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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贵阳中级会计考试(贵阳会计初级考试培训)

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 贵州省现在实行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和别的省市不一样,别的省市主要是以评为主。以考代评无疑增加了取得职称的难度和含金量!个人认为还是以考代评可取!

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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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说法:刻了4个字判赔12万!这个案件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中,包括一起针对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梵净山景区文物上刻字,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一段拍摄于2021年7月11日的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梵净山景区旅游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画,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他仍执意在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

 

视频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三天后,贵州武陵景区针对这一不文明行为发布通报,将这名男子纳入梵净山生态旅游区入园黑名单。该案件线索经江口县人民法院及时发现,移送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完成调查。在履行诉讼公告程序后,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并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2022年3月2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现场,起诉人提供了事发时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益诉讼起诉人杨俊说:“被告陈国平使用登山杖,在梵净山自然遗产地新金顶刻画‘丽水陈国’四字,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造成了不可逆的价值损害,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世界自然遗产生态环境权益利。”

 

法院一审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被告男子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梵净山自然遗产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二、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款25000元,由本院缴付国库。三、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审判长、江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琴指出,本案的审理、裁判,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既惩治了社会陋习,提出警醒,又树立风气;彰显了法律效果,展现了法律护航生态文明的力度和决心。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中国普法、鲤城法院

站住别动,李某手拿菜刀,我手持不锈钢铲,跟他在别墅后门对峙。

我当时有点害怕,因为他长的人高马大。然后他报警了,我就在现场被抓了。

上面是一起抢劫案的被告人杨某向警方供述的口供。

2021年10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杨某构成“入户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杨某在上诉状中,提到“我太冤了,没有抢东西,也没有伤人,我也没有进到他家中,不是入户抢劫”。

2018年8月2日6时许,杨某预谋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某别墅区实施盗窃。

杨某以攀爬铁门的方式进入半山别墅49栋的花园,但该栋楼无人居住。

杨某又从翻墙进入隔壁半山别墅50栋的花园,并在花园内拾取一把不锈钢铲欲对50栋别墅的门窗进行撬开以便进入室内盗窃,但未能撬成功。

后杨某发现50栋别墅后门有响动,意识到有人出现,杨某欲手持不锈钢铲在被害人开门后将其打昏然后进入室内盗窃。

但是被害人开门后,杨某发现被害人李某身材魁梧,在杨某迟疑之际,李某发现了杨某并立刻返回屋内手持一把菜刀。

然后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21年12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杨某的量刑进行了改判,改判杨某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1、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吗?

抢劫罪是一种财产性犯罪,但是它还牵涉到对人身权益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这也是抢劫罪区别于抢夺、盗窃的主要特征。

本案中,杨某本来是想入户盗窃。后来在犯罪过程中,他发现了受害人家中可能有人,杨某的本意是要用不锈钢铲趁受害人李某不备将其打晕,然后实施盗窃。

但是当他发现李某比较魁梧,而不敢轻易妄动,跟李某进行了对峙。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杨某手持“凶器”准备对受害人实施攻击,主观上他具有实施暴力的故意,但是后来出现的情况,让其主观上出现了犹豫。

当然杨某并未放弃,而是跟受害人李某进行了隔空对峙,这种对峙也是一种暴力,至少是一种暴力威胁。

受害人李某手持菜刀,是为了制止非法入侵者,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而杨某的对峙行为,则是犯罪行为。

因此,结合以上分析,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牵涉到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潜在危害更大,是抢劫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它的起点刑罚在十年以上。

这里的“户”指供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本案中杨某为实施盗窃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家花园,这里的花园属于封闭的院落,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已“入户”。

杨某在被发现后,持铲子欲敲打被害人李某,这里杨某已经产生了抢劫的故意,然后与被害人对峙,应认定为已采用暴力,因此,其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三、如何看待法院对杨某的量刑?

本案中,杨某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基本的量刑是在十年以上。

但杨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并没有造成任何的人身伤害,也没有获取任何财物。

杨某构成抢劫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另外,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杨某还是初犯、偶犯,结合其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应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才进行了减刑。

任何一瞬间的心理状态变化,没有控制住自己内心的贪欲,走上犯罪的道路,都会让自己付出惨重的代价。

本案中,杨某还是一名90后,正是青春年华,不应该去盗窃。

本案中杨某第一次作案目标失败后,就应该及时撤出,但其又进入受害人李某家中,更不应该企图伤害他人及实施暴力威胁。

但是杨某的一步步行为,最终让自己付出了有期徒刑5年的刑事处罚及罚款5000元,真是得不偿失。也希望大家都能懂法用法,远离犯罪。

关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留言!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入户抢劫##贵阳头条#

“嫁给这样的人,也是倒大霉!”,贵州黔南,女子小尼因婚内出轨被丈夫徐某发现,在小尼赔偿徐某精神损失5万元并净身出户后二人离婚。不想徐某却怀恨在心,在小尼的再婚典礼上闹事,还持刀捅伤了新郎。庭审中徐某竟然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

(案件来源:贵州省黔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某本来是一个本分的生意人,在和妻子小尼结婚后孕育两个孩子,在外人眼里幸福的生活却因为徐某生意的失败完全改变。

