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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读案例#
20230114。今天读的案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系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股东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以及所享有的查阅范围。
案件的基本事实:2011年西藏某公司成为中租公司股东,2012年中租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并选定管理人,2020年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21年股东西藏某公司向管理人发出《知情权告知函》,请求查阅、复制以下材料:1.法院作出中租公司破产清算的裁定书;2.中租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金额和依据材料;3.管理人审核债权的结果和依据材料、债权人会议对中租公司债权的表决材料;4.清算报告及中租公司认可该报告的书面记录;5.破产分配方案以及中租公司认可该方案的书面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据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未涉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及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享有查阅权的范围。第二、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据此,在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后,企业破产期间的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管,属于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的材料范围。西藏公司作为中租公司的股东,与中租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查阅上述材料,中租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材料均应由管理人移交档案部门保存,管理人无义务提供给西藏仙地公司查阅。况且,西藏公司在中租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并未向管理人提出查阅上述材料的要求;其在中租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已逾半年多时间后,才要求查阅此类材料,已无必要,且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中租公司在破产管理人办公场所内提供中租公司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供西藏公司查阅;驳回西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一般股东是把这项权利当作“取证权利”来使用的,但该规定还是相对模糊,可执行性不强。本案案例的意义在于公司破产后,股东知情权是否受到影响,以及查阅的范围包括哪些,有学习意义。
昨天我的舅妈去世了,享年78岁。感觉舅舅、舅妈这辈子挺失败的,两口子都是事业单位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加一起一万出头,在无线小城市也是收入上层了。养了两个儿子,老大是我表哥比我大二岁今年也50了,老二是表弟比我小二岁。上学的时候他俩学习都比我好,每年过春节初二回姥姥家都是被夸奖的对象,我舅妈也是引以为豪。九十年代初老大进了国有银行上班,然后结婚生子,那个时候股市刚开始热,老大就禁不起诱惑赌了进去,最后把媳妇儿家亲戚的钱都骗了,欠了最少一二百万吧,人也进了局子老婆带着孩子也走了,我舅就开始替他还账,不知道最后还了多少人是放了出来了,但从此一去不复返,十多年前听说在郑州卖手机后来就音信全无,很长时间了还时不时有债主上门讨债,昨天我才知道我舅后来和老大脱离父子关系了。虽然和老大脱离关系了,但孙子还是我舅每个月拿抚养费,儿媳妇是大学老师,虽然和老大离婚了,但花钱的时候一样少不了我舅,买房我舅拿首付,每个月再还一部分房贷,后来她们学校集资盖房我舅又给她一部分,反正老两口就是他们的提款机,哪怕是卫生纸用完了都要告诉我舅去买,现在孙子上大学了,学习很好考上了985,我舅每个月再给2500的生活费,儿媳妇说这个钱不能让孩子知道是爷爷给的,害怕孩子自卑,你说我舅这拿着钱供孩子,最后孩子还以为是她妈一个人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的呢。再说老二,老二也很争气二十岁出头就自学考上了注册会计师,在北京打拼十几年买了房子娶了媳妇一切自力更生。老大出事后也替他还了一部分账,我舅就把现在住的140多平的房子过户给老二了,老二就觉得家就是无底洞,平时基本就不回家,特别这几年疫情更是没回来过,上周眼看我舅妈身体不行了给他打电话,想让他回来再见一面他说回不来,只是和我舅妈视频了一下。昨天人去世了,我下班过去看看能不能帮点忙,问我舅老二什么时候回来,我舅说疫情回不来,天哪我简直惊呆了,都说养儿子就是将来老了有人养老送终,这不养老就算了现在连终也不送了,大家说这俩儿子是不是养的太失败了。还有我舅的大孙子也是个不知道感恩的孩子,学习再好又能怎样呢。老二结婚很多年一直没孩子,做了几次试管这次终于成功了,过完年二月份就该当爹了,所以他害怕回家染上病毒影响他媳妇。但最后的一点母子情分也因为常年在外被磨灭了吗?我搞不懂,只能为我舅和舅妈一声叹息,愿她老人家一路走好,此生来生永不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