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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违规舞弊案例(财务舞弊典型案例)

山西金融腐败大案细节曝光 “德御系”违规从银行贷款2000多亿 造假材料十几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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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永远吹冲锋号》的放映,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启示和教育,每一次现身说法都是一次震慑和警醒,也反映出了金融行业的一些列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网络水军如此猖獗,广告平台振振有词是授权还是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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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造假、养号引流,打击整治“网络水军”10起案例公布

去管管食品造假、转基因、添加剂们吧。//@安律说法:“自家养的猪,自己杀自己卖,获利0.58元,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一农户春节期间将自家所养的猪杀了,拉到市场上去卖,结果刚卖了0.6kg,获利不过0.58元,就被市监局查处,市监局随后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农户做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男子田某是个农民,事发当天,拉着80多公斤猪肉跑到市场摆摊卖肉,谁料刚卖出去0.6kg,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查处。市监局随后以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田某做出老田作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田某认为,猪是自家养的,自己杀的,虽然没有检验检疫,但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同时认为,即便自己违法了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考虑到销售金额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对自己免除处罚。而面对田某的指控,市监局则认为对田某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该怎么判呢? 1、自己养的猪自己能不能杀?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换句话说,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2、销售自杀自养的猪应该怎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具体到本案,田某杀自家养的猪自己吃并不违法,但是未经检验检疫便将猪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就违法了,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3、销售金额小,获利颇微?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咋一看田某销售金额不大,获利甚微,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天价罚款,似乎对其不公。但是要知道,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食品安全法》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如此高的处罚。具体到本案,田某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也是事实。因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罚款10-15万元,也正是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才选择适用了该条罚则中的最低限,可见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发时,当地正处在重大疫情突发期间,田某又无证据证明猪是自家养的,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临近年关,杀猪宰羊过大年是很多家庭的“仪式”,很多人会把吃不完的猪肉分给亲朋好友,甚至于低价卖给别人一部分。前者,属于亲朋之间的人情往来,具有涉及人群的范围狭窄,一般还不认为是违法,但是后者,不管赚不赚钱,只要收了钱其实都属于销售,面临处罚。因而,临近年关,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但是一定要牢记,食品安全不可忽视,自家养的猪、羊,可以自宰自食,但是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切勿因为一时贪念,害人害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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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养的猪,自己杀自己卖,获利0.58元,何以罚款10万元?”吉林舒兰,一农户春节期间将自家所养的猪杀了,拉到市场上去卖,结果刚卖了0.6kg,获利不过0.58元,就被市监局查处,市监局随后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农户做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男子田某是个农民,事发当天,拉着80多公斤猪肉跑到市场摆摊卖肉,谁料刚卖出去0.6kg,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查处。

市监局随后以田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为由,对田某做出老田作出没收82.68公斤猪肉、0.58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田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田某认为,猪是自家养的,自己杀的,虽然没有检验检疫,但是一点问题也没有。同时认为,即便自己违法了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考虑到销售金额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对自己免除处罚。而面对田某的指控,市监局则认为对田某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该怎么判呢? 1、自己养的猪自己能不能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换句话说,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2、销售自杀自养的猪应该怎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具体到本案,田某杀自家养的猪自己吃并不违法,但是未经检验检疫便将猪肉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就违法了,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处罚。3、销售金额小,获利颇微?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咋一看田某销售金额不大,获利甚微,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天价罚款,似乎对其不公。但是要知道,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此《食品安全法》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如此高的处罚。具体到本案,田某虽然销售金额不大,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也是事实。因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市监局依法可以对其罚款10-15万元,也正是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才选择适用了该条罚则中的最低限,可见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发时,当地正处在重大疫情突发期间,田某又无证据证明猪是自家养的,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临近年关,杀猪宰羊过大年是很多家庭的“仪式”,很多人会把吃不完的猪肉分给亲朋好友,甚至于低价卖给别人一部分。

前者,属于亲朋之间的人情往来,具有涉及人群的范围狭窄,一般还不认为是违法,但是后者,不管赚不赚钱,只要收了钱其实都属于销售,面临处罚。因而,临近年关,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但是一定要牢记,食品安全不可忽视,自家养的猪、羊,可以自宰自食,但是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切勿因为一时贪念,害人害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今日头条打假实例

