞扬。但是,赞扬之余,作为受赠者,我们更应该珍惜赠药之人的良苦用心。
赠药之人原本的目的应该是一人一包,如果是一人十包的话,他为什么要费尽心思地去装成小包呢,这样岂不是多此一举?而监控中这名女子地行为,却十足地拉低了自己的道德水准。
2、从法理上来讲,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呢?
盗窃是指明知财物归他人占有,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财物转移至自己占有的行为。
这起案件中,店家将药品粘贴在卷闸门上,明确表示是免费赠送,所以,店铺老板实际上是放弃了对财务的占有,因此,谁都可以将药品取走,而且不需要支付费用。
但是,放弃占有并不代表无条件放弃占有,在药品的旁边还附带了一张纸,需要理清店铺老板赠与他人药品的目的。
赠与可分为附条件赠与、目的赠与、附义务赠与三种,三者赠与的主要区别是赠与人的主观意识的不同。
首先,附义务赠与则是指,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因此,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本案中,店铺老板只是单纯的想把药品赠送给需要的病人,受赠人不需要回馈给老板任何回报,所以,本案不属于附义务赠与。
其次,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这起案件中,如果在纸条上,赠与人已经明确提醒每人仅能领取一包的话,那么,赠与人的行为便属于附条件赠与。
需要强调的是,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也就是说,店铺老板的条件是每人一包药,超出领取药品的行为已经超出成就范围,在店铺老板的未同意并确认之下,女子的行为属于盗窃。
另外,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达到一定的结果而赋予的一种赠与行为。
如果店铺老板的行为是为了医治好病人,即以实现病人食用药品后病情康复为目的,不论救治数量,只注重结果的话,便属于目的赠与。
按照常理来看,一个人在感冒期间的退烧药最多需要3-4颗左右即可退烧,身体素质好的,甚至一颗就可实现退烧目的,显然,十几包药能治好很多人。
所以,无论从条件还是目的而言,女子的行为都将属于盗窃行为,因盗窃数额较小,女子虽不构成犯罪,但已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最后,虽然这是一件很小的事,但是小事中可以折射出很多人性道德,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早介入调查,切勿让部分人的贪婪之心伤了赠与人的一片爱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不错,收藏起来
天哪!!快40岁才弄明白电脑键盘上的每一个功能键,这张图整理的太清楚了,就连电脑盲估计也能很快学明白,特别是职员,文员,文字工作者都能用得上,学会了做起事来事倍功半,大大提高效率,有些朋友说太多了记不住,没关系,保存下来慢慢学,用的多了自然就熟悉了,就像复制、粘贴的快捷键一样,你肯定记得很清楚,因为你用的多啊。保存下来,以备不时之需。
昨天在农庄聚完餐,其他部门就放假了,就剩下我们部门了,每当这时候,就有点后悔自己选择了这个专业[捂脸]。
下午项目部那个拖拖拉拉的小伙子终于把半年的报销单拿过来了,催了不知多少次,他终于慢悠悠地拿来了,项目部经理也过来了,两人一个坐在左边,一个坐在右边,经理一张单一张单地看,一张单一张单地签,边签边骂,小伙子脾气太好了,说一句话后面毕竟带着笑声,你骂都骂不起来。
项目经理签完一个月,转给做报销单的同事,按时间顺序粘贴,做报销单,然后转给会计审核。一下午三个人围着他一堆单转,眼睛看花了,头一直低着,脖子酸痛,手按计算器按得酸痛,心里不知骂了他多少遍,本来我可以回老家了,因为他拖拖拉拉不来报销,耽误出报表,还要多上几天班。
哎,有个做事拖拖拉拉,能自动屏蔽外界的催促声,不报销不发工资也无所谓,你一说他就笑的同事,真是无可奈何了[捂脸]
【退股股东主张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应是股东资产收益权受损,不包括分红决策、经营管理等情形】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股东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法享有公司经营决策、分红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那么,上述规定的“合法权益”指的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公司经营决策、分红决策的权利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且无法进行事后救济。
参与公司决策、分红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体现在股东参与公司会议和了解公司信息两方面。例如,参加股东会、提出或建议会议议案、参加会议审议及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这些是股东行使公司事务参与权的主要方式,也是股东了解公司事务包括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而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报告公司信息,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计,及时向股东送交财务报告,使股东能够及时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司财务信息,以便于参与决策管理。但参与公司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都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也是不可逆转的权利,退股股东无法通过补救恢复原状。
其次,资产收益权属于上述规定的“合法权益”。
资产收益权通常包括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是股东投资最为关注的权利,与其利益密切相关,而资产收益权受损也能够通过弥补、挽回的方式进行救济,所以,上述规定中的“退股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应指资产收益权受损。也就是说,退股股东的股权本身受损。
综上,如果仅仅是分红决策问题、经营管理问题等纠纷,为避免司法过多干预公司自治,正常情况下不属于退股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理由,只有持股期间股东资产收益权受损才属于救济范围。因此,退股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符合形式要件的有效证据;(2)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为股东的股权本身;(3)承担初步证明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