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钱了!属于嫖娼!”广西柳州,38岁男子赖某某支付了1970元费用给陌生女子,而后与她事先准备好的女子在酒店内发生关系,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刑4年。(案例来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2020年3月31日凌晨,赖某某正在鹿寨县某酒吧玩,正在摇摆之际,突然来了一个陌生女子周某问其需要玩女人不,她这里有上好的货色,赖某某想放松一下,点头表示同意。
而后两人离开酒吧,双方敲定价格是1970元,由周某开好房间,将女子送过去。凌晨4点,赖某某支付完费用后,赶到约定的酒店房间,见到了女子韦某,韦某表示自己被周某等四人殴打,她实属无奈才同意过来卖淫的。
原来,因张某认为韦某说其坏话,便和周某等四女子对韦某进行殴打报复,逼迫其卖淫,否则一直殴打。周某联系韦某后,四人将其控制并送入事先开好的房间,周某等四人在门外守候。
但是,赖某某当庭却表示钱他已经付了,韦某是否被强迫和他没有关系,他也不知道韦某是被强迫的,且就和韦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韦某当时没有反抗。2020年4月2日,赖某某被抓获到案。
【老胡说法】
真是拍案惊奇!赖某某被起诉到法院,他当庭辩解自己属于嫖娼而不是强奸,一方面他支付了钱财,另一方面且韦某和他关系的时候并未反抗,其没有强迫韦某,韦某完全是自愿的。这种说法成立吗?
因为本案事发有因,还得从周某等四人的犯罪说起。
周某等4女人实在是太恶劣了,为了报复,竟然实施犯罪。周某等四女子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予严惩。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强迫卖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可判10年以上。
根据刑法理论,强迫卖淫罪,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虐待等方法强制他人卖淫的行为,行为的对象既包含女子,又包含男子。
具体到本案,女子被殴打后被四人送入开好的宾馆,完全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而根据《办理卖淫案件解释》的规定,强迫卖淫1人就构成了犯罪。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请注意,本案中的四人属于共同犯罪,虽然收钱的周某,但是实施威胁和殴打行为的时四人,同时强迫他人卖淫也不要求具有获利的故意,因此4人均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属于主犯,都应该判处5年以上。
再回头看赖某某的行为。有网友认为,赖某某真是挺冤的,他没有强迫韦某某卖淫,只要付了钱,就属于嫖娼,这种意见成立吗?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韦某陈述自己已经告知了赖某某自己是被迫的,赖某某自称不知道,其辩解与之前的供述矛盾,不应当采纳。
因为赖某某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明确称“女子将是被她们逼的”,该次供述是第一次供述,赖某某没有提供被刑讯逼供的任何线索和材料,该证据和韦某陈述相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其次,韦某被周某等四女子强迫卖淫的事实,由周某等四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可见韦某并没有卖淫的主观故意。
最后,韦某虽然身体无伤,但是并不代表其没有反抗,反抗也并非强奸罪的认定依据,韦某已经用语言表示了拒绝,结合其刚刚被暴力殴打,确实难以反抗。
2020年12月21日,赖某某被鹿寨县判处4年,其不服提出上诉,被柳州中院驳回。
本案警示我们,违法和犯罪就是一墙之隔,你认为是违法,很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因此凡事都要遵守法律。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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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举报父亲被打死 两名被告人获刑#2022年12月20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青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得见有期徒刑八年;判令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40.08元。
经审理查明:杞县苏木乡人许国力在板木乡承包土地种小麦,通过侯堂村村民被告人刘得见联系并雇佣该村村民刘青彦、被告人刘青艺兄弟开收割机收割小麦。2021年6月28日,许国力因欠刘青彦、刘青艺收麦款而请客吃饭,另邀刘得见及前营村村民叶桂申、叶桂起和被害人叶洪青参加。吃饭饮酒期间,许国力和刘青艺、刘青彦计算出收麦款应为1800元,刘青艺主动降价100元,叶洪青要求再降100元,刘青艺表示同意。因刘青彦找不到收款二维码,由刘青艺拿着刘青彦的手机代为操作收取许国力1600元。叶洪青为此嘲讽刘青彦并贬损刘青彦已过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刘青彦、刘青艺不快,刘青彦离开包间。叶洪青与刘青艺发生争吵,叶洪青掂啤酒瓶欲砸刘青艺被许国力劝阻。刘青艺、叶洪青等人先后离开包间至院内,叶洪青高声叫嚷,刘青艺与叶洪青发生厮打,刘青艺用拳头打叶洪青嘴角,叶洪青持不锈钢盆砸刘青艺未果。刘得见从后方搂住叶洪青的腰,叶洪青挣开后追撵刘青艺至饭店大门外,二人继续用拳头往对方脸、头等部位乱打,刘得见也用拳头打叶洪青脸、身上。