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学校公章盖证明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就坐等着犯罪分子进监狱!
5元成本卖四五百元 伪造临牌养肥一串“硕鼠”
不管是正式牌照还是临时牌照,都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正式证件,不能伪造、变造。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在这纸质的临时牌照上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制售假冒的临时牌照牟取不法利益……
张吟丰 徐高 郑惠
日前,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7人制售假冒临时牌照案一审判决,李某、尹某等7人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不等罚金。
假冒临时牌照上路被查
“开始的时候,我只是想让朋友帮忙弄一个号码吉利的车牌,结果好久都没办下来,于是我就一直用他给我的临时牌照,我以为这没啥问题,现在才知道自己犯法了……”现在回想起来,车主谭某仍对自己使用伪造的临时牌照上路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9年7月,在湘潭市岳塘区某饭店门口,交警拦下了使用伪造临时牌照上路的谭某。经询问,谭某于2018年下半年新购买了宝马车一辆,为了上一个好牌照,找到了以前从事车牌代办的朋友邓某帮忙办理。邓某一直没按要求办好,于是便给了谭某数张印有其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的临时牌照,让谭某先上路用着。
邓某交代,他将有需求客户的车辆发票、购置税等凭证都提供给上家,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临时牌照,再以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由上家直接快递发给车主。由于上家并非固定,所以实际的上家有多少个,邓某并不清楚。
伪造的临时牌照是谁制作的?销售的源头在哪里?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条?办案人员经过仔细分析和耐心侦查,一连串涉案嫌疑人先后浮出水面。
顺藤摸瓜查找源头
根据邓某的交代,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第一个上线——陈某。经查,陈某于2018年11月份开始,从其上线杨某那里,以210元或220元每套的价格买入伪造的湘潭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再以350元或38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自己下线,案发车主谭某使用的假临时牌照就是来自于陈某。
根据陈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很快找到了杨某。他利用曾在汽车城工作的身份,通过网络渠道向众多“下线”兜售假临时牌照,每套200元至300元不等,共售出了558套。杨某的老婆江某明知杨某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仍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给杨某使用,并将每天收到的违法所得转账给杨某。
通过杨某的供述,隐藏在其背后的李某和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李某来到曾在广告公司工作过的尹某家中,并带来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模版”,二人一拍即合,决定通过制造、销售假冒临时车牌牟利,由尹某利用自己家中的电脑和打印机伪造临时牌照,由李某用伪造的交警部门公章盖章后对外销售。尹某制作假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成本为5元,以每套3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再以每套90元价格卖给杨某。
车辆买卖中的灰色地带
办案人员发现,在汽车城,经营与汽车业务相关销售工作的业务员,利用职业便利,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客户身份、车辆信息,提供给“上家”用于制作假冒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再将成品贩卖给黄牛及个人客户从中牟利,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如在本案中,经营二手车买卖的犯罪嫌疑人董某认为,到交警队办理临时牌照比较麻烦,而二手车辆交易时顾客要上路试车。于是,董某抱着侥幸心理,以200元每套的价格购入伪造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共计147套,在二手车买卖时同时交易。
“我们以前只听说用假车牌被查到顶多就是被行政处罚,没想到却成为了汽车城第一批被关进牢房的,以后再也不做了。”董某悔恨地说。
日前,经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题图设计:吴美妘)
【检察官提示】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驾驶员,一定要按照正规流程依法办理牌照。正规临时牌照都可以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到车辆具体信息,切勿心存侥幸,更不要轻信所谓有关系可以办超长期限的说辞。
检察官指出,伪造、买卖机动车临时牌照的行为,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特别提醒那些以为单纯买临时牌照不算严重违法犯罪的人,根据刑法规定,购买假冒临时牌照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男子到银行取款70万却给职员告知自己的存单是假的,并报警,警方经过查询后还了男子清白。事后,男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50万败诉,男子开始了维权之路。
事情发生在2015年,事发的当天,男子车某之前存在银行的定期70万到期,于是来到了银行要求将70万取出。
车某将银行存单给柜员后,柜员接过后多次对其检验最 后告知车某该银行存单为假存单,并很快报警了。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车某的确是在该银行存过70万,并不存在诈骗。
那车某既然有在银行存过70万,那为什么银行职员称车某的存单为假的?