生意场上的失意导致的徐某性情大变,整日浑浑噩噩、借酒消愁,还时不时地使用家庭暴力殴打妻儿,妻子小尼也曾多次报警求助但都收效甚微。

遭遇生活窘迫和家庭不和双重困扰的小尼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外出打工补贴家用。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尼遇到了已经离异的老乡小沈,在小沈的追求下,小尼和小沈的关系进展很快,不久就同居在一起。

在丈夫徐某得知情况后,马上暴跳如雷并要求小尼回来解释清楚,不然的话就让她付出惨痛代价。小尼不敢怠慢,立即购买火车票回家,男子小沈因为担心小尼安全也陪同小尼一起回家。

三人见面后达成协议,小尼净身出户并负责抚养两个孩子,徐某不用支付孩子生活费,另外小尼再赔偿徐某5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在小沈为小尼支付了5万元赔偿后,小尼和徐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小尼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生活,却不想徐某竟然在自己的婚宴上酗酒闹事,在遭到新郎小沈和亲属们的制止时居然当众持刀行凶将小沈捅伤,后被制服。经鉴定,小沈构成轻伤二级。

【法律思维】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要件。在本案中,徐某持刀进入酒店的行为能充分表明其有伤害他人的主观认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新郎小沈轻伤的损害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刑法理论,仅仅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并不一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看徐某的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本案中,尽管徐某辩解称自己是遭受到了新郎小沈及其家属的围堵,迫不得已持刀自卫,但是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来看,防卫行为只能真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很明显在本案中新郎和亲属制止徐某酗酒闹事的行为并不能在法律上评价为“不法侵害”,因此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有网友评论说:“生意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输了人生!”,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关注@法律思维logic,“法律只是工具,关注法律思维,一起学法!” (配图均为艺术创作,欢迎批评指正。)#头条创作挑战赛##知识创作人第八季##奇案大侦探第一季##黔南头条#

贵州贵阳,男子杨某在跑摩的时候,认识了女子周某,当时二人加了微信。后周某与杨某约好,晚上坐他的车回家。

当晚22时左右,杨某骑着电瓶车在一家超市门口等周某下班,然后按约定搭载她回家。在经过一处酒店时,杨某谎称要去酒店拿一下东西,于是将周某带到一条巷子里。

在小巷内,杨某欲图当场对周某实施侵犯行为,不料遭到周某的激烈反抗。暂时挣脱杨某的束缚后,周某拿出手机想要报警,杨某为了阻止周某这一行为,强行将她的手机夺了过来(手机价值2350元)。随后周某便大声呼救,杨某见状赶紧逃离现场。事后周某报警,杨某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还给周某,杨某的亲属也向周某支付了15000元作为赔偿,取得周某的谅解。

(案例来源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杨某中途见色起意,采用暴力手段对周某实施不轨,违背了周某的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不过因为周某的反抗,杨某最终没有得逞,依法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杨某抢走手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杨某没有抢劫的故意,他只是想阻止周某打电话。

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构成抢劫罪,因为杨某事后不予归还,还将手机送去刷机,欲图占为己有。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杨某同时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了解,杨某曾经因为触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出狱至今还未满5年,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杨某最终获刑5年6个月,处罚金5000元。

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抢劫的故意,应定一罪,遂提出上诉。杨某辩称,他从始至终都没有抢劫周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不让周某打电话才将她的手机抢了过去,该行为仍然是前行为的附属行为,不需要单独评价,应当定一罪。

虽然杨某当时抢手机确实是为了阻止周某报警,不过在此之后,杨某不仅没有归还,还将手机送到修理店让专业人员进行刷机,这是明显的占为己有的行为,由此可见,杨某事后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鉴于杨某案发后的表现,综合各种法定的量刑情节,二审最终还是撤销了原判,改判杨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不变。

王某昆与郭某先利用快递运毒近日被抓获。6月1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昆无期徒刑。

据了解,王某昆与郭某先因一起在都匀监狱服刑而熟识,刑满释放后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5、6月份,王某昆、郭某先共谋通过快递寄递的方式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后郭某先通过微信与云南一男子联系购买毒品相关事宜。2020年6月王某昆出资28000元、郭某先出资10000元。郭某先转账给云南男子后,并提供了“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金桥某专卖店”为收货地址,用于收取毒品快递。2020年6月12日,云南男子通过快递将王某昆、郭某先购买的毒品寄往二人提供的收货地址。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三都县公安局民警在三都县三合街道金桥某专卖店内查获疑似藏有毒品快递包裹,经开箱查验,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6包。经称重,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493.9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当天18时许,王某琨在三都县三合街道民族中学门口被抓获;次日17时许,郭某先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先、王某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卖而共同出资购买海洛因3493.9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虽共同商议、共同出资,但被告人郭某先负责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安排被告人王某昆提供收货地址,跟踪物流信息,货到后到三都县取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且均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该案系控制下交易,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遂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超1.1亿 贵州茅台原董事长袁仁国被判无期徒刑】9月23日电,今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袁仁国受贿案,对被告人袁仁国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袁仁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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