刘得见被拉开后,刘青艺将叶洪青打倒致其头部着地并朝叶洪青头部跺。叶洪青从地上起来,与刘青艺继续打,被众人拉开。刘青艺、刘得见、叶洪青等人走到五十米外的广信加油站西南角,刘得见叫骂,叶洪青走向刘得见,刘得见朝叶洪青身上跺一脚,叶洪青拽刘得见的腿,二人随即倒地并厮打,被在场人员劝开。前营村村干部叶桂东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叶洪青送回家。其间,刘青艺之妻吴玉闻讯赶至现场,并于22时41分报警,警察于22时51分到达加油站时叶桂申、叶桂起等人已离开现场,刘得见、刘青艺等人在现场并向警察表示自行解决,警察遂离开。叶洪青到家后,于23时许拨打电话联系叶桂申、叶桂起称明天还要找刘青艺的事。29日凌晨,叶洪青身体出现不适,其妻李树香于0时29分拨打120,后叶洪青被送医治疗,2时36分叶洪青家人报警。7月7日叶洪青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叶洪青因被刘青艺、刘得见致伤在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日,支出医疗费用78211.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青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得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刘青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得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宣判。
湖北咸宁,一男子为买新房,让女友与好友假结婚。谁知领证当晚,好友居心不良,想假戏真做,被女友踢伤睾丸。事发后,女友因故意伤害罪判刑入狱,并且还要赔偿医疗误工损失。
(案例来源: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家住湖北省咸宁市的农村,大学毕业后在市区一家公司当技术员,工作期间与同事龙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约定早点结婚。
龙家父母对这桩婚事并不满意,他们嫌弃王某家在市区没有房子。王某虽然手里有些积蓄,但离买房还差得远,连按揭首付款都不够。
顺利买上房子,早日将女友娶进门,这成为了王某心里的一块心病。
这一天,王某的同事结婚,买房子只花了29万元。他一打听才知道,同事买的是市区经济适用房,只要是婚后无住房的城市户口均可购买。可王某家中三代都是农村户口,根本不符合条件。
几个月后,王某去咸宁本地大学同学邵某家做客,无意间提到了经济适用房的事情。邵某在咸宁市区房管局工作,他让王某找一个市区户口的女孩假结婚,拿到结婚证后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到时给女孩一笔费用作为酬劳。
这的确是一个办法!可是王某根本找不到愿意与他假结婚的对象,思来想去下,他灵光一闪:
何不让邵某跟女友假结婚?等买到经济适用房后再办理离婚。两个人都是自己信得过的,办起事来也顺当。
就这样,王某找到了邵某,将自己的想法说出来,并承诺事成后拿3万元作为感谢,邵某欣然同意。
王某又和自己的女友龙某商量,一开始龙某不同意,经过王某苦口婆心的劝说,想到能够省下几十万买房、早日结婚,龙某也就点头答应了。
第二天,3人拟了一份协议:
邵某和龙某领证结婚,以龙某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然后两人离婚,王某付给邵某3万元作为答谢。
在协议上签完字,邵某叮嘱两人要高度保密,否则事情办不成,自己的饭碗也得砸掉。
半个月后,邵某和龙某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当天晚上,邵某领着龙某去见了自己的母亲。听说儿子突然领了结婚证,又看着眼前端庄美丽的儿媳妇,邵母非常高兴,去厨房里准备了一桌子饭菜,母子俩轮番给龙某敬酒。
盛情难却之下,滴酒不沾的龙某两杯葡萄酒下肚就有些晕乎了,邵某将她扶到卧室休息。
其实早在领证的前几天,邵某就真的喜欢上了龙某,他决定通过结婚假戏真做。
深夜,邵某来到龙某所住的房间,准备生米做成熟饭,可就在搂抱过程中,龙某被惊醒。邵某直接说明意图,龙某激烈反抗,慌乱拉扯中,龙某飞起右脚踢中了邵某的下体。
邵某惨叫一声,痛得直打滚,不一会儿便休克过去。龙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经医生诊断,邵某睾丸挫伤、曲细经管破裂,伤情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邵母报案后,龙某被警方抓获,当地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讼明法 )
1、邵某与龙某的结婚合法吗?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结婚登记有两个必要条件:当事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被威逼或胁迫;当事人双方不属于血亲关系。
本案中的邵某和龙某,在领证前都是单身,两人没有血亲,登记结婚也是自愿的,所以二人的结婚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他们结婚的目的不纯,是为了钻政策的空子,但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2、龙某的行为该怎样定性?
龙某与邵某合法领证结婚,在拿到结婚证的那一刻,她就已经是邵某的合法妻子,夫妻之间需要尽到各自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性生活要求。
在邵某要求发生性关系时,龙某暴力踢打,致使邵某的身体要害部位受到损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等级,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邵某的行为该怎样定性?