童小汐TongXiaoXi剽窃造假证据④

附图一、二为童小汐TongXiaoXi,发表于其所谓的“海西文学网”上的剽窃作品。

@今夜凯旋归来 @勇Yeah @习书学画亦为乐 @殷其靐 @半支莲6 @筏钓江湖 @隠書廬 @平湖秋月qy @打油诗斋 @山有多高水有多长 @诗凝中国 @每天一首诗 @中国新派冷雁 @默子书院 @拂素起龙鱼 @松下问童13 @老陕李林 @宏志书法 @不憨3 @武汉天问老田 @Swta66 @十之好書 @山水丙丁 @笔墨信天游 @郭士杰 @胡润民诗词原创 @文心雕诗 @古体诗人梅心飞 @神韵悠长 @西安范儿书画家 @袁洪智诗画

山东菏泽,女子骆某看到拼夕夕上有店铺以每瓶48元的价格出售市场价299的“茅台王子酒”,并承诺“假1赔10”。骆某大喜,买了40箱240瓶,花费11549元。货到后,她直接将商家和拼夕夕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连包装都没拆。

(来源:山东菏泽中院)

骆某26岁,系山东单县人,平时喜欢喝点小酒。这天,骆某正在刷手机,看到拼夕夕平台上有家名叫“瑞海酒业”的店铺在售卖“茅台王子酒53度500ml*6整箱装289元”,折算下来每瓶才48元。骆某来了兴趣。

要知道,茅台王子酒市场价差不多每瓶299元,这里才卖48元。骆某怀疑这不是正品,但看店铺的宣传,承诺“全场包邮、7天退换、48小时发货、假一赔十”,要是假的,他们敢这么承诺么?

骆某很心动,其父亲也多次提到要买点好酒婚宴时招待亲朋好友。于是,其在3分钟内4次下单,每单买10箱,共计买了40箱。4个订单共计11549元。

货到后,骆某没有拆开快递,而是直接将商家和拼夕夕告上了法庭,并申请法院对酒的真假进行鉴定。然后以商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给予自己10倍赔偿,合计退款11549元,赔款115490元。

法院受理后,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奇怪的是,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函称,受技术力量所限,无法完成鉴定要求的委托事项。

无奈,骆某只得自行委托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载明,骆某自送的“53度500ml茅台王子酒”检验结论为:经鉴定,本酒样不是茅台王子酒。

骆某认为,鉴定结果表明,“瑞海酒业”出售的酒品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应被判定为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根据《食品安全生产法》规定,自己有权主张退货退款及10倍赔偿。

表面看,这场官司骆某几乎必胜,因为《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1、让人意外的是,原以为必胜的官司,一审法院却并未支持骆某的诉求。法院判决其败诉的理由很简单:

骆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确实在拼夕夕“瑞海酒业”商铺购买了40箱“茅台王子酒”,鉴定报告也显示,其送检的酒品也确实不是真正的“茅台王子酒”。但有2点问题:

第一,尽管骆某提供了鉴定报告,但骆某未能证明其委托的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具有鉴定资质,因此鉴定报告无效。

第二,虽然鉴定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不是正品,但并不能证明骆某送检的酒样就是其在“瑞海酒业”购买的茅台王子酒。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骆某提供的鉴定报告和案件本身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其购买的“茅台王子酒”系假酒,因此驳回了骆某的诉讼请求。

2、一审宣判后,骆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提出了3点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

第一,鉴定报告上详细记载了送检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及批号《瓶口喷码》”“条形码”“状态描述”等,与自己从商家购买的产品完全一致,据此可以认定自己送检的样品系从商家购买的“茅台王子酒”。

第二,一审判决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不明确为由,认为该机构不具有酒类产品的鉴定资质,但检验报告第一页上方已载明,该机构具备检验资质。

第三,自己作为消费者起诉商家售卖的产品不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该由消费者来证明,应该由商家通过其产品进货渠道、检验合格证等加以证明。

3、让人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抛开了以上问题,而是关注了另外一个关键问题:

法院查明,骆某及其家人短时间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拼夕夕20多家店铺购买了大量“茅台王子酒”,收到货后不拆封就向法院提起索赔,已经发起了数十起诉讼。

那么,骆某是否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生产法》的保护?

