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检普法#【每日学“典”:微信转账记录,可作为借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
【仅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法条+案例+意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仅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是否一定成立?(法条+案例+意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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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现实,不可能,转账记录不能作为借贷关系的凭证。法院不会认定转账记录是借贷凭证。
路一鸣这个骗局陷阱真是太绝了,我们每个人都得留神小心点,赶紧看看,别掉坑里#骗局套路 #借钱需谨慎 #生活
03:52这可咋整,相处的对象由大姐变大妈。
河南郑州,30岁小火郭先生死了一个长相不错的女子,女子制成92年生人。谈恋爱两个月后,郭先生才打听到,女子实际上是78年生人,已经44岁。而且,其儿子也已经20多岁,结婚两年,女子快有孙子了。
郭先生认为女子欺骗了自己,要求女子返还以各种理由借的10000多元钱,女子则避而不见。
其实,正常的谈恋爱,男方给女方花点钱,都没什么。
关键是,在这个案例中,女子对郭先生隐瞒了真实年龄,这属于欺骗行为。
该女子与郭先生谈恋爱是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那么,这性质就变了。
如果郭先生并不介意女子的真实年龄,还好说,重点就在于郭先生对于女子的真实年龄难以接受,更不能接受一结婚自己可能就要当爷爷了的事实。
这样一来,无论是在感情方面,还是在金钱方面,女子都属于涉嫌欺骗。
事实也表明,女子并不占理。
东窗事发后,郭先生一直找不到该女子,无奈便向小丽帮忙栏目求助。记者帮忙找到了女子,但女子依然避而不见。记者从电话里问为什么隐瞒年龄,女子回应道:“这个和你解释不清楚”。并表示:“(郭先生)花的那些钱均属于谈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并不存在借款一说”。
很显然,女子并不愿意还钱给郭先生。
但这种事情并不是她愿不愿意的问题,如果郭先生能拿出当初女子借款的凭证,便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将钱要回,两人当初的恋爱关系并不会影响郭先生追回借款。
不过,从郭先生的言语中看,他最在乎的并不是那10000块钱,而是接受不了自己被欺骗的这个事实,想向对方讨要一个说法。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女子在与记者通话中表示,如果先生继续对自己这样纠缠不休,女子会去法院起诉郭先生。
这多少有点倒打一耙的意思,建议郭先生就让女子去起诉,正好可以追回那10000多元欠款。
在比也提醒各位单身男性,虽然说现在男人找个老婆不容易,但处对象谈恋爱也要擦亮眼睛。客观的讲,现在的女性打扮之后,可以起到年轻10岁的效果,确实很难分辨出真实的年龄。
所以,需要先了解清楚对方的真实状况后,在考虑是否需要交往谈恋爱,避免出现像郭先生这样找个老婆还附带赠送了儿子和孙子的尴尬状况。
#男子交往数月才得知女友快当奶奶了# #郑州头条# #头条热榜#
【每日学“典”:微信转账记录,可作为借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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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去过银行,名下冒出一笔贷款?”黑龙江五常,李先生接到一则银行催收电话,说是20年前的一笔贷款必须偿还,否则要上征信黑名单。李先生很诧异,因为自己连银行都没去过。
起初,李先生以为这是诈骗电话,毕竟自己从来没贷过款。但对方说可以现场核实,这才让李先生半信半疑地来到银行。
当银行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年代久远的贷款凭证时,李先生懵了,并在脑中仔细回忆是不是自己有所疏忽。可仔细辨认贷款凭证后,李先生无比笃定,自己没有签字。
可银行却说,这份贷款凭证千真万确,并表示李先生在2001年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元,借期半年,借款理由为农业生产,利率为年化6.82%。
望着这份信息详实的贷款凭证,李先生感到非常委屈,因为自己压根没贷过款,更没收过钱。现在银行连本带利要求偿还1.1万元,简直是无理取闹。
看李先生对还款非常抵触,银行耐心地解释道:你必须还,不还金融上拉黑。
这番话让李先生泄了气,因为自己种了一辈子的地,从来没欠过任何人的钱。现在银行说不还钱征信就要拉黑,李先生一时慌了神,硬着头皮把1.1万元还上了。
还钱之后,李先生越想越不对劲,毕竟自己从没贷过款,这里面一定有猫腻。抱着怀疑的态度,李先生求助了媒体,并一同前往银行。
这次李先生有所准备,罗列了3个疑问点:
1.贷款凭证上的个人印章不是自己的,虽然自己也有印章,但两个印章长得不一样。
2.贷款凭证上的名字,笔画连在了一起,看上去十分飘逸。但自己仅有小学文化,直到现在都不会写“连笔字”,所以签字是假冒的。
3.贷款凭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仅有17位,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有18位,所以这份贷款凭证有大问题。
对此,银行解释道:贷款凭证载明“李志民印”,所以印章没有问题。至于签字是不是本人,需要李先生申请司法鉴定。另外,身份证少了一位,是当初工作人员手写的疏忽,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
本着查清真相的态度,同行记者又问了3个关键问题:
1. 贷款是怎么审核的,有没有抵押担保之类的流程?
