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花费8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的丰田轿车,万万没想到,竟然买到了调表车,男子状告对方3倍赔偿,却被一审法院驳回,理由是对方没有欺诈的故意,男子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来源: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李在某手平台上看到了一则车辆出售的信息,便与卖家王某某取得联系,随后,他到咨询部查看车况,看到里程表只有9万公里时,小李当即决定买下这辆车。
签订合同后,小李交付给王某某88300元,王某某将车辆交付给小李。数日后,小李去4S店保养,却发现涉事车辆早在2018年时,公里数已经达到11万多公里,故,该车辆很明显已被调表。
于是,小李以涉诉车辆的公里数被更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咨询部退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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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说得退一赔三的意思就是:小李退车,王某某退88300元,之后,再由王某某予以三倍赔偿,即赔264900元。但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小李三倍赔偿的要求。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首先,咨询部为个体工商户,王某某系咨询部的经营者,且小李是在咨询部查看车辆后,与王某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
但涉诉车辆不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是其收购后进行出卖的,结合王某某的工作性质,及出卖车辆的数量,法院综合判定,涉诉车辆的实际出卖主体为咨询部,小李以咨询部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即被告主体适格。
其次,关于咨询部是否构成欺诈。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此,构成欺诈,应当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时,咨询部承诺涉诉车辆的公里数为9万公里左右,但依据小李提供的维修履历,涉诉车辆在2018年时公里数已经达到11万多公里。
但是,小李并未向法院提交直接证据,证明系咨询部调表,因此无法认定咨询部存在主观故意,小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咨询部在保险上存在欺诈,故不足以认定咨询部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小李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小李能否退车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小李所购买车辆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符,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辆的公里数是一项重要参数,该参数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买卖双方商定价格的重要依据。
故小李要求解除机动车交易合同,并由咨询部退还购车款88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同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小李应当将涉诉车辆返还给咨询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小李与王某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2.咨询部于退还小李购车款88300元;3.小李返还汽车一辆。
一审过后,小李继续上诉到市中院,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足以认定涉诉涉案车辆已被调表,但却又否定了咨询部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能,即忽略了咨询部对涉案车辆公里数的承诺,该承诺不仅仅是承诺车辆在受其控制时公里数未被调,而是对车辆的公里数从未被调的承诺和保证。
第二,他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咨询部做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隐瞒或者篡改了车辆的公里数,按照常理,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篡改公里数的嫌疑是最大的,那么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咨询部来承担。
第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咨询部以文字形式直接承诺:公里数未调,此承诺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经营者无条件为涉诉车辆提供了保证,只要是出现了公里数被调过的事实,而无论是谁做的,其法律后果均由咨询部承担,即按欺诈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咨询部从事二手车信息咨询及代驾等服务,并非专业的二手车销售企业。
其虽对交易车辆情况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义务,但因案涉车辆系从案外人处购入,且本案亦无充分证据显示,咨询部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于案涉车辆的里程数与实际公里数不相符的情况,系明知且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故小李主张咨询部在本案销售中存在欺诈依据不足。
最终,小李因证据不足败诉了,法院驳回了小李的上诉,同时承担了二审案件受理费6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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