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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一稽处〔202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一稽处〔2022〕84号

芜湖***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92444)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芜湖县***))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上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3月27日和2015年3月31日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

3100151130 ,发票号码为25369576、25218091-25218092、25218094-25218150,金额547333.20元,税额93046.80元、价税合计640380.00元。上述60份发票于2015年3月申报进项税额抵扣93046.80元。

上述60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增值税91496.02元,2019年5月增值税1550.78元,合计追缴增值税9304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城建税4574.8元,2019年5月城建税77.54元,合计追缴城建税4652.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教育费附加2744.88元,2019年5月教育费附加46.52元。

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三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1829.92元,2019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31.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征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晋综改税稽处〔2022〕52号

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6L33F)

我局(所)于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太原市***层)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你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2.经检查你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太原山大支行账号140*****835,你公司与下游企业内蒙古中晖煤业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记录,大宗交易未付款。

3.你公司购进货物名称为有*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煤炭*煤,销售货物名称为*煤炭*煤,煤炭进项占比6.16%,从上游购进的货物并不能全部用于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开具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3,970,266.40元,税额3,116,133.60元,价税合计27,086,40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你公司向下游企业内蒙古中晖煤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92130,发票号码01172413—01172421、发票代码1400213130,发票号码02993582-02993626、02993631-02993817)确定为虚开,金额23,970,266.40元,税额3,116,133.60元,价税合计27,086,4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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