本案中的特殊性,就是王某为了买到婚房,让邵某与龙某领证假结婚。
龙某真心爱的人是王某,与邵某假结婚也是另有所图,邵某违反道德,企图假戏真做,骗取龙某信任后,想趁她酒醉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所以对伤害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龙某本没有伤害邵某的故意,但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犯,用脚踢伤了邵某的下体,这属于“激愤伤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至于龙某辩护人所提出的婚内强奸,这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邵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只属于道德范畴,并没有违法。
4、最终法院判决,龙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龙某赔偿邵某住院医疗费及误工补助费2万元。
5、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一些利益,经常自导自演假结婚,但很多假结婚往往以闹剧收场,有些甚至造成亲朋反目、对簿公堂。
婚姻是不可儿戏的,法律也是不容践踏的,与其绞尽脑汁钻空子、打擦边,不如脚踏实地、好好挣钱,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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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妈妈,我为你伸张了正义。
男子放火烧妻案一审宣判死刑。“男子控告父亲放火烧母亲”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儿子:这一天我等得太久了。
事发一年多后,云南宣威一男子指控父亲用汽油焚烧母亲,迎来一审宣判。
12月16日,从被害人儿子陈昌宇处获悉,当日下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其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昌宇、余、陈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13526.71元(含被告陈继红已交纳的人民币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还清。
据此前报道,2021年3月14日晚,其母亲在家中被泼汽油的丈夫陈某烧伤,7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11月20日,其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7月21日,该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陈昌宇之前还提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显示他和爷爷奶奶共同提起了两起诉讼:一是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判处死刑;二、请求判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2万余元。
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还提到,从陈昌宇记事起,其父就经常打母亲,身边拿起什么就拿打什么动手打。
如果说的是真的,那么他父亲应该数罪并罚。看到这样的新闻简直是人间恶魔,死了都不可惜。但他的父亲陈继红还表示,他将对判决提起上诉。
你觉得应该判死刑吗?你怎么看?
广东湛江,男子在离婚期间与旧相识旧情复燃,连续两天住在一起,一个月后女子经检查确认宫外孕。男子此时对女子的病情反应冷淡,女子大为光火,一怒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本案经过两次法院审理,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来源: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男子在离婚期间,与曾经的好友莎莎联系密切,就在复婚的前10天,男子找到莎莎,二人连续两天居住在一起,事后为了不产生任何后果,莎莎还买了紧急避孕药。
20多天后,莎莎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确认为怀孕,随即将结果告知男子,男子表示会负责到底。一周后,莎莎再次因病到医院检查,结果确认为宫外孕,并于当天做了切除输卵管手术。
莎莎再次找到男子的时候,男子态度立马转变,表示莎莎的孩子不一定是自己的。莎莎对男子的表现失望透顶,将男子告上法院,向其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经过鉴定,莎莎的伤情达到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
1.男子是否应当赔偿莎莎的损失?
2.应当赔偿多少?
关于第一点,我们可以看到,莎莎和男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也是自愿发生的关系,并不违法,亦不违反公序良俗。
至于莎莎因为双方发生关系导致“宫外孕”,这种结果并不是双方所愿,亦非双方所追求或者可以预见的,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来确定人身责任赔偿。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鉴于男子和莎莎在事前并没有积极采取避孕措施而发生性行为,是导致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结合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男子和莎莎各承担产生损失50%的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男子所说莎莎怀孕的孩子并不是他的,有可能是别人的,由于男子并不能给出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说法并没有采信。
结合莎莎各项医疗费用清单以及误工费证明,加上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男子赔偿莎莎12万余元。
男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男子说:
1.二人发生关系不假,但是不认可该行为导致莎莎怀孕及其后续的健康问题;
2.一审法院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上计算错误;
3.《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一边说男子和莎莎之间不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边又说男子要赔偿莎莎精神损失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对于男子的主张给予如下认定:
1.由于男子并不能举证莎莎在怀孕前与其他男子发生过关系,依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莎莎宫外孕与男子未积极采取避孕措施发生关系存在关联性;
2.一审法院对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认定计算正确;
3.鉴于本案并非侵权,而承担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是给予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让男子承担莎莎精神损失费确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就这样,二审法院判决男子赔偿莎莎11万余元。驳回了男子的其他请求。
各位读者,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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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7日,002168惠程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汇联银”)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2)湘民申6811号,因喀什中汇联银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喀什中汇联银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事由:2020年8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喀什中汇联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红箭,要求中兵红箭赔偿喀什中汇联银的投资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涉诉金额总计2,408.65万元。2020年12月,长沙中院作出判决,判令中兵红箭向喀什中汇联银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1,473.86万元。一审判决后,喀什中汇联银及中兵红箭均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喀什中汇联银于2021年1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喀什中汇联银的诉讼请求。
喀什中汇联银认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减损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背离了申请人的合理预期,因此喀什中汇联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惠程科技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中兵红箭诉讼索赔。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此前也代理了多批中兵红箭投资者索赔,目前该案件已过了诉讼时效。此次惠程科技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向中兵红箭,但近期惠程科技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遭到了投资者索赔。谢保平律师团队也收到了大批受损投资者索赔登记。
江苏沁典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010729362)表示:惠程科技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及时通过“股索卫“谢保平律师团队登记亏损额,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惠程科技索赔条件,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19年9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间买入002168惠程科技,且在2021年1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2年11月25日前买入002168惠程科技,且在2022年11月2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惠程科技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