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学律师2009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多年在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一线、法制审核岗位工作。
2015年进入某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为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后政府部门机构改革,政府法制办与司法局合并,除承担原法制办工作以外,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兼职办理多起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
多年政府部门法律一线工作生涯,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社会资源,锻炼了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的能力。
2020年底辞去公职加入齐鲁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以来,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在处理合同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代理的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均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为人坦诚、豁达,执业严谨、务实,复合的从业背景,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必将为每一位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将每一件案件力争做成精品,做让每一位当事人都值得信赖的律师。
文化旅游、卫生教育、报社媒体、体育交通、公共福利等有创收的单位都属于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的行政编是不同的,行政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财政差额(70%)拨款,工资福利参照公务员。
鹰哥说说@DOU+小助手 #社会百态 #内容过于真实 #情感语录 #扎心现实 #随拍记录生活
02:43王思聪身家达40亿:自己赚的没靠老爸#娱乐#
偶然间发现了这个帖子,是《2015胡润百富榜》发布的,大意是【王健林坐拥2200亿财富第二次成为中国首富。不过有意思的是,把知名度比其老子高很多的王思聪排进去了,身家40亿。告诉我们,这不是他的首富老子给的,是靠他自己赚到的。
而今殴打他人进行行政复议暂缓拘留,我们可以看看资本家的力量了。#媒体证实上海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
#普法行动# 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不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只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包含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行政机关r不再单独作出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行提字第32号
#外卖小哥帮警方查获460罐笑气#“笑气”目前在国内并未被列入“毒品”类别进行管制。“笑气”正式品名为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笑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需要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目前将“笑气”作为一种类似毒品的货品进行销售的个人或单位,一般均没有依法取得经营“笑气”的许可,一经查获,将依照《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非法经营“笑气”涉嫌的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款的规定,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成都头条#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成都市征收垃圾处理费,应当举行听证会[已回复]
书记:您好:
(一)政府征收垃圾处理费,为什么必须举行听证会?
2015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发〔2015〕24号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成都市征收垃圾处理费,涉及所有成都市民和暂住人口的切身利益(人数至少在1千万以上),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果不召开听证会,就违反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听证会至少应解决以下七个问题:
(1)要实现征收成本最低,征收效率最高,征收全覆盖,不留收费死角。
(2)做到不漏交(据我调查,目前按“户”征收垃圾费的模式,漏交现象相当严重)。
(3)大房子租给几家人合住, 丧偶老人独居,却缴纳同样的垃圾处理费,这明显不公平,怎么解决?
(4)7月--8月,有些家庭全家都去外地避暑,两个月时间不在成都,收不收他们的垃圾处理费? 谁来裁定?
(5)有些年轻人独居, 经常出差,一个月只有十天左右在成都,如果全额征收他们的垃圾处理费,这合理吗?
(6)有些老旧小区既没物管,又是多户家庭共用一只水表, 代收水费的人要加收“水费”劳务费,如果他加收“垃圾费”劳务费,我们拒绝,他撒手不干了,其他人也不愿干,又该怎么办?
(7)征收的垃圾处理费, 如何监管? 如何保证不浪费? 不被挪用?
回复
四川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友您好!我市目前中心城区垃圾收费标准执行的是成价费〔2005〕第31号,该收费文件是2005年成都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于2004年9月15日经过听证会听证,报成都市政府审议同意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的。目前,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均按户定额收缴。下一步我们将适时根据国家政策吸取国内先进做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普法行动#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收回当事人已竞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当事人事先投入损失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增加其利益的,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生效判决中的计算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补正,不宜再审改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352号
当年这部电影也是红极一时,2015年上映后不久,就实现了9个亿的票房,后来还获得了金鸡奖的最佳编剧奖。
但作为买票进场的观众,当时就不太理解,为何一部描写老流氓成长史的电影,能火到这种程度,这难道不是古惑仔的内地版吗。
这样的电影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导向没有问题吗?
不过有人说,“冯小刚和管虎看人很准!”这看来倒是真的。
#警方:李易峰多次嫖娼被行政拘留# #电影#
35岁的火爆富二代王思聪又惹事了!刚刚警方通报,王思聪在上海南京西路打人,原本将行政拘留7天,罚款500元,但是因为王思聪方提取行政复议,拘留暂缓。咱就是说,吃瓜的同时远离名人概念股!
2010年,王健林以每股1元的价格将万达电影的股份转让给王思聪,2015年万达电影上市,最高股价涨到92元,这么一算的话上市就赚了4.6亿,自最高价后股价一直长期阴跌,截止今日已经跌到13元了!
期间一路暴跌,低位又分2次增持了1000万股,2019年一季度报表中出现了王思聪的股东名单,要知道每年我年底都看好电影板块的,前几年20元的时候还玩了下,结果差的离谱,还好没做长线!不然亏惨了!
我只是希望能得到点流量,但是有一说一,那些股东确确实实坑惨了咱们股民,话说万达还欠银行好多钱,最后还不是咱们老百姓买单!咱老百姓该有抱怨的!所以今日来提示大家远离名人概念股!因为说不定哪天就爆坏消息暴跌了!
最后我是一心为散户着想的李师傅,以上内容纯属蹭流量,另外帮助大家宣传下名人概念股的弊端,关注我,每日分享干货!
#媒体证实上海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 #股票# #财经# #我要上 头条#
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广告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5.7万余元。
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广告法》在2015年修订的时候就明确了: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为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而且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而潘粤明拍摄的这个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商家在使用这个视频宣传、推广时,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观众因明星效应选择某产品的时候,代言人提供的具有了一种“担保”的性质,所以明星代言人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对自己所代言的产品进行细致审查,不能含有虚假内容。这样在赚取利益的时候才能保护自身,避免因不良代言影响自己的发展。
所以说,明星代言还是要做好背调,要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要心存侥幸。被罚的钱对明星来说不算什么,但丢失的是口碑、是信任。
#头条创作挑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