原来车某通过中介认识了银行经理谢某,谢某向其介绍有一只一年12%的利息的定期,车某十分心动,想着钱放着也是放着,于是同意了存入70万办理。随后谢某帮车某将70万存入了银行,并办理了一年的定期,办理后给回了一张银行存单。
直到2015年到期后,车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俊哥看法
经过警方调查,原来银行经理谢某并未是银行职员,后来谢某涉嫌金融诈骗罪被警方抓获,并退还了20万的赃款。
事后,车某来到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自己50万,而银行表示应该找谢某赔偿而不是银行,之后,银行更将办理70万银行存单的柜员解雇。
无奈之下,车某只好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50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车某败诉,车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车某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目前仍没有一个结果。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应该怎样评定该案件?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谢某利用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在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进行了伪造银行存款的金融票据欺诈的行为,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谢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谢某的犯罪行为既构成了诈骗罪,又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两者具有法律上的法条竞合关系。
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而金融票据欺诈是属于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谢某的犯罪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
按照《刑法》第194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谢某的诈骗金额达到了70万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车某存入700,000定期存款时,若被解聘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为假存单而使用,则涉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不知道银行存单是假的,就会涉嫌玩忽职守罪。
由于银行职员首先要确认存单的真实性,而银行职员却没有这样做。
车某在存款时跟职员表示为70万一年定期,但是职员事后却表示没有听清车某的话,显然无视了李某存订单的意思表示。
同时,银行认定车某的存款是一笔汇款,而根据汇款程序,这个汇款单应当在银行的窗口里里外外转5次才可以完成。而这名银行职员一次就办好了,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甚至伪造的嫌疑。
至少,如果被解雇的银行工作人员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不被定罪,则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害。
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案中的这名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着明显重的失职行为,其过失与车某所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所以,车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赔偿。
有网友表示,银行应赔偿,职员是代表你银行行使权责的。若不赔,谁还敢往银行存款。
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看法。
#普法行动##山东#
广东省某房地产中介修改契税税票日期以达到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怀集县怀城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68809J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怀税怀城分局 罚 〔2021〕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经比对金三申报数据,林某某取得该房屋申报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但查看广东省肇庆房地产评税征管系统里该纳税人取得的契税税票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与金三契税税票开具日期不一致,按照金三税票开具日期计算,纳税人该套房屋不满两年。核查过程中查看相关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修改契税税票日期以达到享受税收减免情况,涉及少缴增值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2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怀集县税务局怀城税务分局
陕西西安。邓欠唐某5万元,唐某让邓某还,邓某给了唐某一年一次的70万元定金,并表示会在唐某还。银行取钱,却被告知是伪造的,银行报了案。
邓某与唐某有亲戚关系,因急需资金向唐某借了5万元。因邓、唐二人交情深厚,有血缘关系,唐竭力帮助邓。尽管他身无分文,但他也帮助邓度过了这场灾难。
邓某感激不尽,答应月底还债。唐某对他很信任,所以借完了债,他也没有再多说什么。
眼看月末将至,邓还未还。因唐缺货,月底急需资金,只能与邓取得联系。
邓听说唐缺钱,连忙赶来。唐氏以为他要还债,便很客气地迎了上去。但邓给了他700万元的保证金。
邓说,他目前的资金不够,因为资金是每年支付一次,如果提早提走,损失会很大。
于是,邓某告诉唐某,70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到期后退还。邓见状,也不能逼邓还钱,只好收下了。
但很快,唐某确实急需资金,便与邓某取得联系,希望他能将钱取走。邓某虽然没有反对,但以没时间为由拒绝了唐某的要求。
此后,唐多次劝说邓,邓却以各种借口回避唐的要求。虽然唐并没有把邓的理由和理由放在心上。于是,有了70万的存款,他打算先取钱。
当他将70万元现金交给收银台时,收银台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一幕吓了一跳,立即警惕地盯着唐某,暗中报案,并以此为由,请问唐X等着。
直到警察赶到,唐某还是束手无策。柜员告诉唐某,这是伪造的大存单,用伪造的大存单取款是违法的。
唐某听说后非常委屈,他说这是邓某亲戚寄来的存单,他不知道。
他说,邓还给他5万元,因为他急需这笔钱,所以他决定自己去拿,而不是再去拿。
听到唐某的话,民警立即将邓某叫了出来。邓见自己被识破,神色有些慌张,但还是把自己知道的都说了出来。
他说自己欠了5万元,根本付不起。唐等不及了。
他还花了400块钱请人伪造了一张70万的假钞。他本以为唐氏为人正直,不会真真假假,没想到唐氏急需用钱,私下里来取。
警方了解情况后,依法将邓某抓获。
邓让人伪造了70万本存折。从法律角度看,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如何认定虚假存款人的行为?
1、邓某因欠唐某5万元,托人伪造了70万元存款单。其犯罪事实已涉嫌诈骗。
伪造金融票据罪是指:伪造、变造票据、票据、支票等票据、票据、支票等;伪造、变造信用证、单据、单据;伪造等
根据《刑法》第一千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年以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下列情况下,将被判处死刑:
(一)伪造、变造本票、支票;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存款凭证等结算凭证;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单据、单据。
由此看来,邓伪造存款证明是违法的,因为邓的主要目的是拖欠债务,而不是抢夺唐的钱,因此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美元罚金。
2.邓以400元请人伪造70万元假钞制造这个假存款人,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伪造存款人意图协助他人犯罪,故属共犯,应按上述处罚,但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共犯从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要上 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