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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核算印章(银行会计印章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要他们出纸质存单,要盖银行公章,电子存单可以做手脚的 看看存单上的公章是什么?至于银行内部管理怎样,那是他们的事,直接找银行就对了

银行存款要他们出纸质存单,要盖银行公章,电子存单可以做手脚的

看看存单上的公章是什么?至于银行内部管理怎样,那是他们的事,直接找银行就对了

王先生在银行存了26,000元,银行也出具了加盖银行印章和经办人私章的存单。存款到期后,该男子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银行却说这个存单并不是他们出的,拒绝给该王先生兑付存款。最后王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山东济宁,王先生在银行存款,银行也出具了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份存单,约定存期一年,存款金额为26000元,上面加盖有银行业务公章,以及存入经办人王某私章。

存款到期后,王先生拿着该存单和身份证件去银行处取款,但被银行拒付。之后又拿着存单多次去银行处讨要,但银行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王先生认为:

自己在银行存款银行也开具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存单,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该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定银行支付存款2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王先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份,载明如下内容“户名王xx,账号958741281574344008426,币种人民币,金额¥26000元……加盖该银行业务公章,存入经办王x私章”,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

银行对此辩解:

王某所主张的存单并非银行出具,银行也从来没有收到过王某所说的26,000元存款。银行和王某之间并未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承担支付王某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王某持一张存单,去银行处取款时应该承担,并未记录在银行的业务系统中,银行拒绝支付本金及利息,王某在2月25日向当地公安局进行报案。

该案子经当地法院审理,认定案外人王xx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先后骗取王某在内的46人,现金1344996.27元,用于自家的生意与消费。

当时法院也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案外人王xx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案外人赵某曾是银行的代办员,与案外人王xx为夫妻关系,但案外人王xx并不是银行职工。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银行之间是否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原告王某在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陈述和当地法院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原告王某持有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系案外人王xx为实施其犯罪行为伪造的,原告王某所主张的应由银行支付的本金数额包含在案外人王xx的涉案总金额中。

原告王某所持有的存单并非银行出具,且王xx并非银行的员工,其伪造银行存单骗取现金的行为也与银行无任何关系,其伪造银行存单,骗取王某现金的行为后果应由王xx承担,王某与银行之间并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故原告王某提出由被告银行支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王某因王xx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相应损失,可另案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对此表示王xx是银行员工的丈夫,也正是因为这一身份,他才能够骗取本案中王某的存款。而且这种银行的代办员常常是在家里办理相关的业务,其丈夫可能平时就会帮他妻子办理,银行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呢?对于普通的储户来说,根本就没有能力辨别存单的真伪,像这样的情况银行应该为这个事情负责。

还有网友认为,一个代办员的丈夫就可以骗取40多个人的存款,严重怀疑这家银行的管理。存单是伪造的,那相应的银行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个人私章也都是伪造的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银行要求法院调取了之前的判决书。而该判决书中就写明王某提供的储蓄存单,视案外人王xx为实施其犯罪行为而伪造的,并不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拿出了相关证据,表明他们没有收到王某的存款,也没有给王某开具相应的存单。

虽然王某拿出了相应的存单,存单上面也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私章,但经证实这些都是假的。

王某的钱确确实实交给了王xx,但王xx不是该银行的员工,他的揽储不能代表银行,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那么像这个案件中王某的这笔钱又该问谁要呢?法院也给出了答案,可立案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就是再次起诉,要求王xx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

现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有银行的代办员,而往往这些代办员有时候经不住诱惑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在这些代办员处办理存款的时候,一定要更加小心注意。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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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丁女士存在银行的1200万元不翼而飞了,一审判决丁女士承担80%的损失,二审维持原判,这事你怎么看?

根据检察院公布的内容看,丁女士有两处错误:

1.开头存的500万(400+100),丁女士不该把回单让银行职员王某代为保管。

2.丁女士在后来不该把身份证交给银行职员王某代为处理业务。

同时有个疑问:

老百姓如何判断回执单的真假?如果是假钞,精明的人可以判断。真的银行工作人员,真的公章,偏偏单据就是假的,该怎么判断?看来只有没钱才最安全,西装革履的衣冠禽兽是很难辨认的。

个人认为只要是在王某工作时间发生的,银行就付有主要责任,否则谁还敢把钱存到银行里?

就是窗口,有单据!只是银行方面说公章是员工自己私刻的//@国民196:存款人自己的原因,如果窗口存有存单有收据。犯罪人想下手也没机会!

老朱爱叨叨

好么,看完天津建行储户几百万取不出来的新闻,吓死我了! 打开APP看看我的余额,心里更纠结了!要不要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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