法院提出,骆某系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产品系假冒伪劣的情况下多次购买,购买商品只是其索赔的一个环节,其行为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中不应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生产法》。

最终,法院认为,骆某的行为扰乱诚信互惠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判决驳回了骆某的上诉。同时,法院也将“瑞海酒业”涉嫌造假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一审、二审皆败诉,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每次2841元,合计5682元,均由骆某承担。法院连退货退款都没支持,而骆某却还要付5000多的诉讼费,这次买酒亏大了。

那么,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么?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从案例中学法律。

#行家计划##菏泽头条#

【#教育部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典型案例#】教育部11日在其官网公开曝光第九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7起案例涉及性骚扰学生、有偿补课、教师资格证造假、体罚学生、发表错误言论等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涉事教师均已受到严肃处理,各地各校要常态化开展师德教育尤其是警示教育,#完善师德激励奖惩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招聘引进、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相关工作首要要求。via.新华社 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九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教育部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典型案例# 】教育部11日在其官网公开曝光第九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7起案例涉及性骚扰学生、有偿补课、教师资格证造假、体罚学生、发表错误言论等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涉事教师均已受到严肃处理,各地各校要常态化开展师德教育尤其是警示教育,#完善师德激励奖惩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招聘引进、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相关工作首要要求。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九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来源:新华社)

【在岗抗疫时打牌、车站体温检测表造假,#湖南邵阳2人防疫中违规违纪被免职#】湖南省邵阳市纪委8月9日通报2起疫情防控工作中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1.新邵县小塘镇黄土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罗六平违反疫情防控纪律问题。7月25日,新邵县督查组检查疫情防控、防溺水等工作时,发现罗六平在社区卫生室参与打牌。罗六平作为党员干部,未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违规参与打牌,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要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8月2日,罗六平受到免职处理,并被立案审查。

 2.邵阳县汽车东站站长唐鹏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问题。8月2日,邵阳县疫情防控督查组发现,邵阳县汽车东站存在进站口体温检测仪失效,司乘人员、旅客未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检测表造假,候车室工作间有旅客、工作人员、司乘人员未戴口罩打牌等问题。唐鹏作为站长,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8月3日,唐鹏受到免职处理。

员工学历造假被开除,一审:解雇合法!二审:公司赔20万!

补充一下这个案子的细节,工作时间长达10年之久。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同,说明案件的争议还是很大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其实相同的案例很多,入职时间短的,都判决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入职时间长的,很多法院也判决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加油站的油竟然有九成是水,警方立案”#汽油含水量近九成承担刑事责任吗#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一家民营加油站出售的92号汽油含水量竟然高达88%,该消息在网络上曝光之后引起了无数网友的关注。

  媒体爆料,今年的5月15日,多位车主在当地一座加油站加油后,没开出多远,车辆就出现故障抛锚,经过修理厂将油箱中抽出的汽油拿出来看之后发现该汽油明显分层,发现情况之后,车主们立刻选择报警。

  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的汽油样本当中水分含量竟然高达88%,也就是说,该批次汽油当中只有12%的含量是汽油,根据国家标准该批油品不合格。可以说这些车主加的不是油而是水。

  之后该加油站相关人员已被控制。

  这一事件中究竟是储油罐漏水还是人为导致,目前还未有定论。专家及其他部门查看后,认为雨水渗入储油罐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最终发现是人为导致,那么相关人员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主动加水,可能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较大。行为人主观造假,牟取非法利润。

  该案中加油站的油有88%是水,基本可以说是水中加油,可能被认定“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如果该产品被认定为是水,那甚至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两个罪名之间有显著的差别。销售伪劣产品罪罪轻诈骗罪罪重。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水是不小心渗漏进去,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未及时处理,而忽视情况发展,放任“问题油”加入消费者的汽车内,那可能涉及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

  最后无论加水是主动还是被动,在民事上,加油站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侵权,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是无法避免的。

---------------------------------------------------------------@探案说法,关注我,看案例,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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