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打赢官司后付费:
厦门、淄博、泰安、临沂、济宁;
李学军律师:18253191321;
一、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二、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1、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
2、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
3、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
4、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对于商事、民事、经济合同、土地承包、房地产、建筑工程等等均可实行风险代理,但是其中不适用风险代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线微观# 【“取消醉驾入刑”,你看行不行?】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
提案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取消醉驾罪的理由不够充分”,有人认为不仅不应该取消,更应该加重处罚。对此你是怎么看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网页链接
河南达愿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第十二问,企业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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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王某家人遇交通事故身亡,王某委托律师起诉肇事方,约定赔偿款超过37万元的部分作为律师代理费。后经诉讼,获赔66万余元,律师向王某支付55万元,11万余元作为律师咨询费予以扣留。王某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约定无效,律所返还11万元。
王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本案收取律师代理费的方式为全风险收费,具体收费如下:若律所按照终审判决的执行所得的款项超过37万,则律所还需将超过的部分支付给王某作为案件代理费(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王某负担)。”
后来,王某作为原告的交通事故案件里,律所指派律师高某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后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王某66万余元。高某作为王某的代理人,领取了赔偿款66万余元。
之后,律所将其中的55万元支付给王某,还给王某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1万余元的法律咨询费发票。
王某委托另一家律所的律师,把第一家律所告上法院,认为人身赔偿案件不能适用风险代理,所以请求:1、确认双方于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风险代理条款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1万余元。
律所辩解说:1、双方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2、合同第六条也不是格式条款;3、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包含抚养费及抚恤金;4、王某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代理费收取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首先,案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超过37万元以上的款项作为支付给被告的律师代理费用,属于以诉讼结果确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形,符合风险代理的基本特征,属于风险代理收费,而我国风险代理只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其次,王某作为原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执行款项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宜实行风险代理,该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会变相减少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符合人们对社会善良风俗的一般理解,违背了公序良俗;
第三,即便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亦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本案被告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部门,应当知道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已告知原告有关政府指导价后原告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故本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无效。
另被告为该案投入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并提供了法律服务,参照相关标准,本院酌情认定代理费为2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条款无效;
二、被告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90098.8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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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中王某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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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娄底头条#
必须签风险带理合同,赢了判决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律师事务所,不赢就一两万元费用,这个合适,靠谱。
爱思考的钊哥今天和一个朋友喝茶聊天,他说他有一个欠款360万,一直收不回来,想打官司要回来。于是他最近不断约谈各大律师。各律师一听几百万的标的,在了解基本情况后都说可以接。但各大律师的律师费却相差很大。 有的说是标的的10%,先付15万定金,不包赢。 有的说是一次性45万,可以包赢,如果真输了,只收2万。事后再给。 有的说是标的的17%,没其它费用,可以事后再给,不包赢,输了给3万。 有的说只要10万就可以,但要先付,不包赢。 不包赢,这个可以理解。 问题是,先给还是后给? 一次性给还是标的百分比? 现在这个行业规则是怎么样的?有没有一个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