银行解释道:当初为了服务三农,做的是信用贷,所以既没有担保人,也没有抵押物。最后通过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综合授信。
2. 除了贷款凭证外,有没有留存其他书面资料?
银行解释道:正常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档案资料,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目前仅有贷款凭证一份书面资料。
3. 为何过了20年才追讨这笔贷款?
银行解释道:一直在催缴,只是最近才通过电话和李先生沟通上。
由于媒体的介入,目前双方仍在进行协商。
【刘律师Lawyer】
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看来不是一句玩笑话。拿着一份贷款凭证,让农民伯伯背上20年前的贷款,不还钱就威胁拉黑,听上去匪夷所思,但事实如你所见。
那么问题来了,李先生能把钱要回来吗?
3000元贷款不是一笔很大的数字,如果没有天大的委屈,一般人不会联系媒体诉苦。
况且这件事上了当地节目,弄得人尽皆知,一旦李先生说谎,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损失,将远远超过贷款3000元本身。
因此,从行为逻辑上讲,我支持李先生的说法。说得再通俗一点,李先生犯不着为了这点钱说谎。当然,最后的判决还是要看法律,而法律最讲究证据。
对于贷款凭证,李先生提出三点疑问:印章、签字以及身份证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谁在贷款凭证上签的字。只要李先生申请了司法鉴定,很快就能拿到印章与笔迹鉴定结论。如果最终证明不是李先生本人所签章,那么银行需要向李先生返还1.1万元。
其实,这个案子还有很多疑问点,比如贷款凭证上没有收款人账号,同时银行拿不出转款记录,所以笔者大胆猜测,当时这笔钱通过现金方式游走到某人手中,而这个人嫌疑很大。
另外,没有实名真人比对,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照片资料,没有家庭住址,没有农户生产经营状况,没有打款凭证,即便当年审批流程再宽泛,也不至于简陋到如此程度。
鉴于本案有众多疑点,建议李先生在起诉的同时进行报警。前者是为了不冤枉自己,后者是为了不放过幕后主使。当然,向上级举报也是不错的主意。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刘律师Lawyer,用法律保护自己。
#律师来帮忙#
【台海说法:婆婆向儿子儿媳转账190万元,能要求返还吗?】
王先生与郭女士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婆婆李女士分别向儿子儿媳账户内各转账170万元、20万元,后李女士主张该两笔款项为借款,要求两人返还,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与郭女士返还李女士借款本金170万元。
李女士诉称,其为王先生的母亲,王先生与郭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8年时郭女士因计划摇号买车向李女士借款20万元,李女士将钱转到郭女士名下账户内。2021年,王先生与郭女士又因购房向李女士借款170万元,李女士将该笔款项转到王先生名下账户内,备注“购房款”,并提交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佐证。李女士认为,该两笔款项都是王先生与郭女士夫妻共同借款,故请求王先生与郭女士返还借款共计190万元。
王先生辩称,认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辩称,郭女士与王先生的儿子2018年出生,李女士转给郭女士20万元是对其生孩子的奖励,是李女士自愿赠与给郭女士的,而买车发生在2020年。170万元的“购房款”也是李女士赠与给郭女士与王先生的,一是郭女士与王先生均无购房意愿,但李女士在没有和儿子儿媳商量的情况下付了购房意向金,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同意李女士支付首付款170万元,余款由郭女士和王先生共同贷款,170万元是李女士自愿出的,并提交电话录音相佐证。二是郭女士无购房能力,郭女士与王先生家庭年收入不足10万元,且住着公租房,无力买房,并提交租房合同相佐证。三是借条是伪造的,郭女士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借条是在离婚诉讼后形成的,而不是借条上的落款时间。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向郭女士转账20万元,李女士仅有转账凭证,李女士解释的借款理由为购车,但是郭女士时隔两年才购入车辆,李女士应就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关系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故法院对李女士的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李女士2021年向王先生支付170万元款项,李女士已经提交王先生出具的欠条及相关转账支付凭证证明其与王先生、郭女士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李女士否认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郭女士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认为借条上没有签字、借条形成于王先生和郭女士离婚诉讼之后,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郭女士辩称李女士在买房时的出资是赠与,应由郭女士承担李女士的出资系赠与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郭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的出资系赠与。故该170万元属于王先生、郭女士的借款。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郭女士向李女士返还170万元。
宣判后,郭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购房时由父母出资给予资助,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具有偿还的义务。故本案170万元的款项属于借款,应当向李女士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无法证明20万元的款项系借款,且结合转账的时间为孩子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这一事实,该笔款项未认定为借款。
在此法官提醒,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非常普遍,当纠纷发生在该种紧密的家庭关系中时,能否要求返还取决于资金是赠与还是借贷。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在父母与子女的金钱往来时,尽量做到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与;对于向父母借款的行为,子女承担起偿还的义务,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鹭港。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