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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提存计划会计处理(设定提存计划提存金计入)

下列有关离职后福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 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

下列有关离职后福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 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安徽滁州,男子承运1430件香蕉,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以找不到卸货工人为由要求压一晚次日卸货,男子不肯,将香蕉拉走以17800元价格卖了,事后货主将男子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71500元。

吴先生在网上看到一个单子,从广西拉一车香蕉到湖北黄石和蕲春两地卸货,运费4600元,一共是1930箱,18.5吨,他觉得价格挺合适,便接了单,当天就赶到装货地点将香蕉装上了车。

中间隔了一天他就到了湖北,先是到黄石卸了500件货,然后又到蕲春准备将剩余的货全部卸完,到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将近8点钟,是一处农贸市场,到地方之后联系了收货人。

但是收货人告诉他现在没有办法卸货,太晚了找不到装卸工,让他等一晚上,明天早上再卸货,但是吴先生没答应,他已经接了一个明天早上的单子,明天早上卸货就赶不上订单,违约了。

路上他就跟货主张先生讲过,晚上一定要卸货,是答应他了的,于是他便联系了张先生,但是联系不上,而这边的收货人也是坚持第二天早上才能卸货,于是吴先生便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便开始对双方进行协调,但是一方坚持第二天卸货,另一方坚持要求晚上卸货,调解不成,便让他们自行协商处理,便离开了。

吴先生和收货人又吵了一个小时,都生了一肚子气,于是他就开车驶出了农贸市场,将车开回了合肥,并给张先生发了短信,让他到合肥来转货,但是没有任何回复。

第二天还是联系不上张先生,便又短信留言,称今天再不来转货就将货卸到仓库,明天再不来转货就把香蕉找个水果店老板拉走,只要给够他运费钱就买,但还是没有任何回应。

第三天,他开车回了自己的老家,在当地找了个水果市场,联系了一个摊位老板,将香蕉全部卸到了他的仓库里,放了大概20天之后,吴先生让他全部处理掉,卖的钱抵扣完保管费之后给他。

卖了一共是1380箱,因为放的时间长,香蕉的卖相不好,低价处理卖了17800元,不到13块钱一箱,摊位老板扣了10600块钱,剩下的7200元给了吴先生,还有50箱吴先生没有卖,拉回了家,分给了亲戚朋友。

而这期间吴先生也并不是联系不上张先生,只不过吴先生向张先生索要保管费和转运费,张先生不肯答应,他认为吴先生擅自将货拉走,是违约,要求他马上把香蕉拉蕲春,吴先生也没答应。

香蕉卖完之后,吴先生便不再搭理张先生,而张先生通过平台得知吴先生已经将香蕉全部处理了,卖的钱抵扣了保管费和运输费,一分钱不剩,于是张先生便将吴先生起诉。

张先生的诉求是:要求吴先生赔偿1430箱香蕉损失费用71500元。

理由是:因吴先生到达蕲春时时间较晚,不在市场规定的卸货时间,无法立即卸货,吴先生完全可以等到次日上午卸货,但其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货物拉走私自低价处理,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并提交了证据:

1、短信截图,平台回复截图,证明当天晚上没有找到工人卸货,并且吴先生已经将自己的货物全部低价出售。

2、收购香蕉票据一张,1930箱香蕉,共计费用73671元;与蕲春收货人订单,1430箱香蕉,共计71500元。

而吴先生则是辩称:自己是下午5点钟到达的蕲春,收货人拒绝收货,多次与张先生协商未果,便报了警,但是协调不成,收货人还是不愿卸货,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将货物运输到收货地,完成了合同。

并且在当地市场等了两天,期间多次通知张先生转货,但是均联系不上,于是便将车开回老家存放在一处库房内,存放二十多天后进行出售,费用刚好抵扣库存费、卸货费等费用。

提交了证据:收据一张,写明售出香蕉1380箱,金额17800元,扣除库房费、电费、人工费10600元,给付7200元。

院方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蕲春停留两天,且收货人当晚找不到装卸工人的情况下要求次日造成卸货,也属合理要求,吴先生可将1430箱香蕉就地提存,费用由货主张先生承担,以防止扩大损失。

但是却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香蕉拉回老家低价处理,造成损失,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吴先生已按照约定的期限将香蕉运输至目的地,且在途中告知张先生次日造成有另外一单货物运输,晚上必须卸货,但是张先生却未及时安排人员卸货,对损失也有过错。

酌情认定,吴先生承担70%的责任,张先生承担30%的责任。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票据,1930箱香蕉合计费用73671元,则经过计算,1430箱应当为54585元,扣除吴先生应得运费4600元,吴先生应当赔偿张先生损失33609.5元。

判决:吴先生十日内赔偿张先生香蕉损失33609.5元。

@看案明法《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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