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华某兵与陆某海、陈某杰、连云港某胜建设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2022)苏07民终308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案涉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系用于起重作业的特种机动车辆,与一般机动车不同,其在道路上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非常态现象,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是常态现象,保险公司对投保的车辆性质、类型、用途是明知的,若仅以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交强险理赔范围,有悖于交强险的制度价值。且中国保监会(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一审法院认定交强险内不予赔付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开庭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孙先生诉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职一案,将于2021年1月26日15:00,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诉讼事由:委托人在襄阳市樊城区拥有合法养殖场。据政府称,因樊城区2017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委托人的养殖场,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11月X日,委托人发现自己上述养殖场被推毁拆除。在此次推地前,委托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该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了解,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委托人遂于2020年11月X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拒收退回,后委托人再次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邮寄前述申请材料,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再次拒收退回。

起诉认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襄阳市樊城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委托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
注:本文中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需旁听的,谨记带好身份证当天准时参与旁听即可。
湖北省武汉市李端光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累犯~
被告人李端光,男,汉族,1959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汉市××区×××街××号附×号,租住地武汉市××区×××××区×栋×单元××××室。1981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6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减刑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端光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8)鄂0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端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1月5日以(2019)鄂刑终39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李端光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端光为牟利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7年7月12日2时许,李端光驾驶鄂AH8991本田越野车行至湖北省武汉市××区××大酒店门口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运回其租住的武汉市××区×××××区×栋×单元××××室,并联系吴茂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其租住处取毒品。同日5时许,吴茂斌用手提袋装着54万元现金来到李端光的租住地,购买了5块黄色纸包装的疑似毒品片剂物。完成交易后,二人一起吸食毒品,吴茂斌还将茶几上1袋疑似毒品片剂物放入自己口袋内。吴茂斌携带装有毒品的手提袋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吴茂斌衣服口袋内和其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818.83克。随后,公安人员从李端光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毒资现金54万元、甲基苯丙胺片剂17013.96克。此外,公安机关还从李端光租住的房屋内查获自制手枪2支、气体发射钢珠枪1支、子弹8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扣的毒品、毒资、枪支等物证,调取的被告人李端光曾四次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手机通话记录截屏等书证,证人刘某、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吴茂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端光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端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端光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端光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李端光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刑终39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端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百名红通”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一审宣判】2021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网页链接
王某(女,2002年出生,案发时不满15周岁)经人介绍与蒋某军在同一服装厂务工,在搭乘蒋某军送货便车回家时,在路上被蒋某军性侵!2016年3月25日零时左右,王某搭乘蒋某军的送货便车回仙桃老家途径汉川市庙头镇时,蒋某军以太困无法继续开车为由取得王某信任,提出住宿休息,将王某带到汉川市庙头镇某宾馆房间,采取暴力、语言威胁,二次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2016年3月26日王某在家人陪同下报警。

案件来源: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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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要求被告人蒋某军赔偿各类损失费共计15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由被告方补偿5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王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蒋某军表示谅解。
原审认为,被告人蒋某军违背妇女意志,二次强奸未成年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酌予从重处罚,争议在于被告人蒋某军是否系犯罪未遂。
强奸既、未遂应以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关系为认定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其他相关证据,在卷病历与被害人陈述,印证证实被害人王某经医院检查处女膜未见明显损伤,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蒋某军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故对被告人认定强奸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且已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蒋某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上诉人蒋某军提出:量刑过重。
二审审查核实,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予以确认。但宣判认定上诉人蒋某军“二次强奸未成年妇女”的情节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上诉人蒋某军(197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 #普法行动#
案发时不满15周岁的年龄,正是在学校学习的大好时光,却早早踏入社会,由于经历尚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深夜同意与同事一同进入宾馆房间,很容易被对方侵犯。
近年来,很多未成年少女被性侵的案例发生,均系社会经验太少,容易被他人利用,从而遭受身心伤害。
在未成年阶段家庭应该重点作出监护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给予正确的引导,不宜过早踏上社会,开始工作,最容易被侵害的时机。
强奸未成年少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不论自愿与否均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图片仅为视图,与本案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